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离婚后财产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电脑上能安装吗
【审理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15
【案件字号】(2020)闽08民辖终4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丽贞马传科吴金燕
【审理法官】张丽贞马传科吴金燕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陈某;彭某
【当事人】陈某彭某
【当事人-个人】陈某彭某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本院观点】本案为离婚后财产纠纷,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证据不足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中秋节 祝福语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离婚后财产纠纷,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是指公民的
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彭某补充提交的证据显示其自2015年5月至2017年8月在成都市缴纳社会保险;于2017年5月2日办理了成都市居住证,居住地址为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2016年11月起至2019年10月陆续向该房屋所在物业公司(中海锦城物业服务中心)缴纳物业服务费等并由该物业服务中心代收水费;2018年12月至2019年9月通过财付通等支付方式在成都市各商户消费。2020年7月5日,长汀县古城镇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明彭某原户口所在地在泉州市永春县,因2015年离婚,其于2018年2月23日将户口迁回长汀县古城镇。户口迁回期间至今并没有在生活,长期在外生活。以上证据可以证实彭某2019年9月、10月前曾在成都市武侯区居住生活,但不足以证实其2020年4月10日前(陈某起诉时)在成都市武侯区连续居住满一年。而彭某在一审阶段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载明房屋租赁期自2019年9月20日至2020年9月20日,并没有载明租赁房屋具体位置,彭某并未提交其他证据与房屋租赁合同相印证,以证实其2019年9月起至今在成都市武侯区居住。综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彭某的经常居住地在成都市武侯区。长汀法院认定彭某的经常居住地在成都市武侯区依据不足,裁定案件移送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审理不符合《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
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的规定,本院予以纠正。陈某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写元宵节的诗电脑如何设置开机密码【裁判结果】一、撤销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2020)闽0821民初1003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31 13:12:05
【二审上诉人诉称】女扮男装的小说陈某上诉请求:撤销长汀法院(2020)闽0821民初1003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彭某的管辖权异议请求。事实与理由:长汀法院以“被告自2009年开始至今居住在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其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认定彭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进而裁定将案件移送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处理。该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其一,根据彭某向长汀法院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足以认定其住所地自2018年2月23日始在福建省长汀县。此外,其向长汀法院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第一条租赁期限注明房屋租赁期自2019年9月20日至2020年9月20日,即便其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是真实的,也只能认定其在四
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居住的时间自2019年9月20日至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时(2020年4月10日),才六个多月时间,并不能认定彭某的经常居住地在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因此,原审法院认定“被告自2009年开始至今居住在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属认定事实错误。其二,《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据此,原审法院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而没有适用《关于适用 的解释》中关于经常居住地的认定,显属遗漏适用关键而且重要的司法解释,进而作出错误裁定。
陈某、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8民辖终4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如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某因与被上诉人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汀法院")(2020)闽0821民初10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陈某上诉请求:撤销长汀法院(2020)闽0821民初1003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彭某的管辖权异议请求。事实与理由:长汀法院以“被告自2009年开始至今居住在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其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认定彭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进而裁定将案件移送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处理。该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其一,根据彭某向长汀法院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足以认定其住所地自2018年2月23日始在福建省长汀县。此外,其向长汀法院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第一条租赁期限注明房屋租赁期自2019年9月20日至2020年9月20日,即便其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是真实的,也只能认定其在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居住的时间自2019年9月20日至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时(2020年4月10日),才六个多月时间,并不能认定彭某的经常居住地在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因此,原
梦见头发掉了审法院认定“被告自2009年开始至今居住在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属认定事实错误。其二,《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据此,原审法院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而没有适用《关于适用的解释》中关于经常居住地的认定,显属遗漏适用关键而且重要的司法解释,进而作出错误裁定。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彭某未作答辩,但向本院补充提交了居住证明、居住证复印件、成都市社会保险个人参保缴费证明、成都龙岩商会出具的证明、成都商铺生活交易清单、长汀县古城镇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成都市中海物业缴费清单等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离婚后财产纠纷,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彭某补充提交的证据显示其自2015年5月至2017年8月在成都市缴纳社会保险;于2017年5月2日办理了成都市居住证,居住地址为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2016年11月起至2
019年10月陆续向该房屋所在物业公司(中海锦城物业服务中心)缴纳物业服务费等并由该物业服务中心代收水费;2018年12月至2019年9月通过财付通等支付方式在成都市各商户消费。2020年7月5日,长汀县古城镇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明彭某原户口所在地在泉州市永春县,因2015年离婚,其于2018年2月23日将户口迁回长汀县古城镇。户口迁回期间至今并没有在生活,长期在外生活。以上证据可以证实彭某2019年9月、10月前曾在成都市武侯区居住生活,但不足以证实其2020年4月10日前(陈某起诉时)在成都市武侯区连续居住满一年。而彭某在一审阶段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载明房屋租赁期自2019年9月20日至2020年9月20日,并没有载明租赁房屋具体位置,彭某并未提交其他证据与房屋租赁合同相印证,以证实其2019年9月起至今在成都市武侯区居住。综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彭某的经常居住地在成都市武侯区。长汀法院认定彭某的经常居住地在成都市武侯区依据不足,裁定案件移送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审理不符合《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的规定,本院予以纠正。陈某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
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2020)闽0821民初1003号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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