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一)其区别在于性质,目的,法律后果,适用的频率,诉讼结果,以及实施的对象都不进相同。具体如下所述:
1、性质不同。
行政处罚是对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后制裁,是一种最终的处理结果,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改变。而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执法过程中的重要手段和保障,它既不是最终的处理行为,也不是制裁,适用过程中只要达到行政目的,行政强制措施即可解除。
2、目的不同。
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处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惩戒行政违法行为,使行为人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以教育其遵守法律。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为了预防或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或继续,以及促使被强制人履行法定义务。
3、法律后果不同。
行政处罚是为最终制裁相对方的违法行为,因而在处罚内容上主要表现为课以或增加相对方的义务。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是为了保障行政执法的目的得以实现,其本身不给相对方课以或增加义务。
4、适用的频率不同。
行政处罚适用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即一事一罚或一次性处罚,不能对同一事多次进行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可以适用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对同一相对方持续适用,直至达到行政目的。
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中有哪些强制执行措施
(一)加罚。加罚是指被处罚的当事人在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时,行政机关可以在原处罚决定的基础上,增加处罚的幅度,具体是每日按数额的3%加处,原处罚决定仍应执行。这里应指出的是,加处的是依法采取执行措施收缴的,属于执行罚的范畴,不是一种行政处罚。所谓执行罚,是指当事人不及时履行他人不
能代为履行的义务时,行政机关可以采用科以财产上新的给付义务的办法,促其履行义务,如对勒令停业的工商企业,对被禁止营业的非法经营者,可以采取这一执行措施来促使其履行不作为的义务。在环保、食品卫生、药品管理等方面采取的限期治理、限期停业整顿、停产治理等措施,也可以采取的执行措施来促使当事人履行义务,在这里,已成为一种执行措施,不作为行政处罚来对待,所以不适用收缴的执行程序,不在当事人自行到银行缴纳的范围内。
(二)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冻结的存款。查封,是指行政机关用封条将被处罚人的财物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扣押,是把被处罚人的财物转移至另外场所,加以扣留,防止被处罚人占有、使用和处分。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后,如果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其义务,如交纳等,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当事人的财物予以拍卖,以拍卖所得款来抵缴。如果被处罚的当事人在银行或信用合作社设有存款帐户,在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交纳义务的情况下,行政机关还可以采取划拨冻结存款的执行措施。冻结是针对被处罚人的存款采取的一种执行措施,是指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冻结被处罚人的存款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有关的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冻结被处罚人的财产,不准其提取和转移。在当事人逾期不交纳时,行政机关可以通知银行或信
用合作社从当事人的账户内划拨支付。必须指出,实施这一措施,必须要有法律依据,即执行主体要有法律明确规定的行政机关才可以实施,执行条件和程序也要依法进行。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公安、海关、税务等少数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大多数行政机关还没有强制执行权。这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强制被处罚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无犯罪记录证明上的行政处罚有影响吗
有过行政处罚还能够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的。行政处罚是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不是犯罪。只有违反刑法,经过法院判决有罪才是犯罪。所以行政处罚行为可以开无犯罪记录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是指没有犯罪前科即没有因触犯《刑法》而受到刑事处罚;而行政处罚仅是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进行的行政处罚,受过行政处罚,并不影响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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