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张某2离婚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案由】网络游戏帮会名字民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离婚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0.14
【案件字号】(2021)粤03民辖终186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赖建华
【审理法官】济南信用卡提现赖建华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仝卓怎么读蔡雅兰;张志巧
【当事人】蔡雅兰张志巧
【当事人-个人】蔡雅兰张志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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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蔡雅兰
【被告】张志巧
【本院观点】本案系离婚纠纷。
【权责关键词】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证明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对公民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张志巧提出管辖权异议,并提交了由广东省揭阳县河婆街道溪西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居住证明,应将此地认定为其经常居住地。原审法院据此以被上诉人张志巧经常居住地为广东省揭阳市揭阳县河婆街道溪西村委苏屋楼东巷X号为由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蔡雅兰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并提交了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和龙华派出所分别出具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登记查询单》、《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信息单》,证明至起诉时止,被上诉人张志巧经常居住地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认为原审法院作为被上诉人张志巧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本案被上诉人张志巧提交的由广东省揭阳县河婆街道溪西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居住证明以及其婚生女张某婷在揭西县第X中学就读的《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均可证实在上诉人蔡雅兰起诉
前一年被上诉人张志巧的经常居住地为广东省揭阳市揭阳县河婆街道溪西村委苏屋楼东巷X号。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蔡雅兰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大学生面试【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1 00:08:41
蔡某、张某2离婚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3民辖终186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丽,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2。
审理经过 上诉人蔡雅兰因与被上诉人张志巧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9民初101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对公民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张志巧提出管辖权异议,并提交了由广东省揭阳县河婆街道溪西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居住证明,应将此地认定为其经常居住地。原审法院据此以被上诉人张志巧经常居住地为广东省揭阳市揭阳县河婆街道溪西村委苏屋楼东巷X号为由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蔡雅兰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并提交了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和龙华派出所分别出具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登记查询单》、《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信息单》,证明至起诉时止,被上诉人张志巧经常居住地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认为原审法院作为被上诉人张志巧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本案被上诉人张志巧提交的由广东省揭阳县河婆街道溪西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居住证明以及其婚生女张
某婷在揭西县第X中学就读的《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均可证实在上诉人蔡雅兰起诉前一年被上诉人张志巧的经常居住地为广东省揭阳市揭阳县河婆街道溪西村委苏屋楼东巷X号。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蔡雅兰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员 赖建华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林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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