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某、沈某离婚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汤某、沈某离婚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案由】民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离婚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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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结日期】2021.04.29 
【案件字号】(2021)粤01民辖终64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少波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汤某;沈某 
7月汽车销量排行榜【当事人】汤某沈某 
【当事人-个人】汤某沈某 
【代理律师/律所】陈梓恩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梓恩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梓恩 
【代理律所】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观点】本案系离婚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证明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本案中,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分局提供的人口信息查询资料显示,上诉人的户籍地址为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翠宇三街4号201房,该址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即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主张其户籍迁入广州市黄埔区不足一年,亲属关系均在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但并未对此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该主张不予采纳。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澳门赌王家产多少
【更新时间】2022-09-25 14:04:41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汤某上诉称,上诉人的所有户籍亲属关系均在江西省九江市彭
泽县,是近期迁入广州市黄埔区户口,时间不足一年,将案件移送至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人民法院审理有利于查明事实、化解纠纷。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人民法院审理。 
汤某、沈某离婚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1民辖终64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汤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梓恩,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熹,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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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上诉人汤某因离婚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2民初144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由审判员陈少波独任审理。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汤某上诉称,上诉人的所有户籍亲属关系均在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是近期迁入广州市黄埔区户口,时间不足一年,将案件移送至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人民法院审理有利于查明事实、化解纠纷。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本案中,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分局提供的人口信息查询资料显示,上诉人的户籍地址为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翠宇三街4号201房,该址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即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
人主张其户籍迁入广州市黄埔区不足一年,亲属关系均在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但并未对此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该主张不予采纳。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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倩女幽魂什么职业好玩审判员 陈少波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车 莉
曹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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