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某、李某离婚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离婚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冰箱冬天温度应该调到几档2020.04.15
【案件字号】(2020)闽02民辖终109号
剑网3任务【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义清
曾经小小少年【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詹某;李某
【当事人】詹某李某
【当事人-个人】詹某李某
【代理律师/律所】王秋生福建众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秋生福建众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秋生
【代理律所】福建众强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本院观点】李某主张其经常居住地为厦门市海沧区××北三里××号××室及詹某离开厦门已超一年的事实,有相应的证据,原审法院确认此事实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
【权责关键词】撤销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证据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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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1-13 17:5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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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重阳节祝福语大全简短(2020)闽02民辖终10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詹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生,福建众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吉瑜、林金甲,北京京师(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詹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离婚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20)闽0205民初1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詹某上诉称,1.其户籍地为永安市,虽曾在厦门暂住,但其于2018年就已离开厦门,厦门不是其经常居住地。因此,原审法院依据《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确定本案的管辖,系适用法律错误;2.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户籍地为永安市镇村,本案应由其住所地的永安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某主张其经常居住地为厦门市海沧区北三里号室及詹某离开厦门已超一年的事实,有相应的证据,原审法院确认此事实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原告李某向其住所地的原审法院起诉,原审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符合上述规定,并无不当。原审裁定正确,应予以维持。詹某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员 王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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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记员 林毓琦
附法律依据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
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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