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能泰山铁塔有限公司、邓持岗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简称【审结日期】2022.01.24
【案件字号】(2021)鲁07民终575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孟义李莉刘蕾
【审理法官】孟义李莉刘蕾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山东鲁能泰山铁塔有限公司;邓持岗;王晓云
【当事人】山东鲁能泰山铁塔有限公司邓持岗王晓云
【当事人-个人】邓持岗王晓云
【当事人-公司】山东鲁能泰山铁塔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谢兆敏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张秋华山东泰琪律师事务所;王强山东奥凯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谢兆敏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张秋华山东泰琪律师事务所王强山东奥凯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谢兆敏张秋华王强
【代理律所】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山东泰琪律师事务所山东奥凯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山东鲁能泰山铁塔有限公司
【被告】邓持岗;王晓云
【权责关键词】民事行为能力无效追认催告撤销代理民事权利合同第三人证据交换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据一审查明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的上诉人公司的股东控股情况,能够认定2018年4月24日四方协议签订时,上诉人公司的股东为邓持岗(持有49%股权)、苏伟(由张运华代持51%股权),该协议签订第二天邓持岗的49%股权即转让给山东奥扬新能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而山东奥扬新能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股东为苏伟(持股80%)与其妻子王韩(持股20%),故 铁塔公司由苏伟实际控制。涉案借款1480万元,在2018年4月24日的四方协议中明确约定“邓持岗在铁塔公司挂账的个人借款(约1500万元)由山东奥扬新能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负责偿还或由铁塔公司予以免除偿还义务”,该协议铁塔公司作为债权人虽未在协议上签章确认,但该协议是在铁塔公司当时的所有股东及债务受让人之间形成,铁
塔公司的股东苏伟、邓持岗均在该协议上签字,山东奥扬新能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作为债务受让人在该协议上盖章,且苏伟系铁塔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故一审认定该协议效力及于铁塔公司,并无不当。涉案借款已在四方协议中进行了处理,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消灭,铁塔公司再行主张权利,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山东鲁能泰山铁塔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0600元,由上诉人山东鲁能泰山铁塔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0 23:35:29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山东鲁能泰山铁塔有限公司原属诸城市电力局下属企业,后由邓持岗买断该公司产权,邓持岗持股100%,注册资本1.1亿元,于2012年7月28日取得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已变更为邓持岗,企业类型已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2013年1月15日,邓持岗与张运华签署《股权转
让协议书》,邓持岗将其持有的出资额561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1%)转让给张运华,转让价格5610万元,转让价款于2013年1月15日前以货币支付。随后,铁塔公司变更股东为邓持岗、张运华,变更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2015年4月10日,邓持岗从铁塔公司支取2000万元承兑汇票,用于支付买断铁塔公司股权所应支付的股权转让款。2016年3月14日,邓持岗向铁塔公司出具借条,约定向铁塔公司借款500万元,苏伟作为主要负责人在借条上签批“同意暂借300万元整、挂个人借款账”并签字。同年3月16日,铁塔公司以电汇方式向邓持岗实际出借300万元。2016年10月19日至2018年3月7日期间,邓持岗每月向铁塔公司借款10万元,累计借款18次,共计借款180万元,用于支付邓持岗个人贷款利息,借款申请单均经过苏伟同意。2017年9月4日,苏伟、邓持岗、张运华三人签订《协议书》(以下简称三方协议),确认以下内容:铁塔公司资本总额1.1亿元,邓持岗已经转让给苏伟51%的股权,暂由张运华代持,转让价款5610万元,工商变更时间为2013年1月15日;苏伟已于2012年7月20日和同年7月28日支付给邓持岗股权转让款4500万元(实际是邓持岗向苏伟的借款,用于支付买断铁塔公司股权的股权转让款,后转化为苏伟的出资额);邓持岗于2015年4月10日从铁塔公司支取的2000万元承兑汇票实质是邓持岗向铁塔公司的借款,由苏伟和邓持岗各承担50%,双方分别向铁塔公司办理借款1000万元的手
续并各自承担还本付息责任;苏伟承担的1000万元借款作为向邓持岗支付的股权转让金,至此,苏伟已支付邓持岗股权转让金5500万元,尚欠110万元;苏伟和邓持岗在铁塔公司的分红及借款归还事宜,按2017年8月11日《关于鲁能泰山铁塔财务整理沟通会的会议纪要》精神办理。以上三方协议表明,苏伟是铁塔公司的实际股东,张运华仅为股权代持人。在铁塔公司提供的2017年8月11日《关于鲁能泰山铁塔财务整理沟通会的会议纪要》中,记载参会人员为:苏伟、邓持岗、李正、张祖华4人,其中一项决议为:对于苏伟和邓持岗占用铁塔公司的资金,由财务部根据占用金额按每年平均利率按日计息后挂两人往来账目,将来如果分红优先归还两股东(指苏伟、邓持岗)向铁塔公司的借款,二三年内把借款还清。上述会议纪要系打印件,未经参会人员签名确认。经质证,邓持岗不认可该证据。2018年4月24日,邓持岗(甲方、转让方)、山东奥扬新能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乙方、受让方、以下简称山东奥扬公司)、苏伟(丙方、担保方)、王韩(丁方、担保方)签订《股权转让暨其他相关事宜协议》(以下简称四方协议),约定邓持岗将其持有的铁塔公司49%的股权以6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山东奥扬公司,协议签订之日山东奥扬公司向邓持岗支付转让金3000万元,余款3000万元自协议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付清;支付首期3000万元后,邓持岗即配合办理工商登记变更事宜,并向铁塔公司移交持有和使用的公司证件资料和财产(详
见交接清单),退出对铁塔公司的管理和控制;邓持岗在铁塔公司挂账的个人借款(约1500万元)由山东奥扬公司负责偿还或由铁塔公司予以免除偿还义务;本协议一式五份,各持一份,铁塔公司备存一份。四方协议签订当日,邓持岗和山东奥扬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胜签署《交接清单》,清单中记载邓持岗交出铁塔公司公章一枚、财务章一枚、营业执照正副本、途锐汽车一辆,其他财产和资料均在公司并由相关人员保管。交接清单上加盖铁塔公司公章、财务章以及邓持岗的个人印鉴。当日,邓持岗向山东奥扬公司出具收款收据,收据载明收到股权转让金3000万元。2018年4月24日,铁塔公司变更工商登记,股东由邓持岗、张运华变更为山东奥扬公司、张运华,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张运华。因山东奥扬公司未按四方协议约定向邓持岗支付剩余股权转让金,邓持岗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山东奥扬公司偿还股权转让金、利息、竞业禁止补偿金共计5100万元[案号为:(2021)鲁07民初105号],该案正在审理中。铁塔公司现股东为山东奥扬公司(持股49%)和青岛奥扬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1%)。山东奥扬公司股东为苏伟(持股80%)、王韩(持股20%),住所地与铁塔公司住所地相同。青岛奥扬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为苏伟(持股90%)、山东福奥圣通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0%)。山东福奥圣通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股东为苏伟(持股80%)、王韩(持股20%),住所地与铁塔公司的经营场所相同。以上公司之间的关系及股东控股情况,表明铁塔公司由苏伟实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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