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机关实施⾏政强制措施有什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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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强制法第⼗⼋条规定,⾏政机关实施⾏政强制措施,应当由具备资格的⾏政执法⼈员实施,并遵守下列程序规定:
(⼀)实施前须向⾏政机关负责⼈报告并经批准
(⼆)由两名以上⾏政执法⼈员实施
行政强制措施(三)出⽰执法⾝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采取⾏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现场笔录由当事⼈和⾏政执法⼈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不到场的,邀请见证⼈到场,由见证⼈和⾏政执法⼈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政强制措施主要有以下⼏种:
1、查封。查封是指有管辖权的⾏政机关⽤封条将当事⼈的财物就地封存,不准任何⼈转移和处理。就地查封的财物,⾏政机关可以指定当事⼈负责保管。保管期间,在不被查封的财产的情况下,当事⼈经⾏政机关批准可以使⽤该项财物。如果当事⼈拒绝保管或者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责任。如果需要,⾏政机关也可以将查封的财物,易地封存,或者指定其他单位或者个⼈保管。
2、扣押。扣押是指有管辖权的⾏政机关把当事⼈的可作为必要证据的物品、⽂件及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财物转移⾄另外场所,加以扣留,防⽌当事⼈占有、使⽤或处分。扣押和查封不同,查封主要是就地进⾏,加贴封条,⽽且有的被查封的财产当事⼈可以使⽤;扣押主要是易地进⾏,不贴封条,扣押的物证⽆论谁保管,都不得任意使⽤该财物。
扣押的物品、⽂件必须是能够作为物证、书证的物品、⽂件,其他任何与案件⽆关的物品、⽂件都不得扣押。扣押的物证、书证应当妥善保管或者封存。⾸先要作好登记,对不能⼊卷的物证、书证应当妥善保管或者封存。⾸先要作好登记,对不能⼊卷的物证、书证应当拍照,将照⽚附卷;对容易受到损害的物证、书证应采取拍照、录相、绘图等⽅法加以固定和保全。待结案后分别送交主管部门或按规定处理。任何⼈不得以任何借⼝对被扣押的物品、⽂件进⾏使⽤或者损毁。经调查不构成违法,被扣押的物证;书证应当返还当事⼈。由于⾏政机关的过失,使扣押的物证受到损害,甚⾄丢失,给当事⼈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查封、扣押财产时,⾏政机关应当通知当事⼈及利害关系⼈到场,并出⽰该⾏政机关⾏政⾸长签发的查封、扣押命令书。当事⼈及利害关系⼈拒不到场的⾏政机关可以通知有关组织派员参加,协助查封、扣押。执法⼈员应当会同在场见证⼈和被扣押物品、⽂件的当事⼈查点清楚,对于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政机关必须造具清单,写明扣押物品的名称、规格、特征、质量、数量、⽂件的名称、编号等,以及物品、⽂件发现地点、扣押时间,并由当事⼈或利害关系⼈,协助查封、扣押的⼈签名盖章。⾏政处罚法规定,当事⼈逾期不履⾏⾏政处罚的,⾏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产拍卖,⽤所得款项抵缴。
3、冻结。冻结是针对当事⼈的存款所采取的⼀种强制措施。有管辖权的⾏政机关为了保证⾏政处罚的执⾏,认为需要冻结当事⼈的存款时,应以⾏政机关的名义发出协助执⾏通知书,由有关的银⾏或者
信⽤合作社冻结,不准当事⼈及其他⼈提取和转移。⾏政处罚法规定,当事⼈逾期不履⾏⾏政处罚的,⾏政机关可以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另外,⾏政处罚还规定,⾏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法;在证据可能丧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政机关负责⼈批准,可能先⾏登记保存,并在7⽇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这⾥规定的证据登记保存措施,是带有强制性的检查措施,虽然不属于⾏政强制措施,但也会对当事⼈的权益产⽣⽐较⼴泛的影响,所以,⾏政处罚法对此作出⽐较严格的限定。⼀是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的⾏政机关必须是具有⾏政处罚权的⾏政机关;⼆是⾏政机关必须是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政机关才能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三是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必须经⾏政机关负责⼈批准,并应当在7⽇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否则,逾期证据登记保存措施⾃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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