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再审民事判决书裁决书
******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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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出生,**,住*********。
小项目投资委托诉讼代理人:***,*,***********出生,**,住*********,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出生,**,住******。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民事裁定再审本案。**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民事判决有三处证据错误:(1)判决书所说的聊天**根本不存在,我本人以及**我们两人从未提供过任何关于借款的聊天**的证据,判决书中所谓的我承认了聊天**内容,明显缺乏证据支持。(2)一审判决查明**给我转账
教师节手抄报清楚漂亮并且我当庭承认了转账,这个证据完全不存在,**未提供过转账的证据,我更没有承认过所谓的转账**。(3)一审判决中称我承认“*****底对方结交他人跟我断绝关系”,我从来没承认过这点,这是对方当庭辩称时说的。2.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被申请人在原审提供的证据未提供证据原始**,被申请人提供的QQ聊天**对象也不是我,本人怀疑系伪造。3.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引用的证据不存在,不应适用借贷关系成立的相关法律。
**辩称,1.**以其父亲重病为由通过QQ向原审原告借钱,在一审中原审原告提交的**材料QQ聊天**中,**明确表达了借钱的意愿、目的,并且**提供了其父亲重病的诊断**照片、借条照片、收款的支付宝账号等信息,并且**也在原审中明确表示收到了该笔30000元借款。该案借贷关系明确,**收到了借款,应依法予以偿还。针对**提出的一审判决中有三处证据错误,答辩意见如下:(1)一审判决中的聊天**,实际为QQ聊天**。判决书虽把“QQ”误写成“”,但不影响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2)一审判决中引用的“转账”证据,实际为支付宝转账,判决书虽把“支付宝转账”误写成“转账”,但不影响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3)**向我借钱时为**********,而我与**早就结束恋爱关系,*******我与妻子登记结婚,**向我借钱时,我妻子也知道此事,所借30000元也是我跟妻子
梦见考试一起商量后决定的。2.被告提供的新证据,不足以推翻**通过QQ向原审原告借钱的**:(1)**以其父亲重病为由通过QQ向原告借钱,QQ聊天**中**明确表达了借钱的意愿、目的,提供了其父亲的重病诊断**照片、借条照片、收款账号等信息。并且该聊天**的原始载体已经被法院多次核实,该证据真实、有效。(2)**通过QQ向原审原告借钱的QQ聊天证据,在***********案件中引用的证据“聊天**”、“转账**”实际为“QQ聊天**”和“支付宝转账**”,判决书虽把“QQ”误表述为“”,但不影响证据的真实性、有效性。
**向**起诉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1500元及利息(按年息6%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原审认定**:原、被告曾经系恋爱关系,双方存在短暂的同居,期间双方互有转账等经济往来,原告**于**********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转款30000元。************向**提起与**健**之诉,**在该案中自述“双方于*******认识,同年*****确立恋爱关系,********大学毕业后开始一起同居生活,********,双方因家庭琐事争吵,导致原告流产,手术期间被告未对原告进行任何照顾,也未出任何费用。*****底,被告与她人建立恋爱关系,同原告断绝了一切联系。”**原审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就民间借贷而言,除能够**借贷双方资金往来外,更为重要的是双方是否有借贷合意。具体到本案,原告主张****
2014年广东高考******************通过支付宝向被告的转账属于借款,因案涉款项均发生于双方恋爱关系存续期间,且双方相互均有资金往来,恋爱关系期间使用对方资金、互相赠与款项的发生具有高度盖然性,符合日常生活的经验法则,原告如无**该款项系借款或系履行其他合同等情形的证据,应认定该款项系恋人之间的一般赠与。在此情形下,原告要承担比一般民间借贷更为严格的举证责任来**其借贷主张,即原告更应持有相应确凿的债权凭证以便与双方之间的共同消费、赠与款项相区分。因此,原告主张上述双方恋爱期间向被告转账支付的款项系借款的主张无其他***相佐证,**不予支持。关于**********原告向被告转账支付30000元的性质,**认为,被告自认其于*****年底不再与原告保持恋爱关系,被告于双方结束恋爱关系之后向原告提出因其父亲手术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明确表达了其向原告借款的意思表示。原告通过支付宝转账向被告支付了30000元,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借贷合意,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原告将借款30000元支付被告后,被告明确表示不予偿还,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年利率6%支付借款利息,因双方之间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双方在借贷发生时均未对借款利息进行约定,因此,应当视为未约定借款利息,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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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当事人的再审请求,**对有争议的证据和**认定如下:1.关于原审认定双方聊天及转账的问题。原审判决书在对证据认定中论述内容为:“被告虽然否认转账支付的账号与被告不符,但被告对收到原告转账支付的款项均无异议,确认为本案***;关于原告提交的原、被告之间的聊天**的证据**,**认为,被告**虽然否认该聊天的真实性,但其在*************诉**健**纠纷一案中,**提交了其与**的QQ聊天**截图8份,**提供的日期显示为“03-1920:20”的QQ聊天内容:“**:我跟我老婆商量了一下,我们手头也没多少钱,先转你三万,其他的钱你想想办法吧,转你卡里还是支付宝,我刚结婚,也在借钱买房子,要不是救命钱,我也拿不出来,希望你能理解。**:我支付宝吧”以及“本来那三万是看在你爸病重才给你的,打官司的话这钱你也得还”等QQ聊天**,与**在本案中提交的其与**QQ***,双方QQ头像吻合,聊天内容吻合,能印证**向**借款30000元的**。**认可**********通过支付宝收到**转款30000元,但称是**支付的让**治病的钱,没有提供证据**。
再审查明的**除与原审一致外,另查明:************向**起诉**,请求判决**履行扶养义务,向**支付医疗扶助款10万元整,并请求依法分割共同财产20万元。***********作出***********民事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不服该判决,已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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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认为,************向**转账支付30000元,**自认收到该款,由**、**提供的同内容的QQ聊天**,能看出**向**借款的意思表示。双方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称上述款项是**向其支付的治病医疗费用,没有证据支持。对**要求**偿还借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要求**按照年利率6%支付借款利息,因双方未对借款利息进行约定,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偿还**30000元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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