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试行)【模板】
山东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辅助服务补偿新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保障山东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促进风电、光伏发电、核电等清洁能源消纳,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制定依据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相关配套文件、《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电监市场〔2006〕43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山东省级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并网发电机组(暂不包括自备电厂)和送入山东电网的跨省区联络线参加的辅助服务交易行为。山东电力辅助服务市场所有成员必须遵守本规则。
山东简称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辅助服务是指为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由并网发电厂或跨省区联络线提供的除正常电能生产外的市场化辅助服务。本规则中的辅助服务主要包括有偿调峰和自动发电控制(AGC),市场交易方式为日前组织、日内调整。
第五条辅助服务交易以确保电力安全、居民供热为前提,发电企业参与辅助服务市场要严格执行调度指令,不得以参与辅助服务市场交易为由影响居民供热质量。
第六条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山东能源监管办)负责电力辅助服务市场的监督与管理,负责监管本规则的实施。
第二章市场成员
第七条山东电力辅助服务市场成员包括市场运营机构和市场主体。
第八条山东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营机构为山东电力调度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规则管理、运营山东电力辅助服务市场;
(二)建立、维护辅助服务市场的技术支持平台;
(三)依据市场规则组织辅助服务市场交易,按照交易结果进行调用;
(四)将辅助服务市场交易执行结果送达电力交易机构;
(五)对市场交易执行结果进行统计考核;
(六)发布市场信息;
(七)评估市场运行状态,对市场规则提出修改意见;
(八)紧急情况下中止市场运行,保障系统安全运行;
(九)向山东能源监管办提交相关市场信息,接受监管。
第九条电力交易机构负责与市场主体进行结算确认、出具结算凭证,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与市场主体进行结算。
第十条电力辅助服务市场的市场主体为山东省级电力调度机构调度指挥的并网发电厂(包括火电、风电、光伏、核电等),以及送入山东的跨省区联络线。新建机组满负荷试运结束后次日零点开始即纳入辅助服务管理范围,火电机组参与范围为单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上的燃煤、燃气、垃圾、生物质发电机组。
第三章调峰辅助服务
第一节定义
第十一条本规则所指调峰辅助服务是并网发电机组和送入山东的跨省区联络线,按照电网调峰需求,通过平滑稳定地调整出力、改变机组运行状态所提供的服务。
第十二条本规则中的调峰辅助服务特指有偿调峰辅助服务,有偿辅助服务在山东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中交易。
第十三条调峰辅助服务不影响发电机组年度电量计划和市场交易电量。
第二节有偿调峰交易
第十四条有偿调峰交易是指通过调减运行机组出力直至停机,以及调减跨省区联络线,使机组出力或联络线电力小于有偿调峰基准时提供辅助服务的交易。机组提供有偿调峰服务,须能够按照电力调度机构的指令,满足一定调节速率要求,随时平滑稳定地调整机组出力。
第十五条有偿调峰交易的参与方主要是核电、火电机组和送入山东的跨省区联络线。可再生能源调峰机组不参与有偿调峰交易、不再给予资金补偿,但参与有偿调峰辅助服务补偿费用的分摊。
第十六条机组有偿调峰起始基准为机组申报最大可调出力的70%、跨省区联络线有偿调峰起始基准为高峰电力的70%,每减少10%为一档,至机组深度调峰最小维持出力档,最小维持出力由各发电企业自行确定;机组可根据自身情况在深度调峰最小维持出力档以下申报停机调峰价格。
第十七条单位统计周期是交易量计算的基本时间单位,
以15分钟为一个周期进行统计,在每个统计周期中计算调峰辅助服务补偿和分摊费用。
第十八条有偿调峰交易采用“阶梯式”报价方式和价格机制,发电企业在不同时期分档浮动报价(由第一档至深度调峰最小维持出力档必须连续报价,深度调峰最小维持出力档以下可单独进行停机调峰报价),具体分档及报价格式见下表:
备注:表中分档百分比按照机组申报最大可调出力及跨省区联络线高峰电力计算。
第十九条有偿调峰交易机组调用时,由电力调度机构按照电网运行实际需要根据日前报价由低到高依次调用。电力调度机构因电网需要临时调用有偿调峰服务时,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按需调度”的原则调用,有偿调峰服务按照该机组日前报价结算(跨省区联络线按市场出清价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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