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二手房交易税费参照指南
一、营业税
若个人将购买的住房对外销售,需要交纳营业税
1.五年内出售的普通住宅=(评估总值-原建购价)x5%
2.五年后出售(含五年)普通住宅 免征
3.五年内出售的非普通住宅(144㎡以上)=评估总值×5%
4.五年后出售(含五年)的非普通住宅=(评估总值-原建购价)x5%
4.五年后出售(含五年)的非普通住宅=(评估总值-原建购价)x5%
若是企业或是个人住宅以外的则营业税=(评估总值-二手房交易税费原建购价)x5%(如果未提供原值,则按评估总值×5%计)
二、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市区(包括莞城、东城、南城、万江、松山湖)=营业税×12%
其他各镇区=营业税×10%
三、印花税
适用个人销售除住房外的不动产印花税=评估总值×0.05%,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印花税
四、土地增值税
个人销售住房,免征土地增值税;有原建购价按国家规定征收;没有原建购价的,从2010年8月19日开始,东莞市土地增值税税率进行调整,预征率调整为普通住房2%,土地(委托国土局代征)5%,其他类型房产3%;核定征收率调整为非房地产企业及个人转让房地产5%,房地产企业销售普通住房不低于5%,销售其他类型房地产不低于6%。
五、所得税
若个人
1.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2.若有原建购价,则个人所得税=(评估总值-原建购价-各项税费)×20%,若没有则个人所得税=转让价格×带征率(若是拍卖取得3%,其他则为2%)。
若是企业,暂不计征
六、交易手续费
东莞二手房交易手续费为3元/平方米
七、堤围防护费若是个人不征,若为企业评估总值×0.1%
个人销售不动产
第一部分:税收政策
个人销售不动产涉及的税种一览表
序号 | 税种 | 计税依据 | 对应税率 | 备注 |
1 | 营业税 | 转让房地产收入 | 5% | 当免征营业税时,同时免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
2 | 城建税 | 营业税税额 | 7%,5% | |
3 | 教育费附加 | 营业税税额 | 3% | |
4 | 地方教育附加 | 营业税税额 | 2% | |
5 | 个人所得税 | 转让房地产所得 | 20% | 适用纳税人能提供房屋购买合同、发票、契税税票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的有效凭证,或税务部门征税系统中有上次交易价格记录等情况 |
转让房地产收入 | 2% | 个人核定征收税率。 | ||
6 | 印花税 | 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 | 0.05% | 适用个人销售除住房外的不动产,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印花税。 |
7 | 土地增值税 | 转让房地产收入 | 5% | 个人核定征收税率。 |
注: 1.城建税税率为:市区(包括莞城、东城、南城、万江、松山湖)7%,其余各镇5%。
2.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的可按税法有关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详细规定如下:
一、个人销售住房
(一)个人将购买的住房对外销售
1.营业税:
(1)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按转让价格全额计征营业税。
(2)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按差额计征营业税。
(3)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免征营业税。
普通住房的标准:
1、单层建筑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含)或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含);
2、容积率在1.0以上(含),容积率=总建筑面积/土地地块面积;
3、单价符合东财[2007]412号文规定的标准,单价=转让价格/单层建筑面积。
具体标准如下:
根据各镇街住房平均交易价格情况,按照单套住房建筑面积计算,我市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实际成交价格按镇街划分为三类标准:
一类标准:莞城、东城、南城、万江、虎门、长安、厚街、寮步、塘厦镇、松山湖产业园区,实际成交价格低于6000 元/平方米以下(含6000 元/平方米);
二类标准:石龙、常平、樟木头、黄江、大朗、茶山、横沥、凤岗、清溪、沙田、道窖、大岭山镇,实际成交价格低于5300 元/平方米(含5300 元/平方米);
三类标准:石褐、石排、桥头、东坑、企石、中堂、高涉、望牛墩、洪梅、麻涌、谢岗镇、实际成交价格低于4500 元/平方米(含4500 元/平方米)。
本标准从2007 年 11 月1 日起(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日期为准)在全市范围内统一执行。
注意:
转让价格由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上注明的评估价格和买卖合同上注明的成交价格两者按孰高的原则确定。属于拍卖的按拍卖成交确认书上注明的价格确定。
“按差额计征”是指以转让价格减去购买价格的差额为计税金额,购买价格指购房发票价格,不包括其他相关税费。而且必须凭发票或法院文书进行抵减。法院文书是指: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可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2.个人所得税:
(1)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2)凡纳税人能提供房屋购买合同、发票、契税税票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的有效凭证,或税务部门征税系统中有上次交易价格记录的,均应按照核实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即:个人所得税=(转让价格-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财产原值是指购置或建筑该房产(含土地出让、转让金)的价值,必须凭合法票据(发票、财政票据)或购房合同减除;合理费用是指本次缴纳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费、购置时支付的契税和办证费、住房装修费用(按比例扣除)、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中介费)、公证费、评估费等,合理费用必须凭合法票据(发票、税票或财政票据)减除。装修费发票不仅要求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相一致,且发票上必须列明的装修房号的详细地址,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才可按规定比例扣除。
(3)纳税人不能提供房屋购买合同、发票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的有效凭证,且税务部门征税系统中没有上次交易价格记录的,均应按全额带征个人所得税。即:个人所得税=转让价格×带征率(目前为2%)。
(4)个人通过拍卖市场取得的房屋拍卖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统一按转让收入全额的3%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4.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二)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首次销售
“首次销售”是指:第一次销售。也就是说个人将自建住房继承、赠与或夫妻财产分割给他人后,拥有人再销售,也是首次销售,也可享受自建自用住房销售的优惠政策。
1.营业税:
市区(包括莞城、东城、南城、万江)的每户按占地面积减免50平方米,其它各镇每户按占地面积减免60平方米。超出部分征收营业税。
2.个人所得税:(请参考上述“个人将购买的住房对外销售”政策)
3.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4.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三)个人首次转让房改房
“首次转让”是指:第一次销售。也就是说拥有房改房的个人将房改房继承、赠与或夫妻财产分割给他人后,拥有人再销售,也是首次转让,也可享受房改房转让的优惠政策。
1.营业税:免征。
2、个人所得税:
(1)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2)若能提供《东莞市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申请审批书》及购置发票原件的,必须按税法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个人所得税=(转让价格-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财产原值是指:原购房改房标准面积部分房价(标准面积部分房价=标准面积×2000元/每平方米),加上原购房改房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交纳的所得收益及相关税费和合理费用,必须凭财政票据、税票减除。
(3)不能提供《东莞市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申请审批书》及购置发票原件的,按全额带征个人所得税,即:个人所得税=转让价格×带征率(目前为2%)。
3. 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4.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二、个人销售其他房产(除住房外的厂房、商铺、写字楼等)
1.营业税
个人将购置的房产对外销售,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的购置原价的余额为营业额。
2.个人所得税
(1)自然人:
A、凡纳税人能提供房产购买合同、发票、契税税票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的有效凭证,或税务部门征收系统中有上次交易价格记录的,均应按照核实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即:个人所得税=(转让价格-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财产原值是指购置或建筑该房产(含土地出让、转让金)的价值,必须凭合法票据(发票、财政票据)或购房合同减除;合理费用是指本次缴纳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费、购置时支付的契税,合理费用必须凭合法票据(发票、税票或财政票据)减除。
B、纳税人不能提供房产购买合同、发票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的有效凭证,且税务部门征收系统中没有上次交易价格记录的,均应按全额带征个人所得税。即:个人所得税=转让价格×带征率(目前为2%)。
C、个人通过拍卖市场取得的房屋拍卖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统一按转让收入全额的3%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体工商户:若能提供购置(自建)发票原件的且购置(自建)原值大于等于转让价格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否则,个人所得税=转让价格×带征率(目前为2%)。
3.土地增值税
个人转让旧房或建筑物,凡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项目,转让价格低于扣除项目的,不征土地增值税。计算购房年度是否满一年按实际拥有天数达到365天来判断。个人转让自建建筑物的,能够提供发票,当自建原值大于等于转让价格时,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不能提供购房(自建)发票的,可按转让价格的5%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4.印花税
房产销售合同双方都按合同所载金额按“产权转移书据”万分之五贴花。
三.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及受赠后再转让的相关规定
1.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的分类
(1)一般赠与:是指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妹;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2)其他赠与:是指除一般赠与以外的行为。
2.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相关税收政策
(1)营业税。个人一般赠与不动产不征收营业税;个人其他赠与不动产按照视同销售的原则征收营业税,计税销售价格可参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确定。
(2)个人所得税。个人一般赠与不动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通过其他赠与方式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3)土地增值税。个人无偿赠与住房和个人一般赠与不动产免征土地增值税;个人其他赠与不动产(非住房)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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