山东省畜牧总站(山东省种畜禽质量测定站)变更登记的公告
山东省畜牧总站(山东省种畜禽质量测定站)变更登记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公布日期】2021.06.16
【字 号】
【施行日期】2021.06.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
正文
  山东省畜牧总站(山东省种畜禽质量测定站)变更登记的公告
  2021年6月16日,山东省畜牧总站(山东省种畜禽质量测定站)经山东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核准,宗旨和业务范围由“承担畜禽良种与牧草、饲料作物新品种的引进、繁育、推广、性能测定、质量检验,地方优质畜禽与牧草、饲料作物遗传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畜牧业新技术的试验、示范、推广工作。”变更为“承担畜牧业技术推广工作;承担畜禽遗传资源和饲草资源保护、开发利用、性能测定、质量检验工作以及优良种畜登记;承担畜禽养殖、规模场建设标准、技术规程制定的辅助性工作;承担畜禽养殖技术培训工作,开展畜牧业技术交流与合作;承担畜牧业统计监测和经济运行分析相关工作;承担养蜂技术的研究、转化和推广工作;承担畜牧执法、监督、行政许可等技术支撑工作;承担畜牧业信息化建设有关工作,负责局机关信息系统建设运维、网络安全等保障服务工作,负责全省智慧畜牧业大数据平台运行维护等工作。”特此公告。
  2021年06月16日
 
山东省畜牧总站(省种畜禽质量测定站)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实现公益目标,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山东省畜牧总站(挂山东省种畜禽质量测定站牌子)。
  第三条  本单位类别为山东省畜牧兽医局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单位住所为济南市历城区唐冶西路4566号。
  第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
  第六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2581万元。
  第七条  本单位举办单位为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第八条  本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为山东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第九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承担畜牧业技术推广工作;承担畜禽遗传资源和饲草资源保护、开发利用、性能测定、质量检验工作以及优良种畜登记;承担畜禽养殖、规模场建设标准、技术规程制定的辅助性工作;承担畜禽养殖技术培训工作,开展畜牧业技术交流与合作;承担畜牧业统计监测和经济运行分析相关工作;承担养蜂技术的研究、转化和推广工作;承担畜牧执法、监督、行政许可等技术支撑工作;承担畜牧业信息化建设有关工作,负责局机关信息系统建设运维、网络安全等保障服务工作,负责全省智慧畜牧业大数据平台运行维护等工作。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一条  省畜牧总站党总支要把加强党的领导贯彻到本单位改革发展和履行职责各方面全过程,强化政治功能,加强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要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二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其对本中心的权利和义务:
  (一) 提出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 指导本单位加强党的建设。
  (三) 任命本单位主任和副主任。
  (四) 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章程修改草案。
  (五) 批准本单位内设机构并监督职责运行。
  (六) 审定本单位重大事项。
  (七) 审定本单位的管理权责清单。
  (八) 依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履行其他有关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山东省畜牧总站站长办公会按程序行使下列职权:制定、修改章程;制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组织任命,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组织任命。
  主要行政负责人经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十五条  本单位内设机构由省畜牧兽医局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批。
山东简称  第十六条  本单位管理程序和运行规则:本单位实行“一把手”负总责的行政领导分工负责制,站长负责全面行政工作。实行逐级负责制,副站长对站长负责,科室负责人对分管副站长负责,各科室要在科室负责人领导下制定工作计划,落实管理制度,抓好日常管理工作。本单位工作人员要忠于事业,尽职尽责,优质高效,争创一流。
  第六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七条  本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本单位执行的会计制度为2017年10月24日财政部印发的《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于2019年1月1日施行。
  第十八条  本单位资产管理制度:
  (一)国有资产管理原则: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界定资产会计要求的定义、确认标准和计量属性,如实记录、完整反映政府资产信息。
  (二)资产日常管理及使用。建立健全内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明确部门和岗位职责,严格管理产权、产籍等档案资料,利用我省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开展日常资产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反映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规范资产处置行为和流程,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及合理、节约、有效使用。
  第十九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规则和使用方法:不接受社会捐赠。
  第二十条  本单位审计监督制度:
  (一)内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内部监督的部门及岗位职责,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和经济业务执行等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做出书面评价;内控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存在制度漏洞,应及时向分管部门提出,进行完善。
  (二)外部监督:省级财政、纪委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单位制度建设及实施、业务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