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具体行政行为强制执行的方法
①法律、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即依法不得由人民法院执行),必须由该行政机关依法自行强制执行。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103 条 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商业银行法》第 64 条 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
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第 65 条第 1 款 接管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并组织实施。……
②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的,必须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于此种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食品卫生法》第 50 条第 3 款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诉解释》第 87 条第 1 款 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③法律、法规规定既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自行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于此种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也可以不受理。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40 条第 1 款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第 88 条第 3款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海关法》第 93 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海关的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可以将其保证金抵缴或者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诉解释》第 87 条第 2 款 法律、法规规定既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
⑵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
①依法享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对其具体行政行为,可依法在该具体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之前自行强制执行,也可以在该具体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之后自行强制执行,但法律特别规定的除外。
②在行政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依法享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仍可以依法强制执行其具体
行政行为,除非依法须停止执行。
《行政复议法》第 21 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申请人申请
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行政诉讼法》第 44 条 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⑶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
《行政诉讼法》第 66 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行诉解释》第 88 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 180 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 89 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执行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下级人民法院执行。
第 91 条第 1 款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据以执行的行政法律文书、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材料和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以及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
第 93 条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 30 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第 94 条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例 26】某建筑公司雇工修建某镇农贸市场,但长期拖欠工资。县劳动局作出《处理决定书》,要求该公司支付工资,并加付应付工资 50%的赔偿金。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履行处理决定,也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 年卷二 41 题)
A.县劳动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应当自该公司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 90 日内提出
B.县劳动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该县法院受理
C.县劳动局申请执行应当提交的全部材料包括申请执行书、据以执行的行政法律文书、证明该具体行
政行为合法的材料
D.法院受理申请执行案件后,应当在 30 日内由执行庭对行政处理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例 27】甲公司从澳大利亚某公司购买了 2 万吨化肥运抵某市。海关认定甲公司在无进口许可证等报
关单证的情况下进口货物,且未经海关许可擅自提取货物,遂以保证金的名义向甲公司收缴人民币 200 万
元。随后作出 1000 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甲公司认为处罚过重,但既未缴纳,也未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说法错误的是:(2007 年卷二 92 题)
A.海关可以直接将甲公司缴纳的保证金抵缴部分
B.海关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处罚决定
C.海关应当自甲公司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 180 日内提出行政强制执行申请
D.海关申请强制执行其处罚决定,应当由海关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三、行政强制措施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和财产直接使用国家强制手段采取
的处置措施。《行政复议法》第 6 条第 2 项及《行政诉讼法》第 11 条第 1 款第 2 项所称“行政强制措施”,包括即时强制、调查性强制措施、矫治性强制措施、执行性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是指前三者。
1.实力性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力性,是指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由行政机关以物理性的动作实现。根据对象的不同,行政强制措施可以分为对人身自由的约束、对财产的处置、对住宅或者其他场所的进入,这些都是以物理性的动作而实现。因此,行政强制措施相对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更强和更直接的强制性。
2.限权性
虽然有的行政强制措施对相对人并非不利,比如强制隔离,有利于传染病人的健康,但就该行为的直接法律效果而言,它无疑限制传染病人的人身自由。因此,行政强制措施属于行政限权行为。
《传染病防治法》第 39 条第 1 款 医疗机构发现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
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3.临时性
不管是即时强制、调查性强制措施还是矫治性强制措施,都是对相对人权利的一种临时限制,目的达到即应解除。
《食品卫生法》第 37 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已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的,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一)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
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销毁;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
《禁毒法》第 47 条 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
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经诊断评估,对于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最长可以延长一年。
4.非制裁性
行政强制措施不是以制裁违法为直接目的,而是以某一行政目的为直接目的,具有预防性、制止性或者保障性。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44 条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
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110 条第 1、2 款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行政强制措施(二)即时强制
即时强制,是指行政机关在紧急情况下,为了维护公共利益、相对人自身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对相对人即时设定义务、即时执行的一种实力强制行为。一般地,行政机关采取即时强制措施,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⑴就相关行政管理事项具有法定管辖权;
⑵存在应当立即实施强制措施的紧急情况,这种紧急情况一般表现为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或危险事件已经开始或者即将开始;
⑶必须是必要的处置。也就是说,行政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是排除或者防止危害所必要的。
《消防法》第 33 条第 1 款 公安消防机构在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的现场扑救时,火场总指挥员有权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决定下列事项:……(三)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五)为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场的建筑物、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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