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进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如何进⾏实施⾏政强制措施
我国的⾏政强制执⾏体制中,对⾏政机关依职权强制执⾏和申请⼈民法院强制执⾏的监控都存在许多漏洞,由此导致出现执⾏不公、执⾏违法和相对⼈权益受侵害后不到救济途径的现象。
法律咨询:实施⾏政强制措施要经过哪些具体程序
店铺律师回答:
1、限制公民⼈⾝⾃由的特别程序(第20条)
2、涉嫌犯罪移送程序(第21条)
3、查封、扣押的特别要求(限于涉案场所、设施或财物;不得重复查封;制作和交付决定书及清单;查封扣押期⼀般不超30⽇;不应或不需查封扣押的应⽴即解除;造成损失应补偿等。见第22—28条)
行政强制措施4、冻结的特别要求(只限法定⾏政机关实施;冻结存款汇款⼀般限30⽇,30⽇后不批准延长的应作出解冻决定。见第29—32条)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民共和国⾏政强制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条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为⽆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及其所扶养家属的⽣活必需品。
当事⼈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第⼆⼗四条⾏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本法第⼗⼋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当事⼈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四)申请⾏政复议或者提起⾏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期。
查封、扣押清单⼀式⼆份,由当事⼈和⾏政机关分别保存。
第⼆⼗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情况复杂的,经⾏政机关负责⼈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法律、⾏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告知当事⼈,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告知当事⼈。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由⾏政机关承担。
第⼆⼗六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保管,第三⼈不得损毁或者擅⾃转移、处置。因第三⼈的原因造成的损失,⾏政机关先⾏赔付后,有权向第三⼈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的保管费⽤由⾏政机关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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