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伟东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执行措施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杨伟东⾏政处罚法第七⼗⼆条执⾏措施条款的理解与适⽤
⾏政处罚法第七⼗⼆条【执⾏措施】
第七⼗⼆条
当事⼈逾期不履⾏⾏政处罚决定的,作出⾏政处罚决定的⾏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到期不缴纳的,每⽇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不得超出的数额;
(⼆)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政强制执⾏⽅式;
(四)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民法院强制执⾏。
⾏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的,申请⼈民法院强制执⾏的期限,⾃暂缓或者分期缴纳期限结束之⽇起计算。
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当事⼈逾期不履⾏⾏政处罚决定采取措施的规定。
⽴法背景
本次修订后本条新增内容有两个特点:⼀是与2011年制定的⾏政强制法以及其他法律的衔接⼀致,如“加处的数额不得超出的数额”“依法处理”“汇款”“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政强制法》的规定”等表述;⼆是⾏政处罚执⾏的逻辑严密,内容完整,强制⼒逐渐递增,是⾏政强制适当性原则的运⽤,即选择最⼩侵害⼿段实现⾏政处罚⽬的,如果当事⼈依然不按期履⾏义务则逐步递增强制措施⼒度。
条⽂释义
⼀、当事⼈逾期不履⾏⾏政处罚决定
(⼀)⾏政处罚决定的效⼒
根据⾏政⾏为的效⼒理论,⾏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就具有了公定⼒、确定⼒、拘束⼒和执⾏⼒。
⾸先,是公定⼒,即⾏政处罚决定⼀旦成⽴,除具有重⼤且明显的瑕疵外,原则上合法有效,在被上级⾏政机关或者法院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前,⽆论是当事⼈还是第三⼈、国家机关都将其作为合法有效的⾏为予以尊重。
其次,是确定⼒,指⾏政处罚作出后,⾮依法律不得随意变更和撤销,它分为形式上的确定⼒和实质上的确定⼒。形式上的确定⼒是指⾏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政诉讼,法定期间经过后⾏政处罚决定合法确定⽣效,不能变动,当事⼈不得就该⾏政⾏为提起争议请求撤销或者变更;实质上的确定⼒是指⾏政处罚决定⽣效后作出⾏政处罚决定的机关不能对同⼀违法⾏为再次给予⾏政处罚,当事⼈也不能就同⼀事项请求变更。
再次,是拘束⼒,即⾏政处罚具有法律规定的法律效果,作出⾏政处罚决定的⾏政机关和当事⼈都必须对这种法律效果予以尊重,⼀⽅⾯,⾏政处罚决定机关以及其上级机关在⾏政处罚决定未被法律变更或者撤销前,都要受到拘束;另⼀⽅⾯,当事⼈负有服从的义务,按期履⾏⾏政处罚决定。
最后,是执⾏⼒,即当事⼈逾期不履⾏⾏政处罚决定,依照法律规定,⾏政处罚决定机关具有采取⼀定⼿段使处罚决定得以完全实现的效⼒,可以强制当事⼈履⾏义务,这种强制执⾏有些是⾏政机关⾃⾏执⾏,如果⾏政机关没有强制执⾏权⼒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强制当事⼈履⾏义务。⾏政处罚决定确定的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状态,如果当事⼈未按期⾃动履⾏,尚未实现作出⾏政处罚追求的状态,也未实现作出⾏政处罚所依据的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那么就需要强制执⾏。与当事⼈⾃动履⾏义务相⽐,强制执⾏的损害要⽐当事⼈⾃动履⾏的伤害严重,这是因为强制执⾏是为了维持公共秩序、维护公共利益,⾏政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当事⼈履⾏义务实现公共秩序、公共利益追求的状态。
(⼆)当事⼈逾期不履⾏⾏政处罚决定
对于⾏政处罚课加的义务,当事⼈应当⾃觉在规定的期限内履⾏。如对决定,新修订的⾏政处罚法第六⼗七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当事⼈应当⾃收到⾏政处罚决定书之⽇起⼗五⽇内,到指定的银⾏或者通过电⼦⽀付系统缴纳”。⼀般⽽⾔,即使⽴法明确规定的履⾏期间,也应当由⾏政机关在⾏政处罚决定书中予以明确。新修订的⾏政处罚法第五⼗九条规定,⾏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政处罚的履⾏⽅式和期限;第六⼗六条规定⾏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应当在⾏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当事⼈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的,经当事⼈申请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旦当事⼈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或拒绝履⾏相应的义务,即可能产⽣更不利的后果,甚⾄最终由⾏政机关或法院依法进⾏直接的强制执⾏。如,当事⼈到期不缴纳的,每⽇按数额的3%加处,这⼀措施即是针对逾期缴纳的间接强制执⾏措施。不过,并⾮所有情形下,当事⼈逾期不履⾏⾏政处罚决定,就会产⽣强制执⾏,尤其是直接强制执⾏。对于依法享有执⾏权的⾏政机关,在进⾏直接强制执⾏前要事先进⾏催告,督促当事⼈⾃⾏履⾏⾏政处罚所确定的义务。对于⽆强制执⾏权的⾏政机关,若申请法院强制执⾏,还需要符合其他条件。如⾏政强制法第五⼗三条规定,当事⼈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政复议或者提起⾏政诉讼,⼜不履⾏⾏政决定的,没有⾏政强制执⾏权的⾏政机关可以⾃期限届满之⽇起三个⽉内,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
⼆、逾期不履⾏⾏政处罚决定的措施
(⼀)可以采取措施的机关
当事⼈逾期不履⾏⾏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政处罚决定的机关采取措施。作出⾏政处罚决定的机关根据是否具有强制执⾏权,分为可以依法⾃⾏强制执⾏和申请⼈民法院强制执⾏。可以依法⾃⾏强制执⾏的⾏政机关需要满⾜两个条件:⼀是强制执⾏的机关是依法作出⾏政处罚决定的机关;⼆是法律明确授予⾏政机关强制执⾏权。⾏政强制法第⼗三条规定,⾏政强制执⾏由法律设定,这⾥的“法律”仅指全国⼈⼤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前,可以由⾏政机关⾃⼰强制执⾏的机关主要是公安、海关、税务等。申请⼈民法院强制执⾏的⾏政机关也需要满⾜两个条件:⼀是按照⾏政强制法的规定,法律没有授予⾏政机关强制执⾏权;⼆是作出⾏政处罚决定的⾏政机关依照⾏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民法院强制执⾏。
(⼆)“可以采取的措施”是⾏政强制执⾏还是⾏政强制措施
本条“可以采取的措施”到底是⾏政强制执⾏还是⾏政强制措施有不同的看法,其实“可以采取的措施”是⾏政强制执⾏和⾏政强制措施的上位概念,其意指⾏政处罚决定实现的各种⼿段、⽅法。
1.“可以采取的措施”是⾏政强制执⾏
⾏政强制法⽴法⽬的是保障和监督⾏政机关依法履⾏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政强制法第⼆条规定,⾏政强制包括⾏政强制措施和⾏政强制执⾏。⾏政强制措施,是指⾏政机关在⾏政管理过程中,为制⽌违法⾏为、防⽌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控制危险扩⼤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为。⾏政强制执⾏,是指⾏政机关或者⾏政机关申请⼈民法院,对不履⾏⾏政决定的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义务的⾏为。通过定义我们可以得出,⾏政强制措施是对⼈⾝⾃由和财产的暂时性控制⾏为,⾏政强制执⾏则是对当事⼈⼈⾝⾃由和财产的剥夺。厘清⼆者界限,我们会很容易理解⾏政强制措施种类和⾏政强制执⾏种类的差异。⾏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的⾏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限制公民⼈⾝⾃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其他⾏政强制措施”,第⼗⼆条规定⾏政强制执⾏的⽅式为“加处或者滞纳⾦;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其他强制执⾏⽅式”。通过以上规定⽐对本条,“加处”“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照法律规定,采取其他⾏政强制执⾏⽅式”等“可以采取的措施”是⾏政强制执⾏。
2.“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申请法院强制执⾏的⽅式
法律没有授予作出⾏政处罚决定的⾏政机关以强制执⾏权,这就需要申请⼈民法院强制执⾏。申请⼈民法院强制执⾏按照⾏政强制概念属于⾏政强制执⾏,但是执⾏主体是法院⽽⾮⾏政机关,法院的⾮
诉⾏政执⾏可以从⾏政处罚法律效果实现的⾓度认为实现了⾏政处罚决定追求的状态。但是法院的强制执⾏活动属于司法活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法院强制执⾏被执⾏⼈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也明确指出⼈民法院的强制执⾏活动属司法活动。⾏政机关申请⼈民法院强制执⾏是通过司法活动实现义务履⾏的状态的⼀种措施。
3.“可以采取的措施”是法律规定的其他⾏政强制执⾏⽅式
3.“可以采取的措施”是法律规定的其他⾏政强制执⾏⽅式
督促当事⼈履⾏义务或者达到与履⾏义务相同的状态的强制⽅式并⾮⼀成不变,实践中的许多做法,如“⿊名单”或“失信惩戒”等也是强制当事⼈履⾏义务的⽅式,⽬前虽然未纳⼊法律范畴,但是启⽰⽴法者以开放的⽴场设定实现⾏政处罚决定的强制⽅式,⽽⾮局限在⾏政强制执⾏或者⾏政强制措施等。同时从保护当事⼈合法权益⾓度考虑,必须遵循⾏政强制执⾏由法律设定的规定。
4.“可以采取的措施”是涵盖⾏政强制执⾏各种情况的上位概念
“可以采取的措施”是此条各款的概括性表述,必须涵盖以上三种情况,即必须能包容⾏政强制执⾏和申请⼈民法院强制执⾏,同时还能包容⾏政强制的全过程。所以“可以采取的措施”是涵盖各种能以强制的⽅式督促当事⼈履⾏⾏政处罚决定义务或者达到与履⾏义务相同状态的措施。
三、加处
加处是指⾏政机关对逾期不履⾏⾏政义务,对当事⼈采取的通过加重⾦钱给付义务负担督促当事⼈⾃觉履⾏⾏政处罚决定的措施。
(⼀)加处的限制
加处这⼀强制执⾏⽅式有四个条件:第⼀,加处是对强制执⾏;第⼆,适⽤前提是当事⼈到期不缴纳;第三,加处的标准是每⽇按数额的3%加处;第四,加处的数额不得超出的数额,这⼀点是新增加的内容,与⾏政强制法规定保持⼀致。加处的数额不得超出的数额是对加处数额的限制,实践中因为⾏政机关的不催告,当事⼈长期不履⾏缴纳义务,造成“巨额加处”的现象,加重当事⼈的负担,明显不合理且难以执⾏。
加处能否适⽤于当事⼈不履⾏其他种类的⾏政处罚?加处也称为执⾏罚,在实现⾏政处罚决定的诸多⽅式中是⼀种督促当事⼈⾃动履⾏义务的⽅式,要优于直接强制执⾏。由于加处的标准以确定的基数为前提,在诸多⾏政处罚的⽅式中,只有是确定的,其他类型的⾏政处罚如果有可以量化的标准未尝不可。
(⼆)加处的性质
根据⾏政强制法第⼗⼆条规定的⾏政强制执⾏⽅式,加处显然属于⾏政强制执⾏。既然属于⾏政强制执⾏,那么加处的设定只能是全国⼈⼤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如果法律未授予⾏政机关⾏政强制执⾏权,⾏政机关则不得以加处的⽅式督促当事⼈履⾏缴纳⾏政的义务。(⽐如在⾷品安全法中未设定相关⾏政机关加处的⾏政强制执⾏权限,所以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民法院强制执⾏对当事⼈加处4500元,⽆法律依据。参见湖北省郧西县⼈民法院(2020)鄂0322⾏审20号⾏政裁定书。)
(三)加处是间接强制执⾏
对当事⼈⾏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有直接强制和间接强制,直接强制是指直接运⽤强制⼒作⽤于当事⼈实现⾏政处罚义务的履⾏,另⼀种是通过⾏政机关采⽤新的⾦钱给付义务督促当事⼈履⾏⾏政义务的间接⽅式。加处就是⼀种间接强制执⾏,通过给当事⼈增加新的⾦钱压⼒和⼼理压⼒,促使当事⼈⾃动履⾏⾏政处罚义务,因为在⾏政处罚决定的实现⽅⾯,当事⼈的⾃动履⾏优于有权机关的强制执⾏。作为间接强制执⾏⽅式,其适⽤主体只能是法律授权可以采取强制执⾏的⾏政机关,作为具有强制执⾏权的⼈民法院则⽆加处的权⼒。
(四)加处的⾦钱给付义务的执⾏
加处是通过科处当事⼈新的⾦钱给付义务促使当事⼈履⾏⾏政义务的⼀种⽅式。加处并
不是⽆限期直到当事⼈履⾏⾏政义务后终⽌。加处在满⾜以下两个条件,当事⼈依然未履⾏⾏政和加处的义务后才由间接强制执⾏转为直接强制执⾏:⼀是时间要求,根据⾏政强制法第四⼗六条的规定实施加处超过30⽇,经催告当事⼈仍不履⾏的,具有强制执⾏权的⾏政机关可以强制执⾏;⼆是总额要求,加处的数额不得超出⾦钱给付义务的数额。在以上两种条件下,由具有⾏政强制执⾏权的⾏政机关强制执⾏。具有⾏政强制执⾏权的⾏政机关强制执⾏⾏政和加处的情况,存在两种可能性:⼀是在强制执⾏前,已对当事⼈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这时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存款、汇款划拨抵缴;⼆是在强制执⾏前,未对当事⼈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依据⾏政强制法第四⼗六条及其第三章⾏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办理。
(五)加处能否减免
(五)加处能否减免
依据⾏政强制法第四⼗⼆条的规定,具有强制执⾏权的⾏政机关,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当事⼈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因此,⾏政机关在当事⼈采取补救措施后可以减免加处的,不过⼈民法院受理⾏政机关提出的⾏政强制执⾏申请后,⾏政机关不宜减免加处的(参见《全国⼈⼤常委会法⼯委对⾏政处罚加处能否减免问题的意见》)。故加处
是可以执⾏和解的,但需要满⾜下列条件:⼀是主体为⾏政机关,法院⽆权决定减免;⼆是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合法权益;三是当事⼈采取补救措施。只有同时满⾜以上三个条件,⾏政处罚作出机关才可以就加处部分执⾏和解,作为基础⾏为的⾏政,按照法律效⼒理论不得和解。
四、将查封、扣押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存款、汇款划拨抵缴
当事⼈逾期不履⾏⾏政处罚决定的,作出⾏政处罚决定的⾏政机关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相较前款加处,将查封、扣押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存款、汇款划拨都是直接对当事⼈财产的处分⾏为,属于直接强制,直接实现⾏政处罚效果的⽅式。本条在诸多强制⽅式中以逐渐递增强制⼒⽅式排列,体现着⾏政强制法的适当原则。在适⽤本款时,通常认为是当事⼈逾期不履⾏⾏政处罚,⾏政机关采⽤加处的间接⽅式不能达到⽬的或者在紧急情况下来不及采⽤间接强制执⾏的时候,对当事⼈财产直接强制执⾏的⽅式。直接强制执⾏的以上⽅式都是对当事⼈财物的实⼒控制,有严格的条件和程序控制,按照⾏政强制法的要求严格依法进⾏。
(⼀)根据法律,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
本次修订在本项新增加的内容是“依法处理”。根据⾏政强制法第⼗⼆条第三款的规定,查封和扣押是当事⼈拥有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对以上财物查封和扣押是⾏政强制措施。在当事⼈逾期不履⾏⾏政处
罚决定,经催告后仍不履⾏的,就需要对查封和扣押的财物进⾏强制执⾏,达到与⾏政处罚决定追求相同的状态。在对查封和扣押财物的强制执⾏⽅式上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处理,⽬前已有的强制执⾏⽅式有拍卖,根据⾏政强制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法拍卖财物,由⾏政机关委托拍卖机构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办理”。同时⾏政强制法第⼆⼗七条规定了查封、扣押后的处理,“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对鲜活物品或者不易保管的财物变卖,以上都是“依法处理”查封和扣押物品的强制执⾏⽅式。
(⼆)根据法律规定,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
新增加“汇款”内容。这与⾏政强制法第⼗⼆条规定的⾏政强制执⾏相⼀致。⾏政强制法第四⼗七条第⼀款规定:“划拨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定的⾏政机关决定,并书⾯通知⾦融机构。⾦融机构接到⾏政机关依法作出划拨存款、汇款的决定后,应当⽴即划拨。”在1988年《中国⼈民银⾏关于银⾏协助扣划市政问题的批复》(已失效)也有要求,
即“市政系市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应由市政管理部门通过加强管理来执⾏。按照《中华⼈民共和国银⾏管理暂⾏条例》和中国⼈民银⾏结算制度的规定,银⾏应维护存款⼈⾃主⽀配使⽤其存款的权利,不能协助市政管理部门扣划市政”。其实早在1983年最⾼⼈民法院、中国⼈民银⾏《关于查询、冻结和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银⾏存款的联合通知》(已失效)的规定,就指出:“根行政强制措施
据经济合同法第五⼗⼆条第三款和民事诉讼法(试⾏)第⼀百六⼗四条、第⼀百七⼗九条的规定,银⾏有义务按照⼈民法院的通知,协助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银⾏存款。⼈民法院需要银⾏协助扣划单位存款,应向银⾏发出协助执⾏通知书(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的副本),银⾏收到协助执⾏通知书后,应当积极协助执⾏,不得妨碍执⾏。”2002年中国⼈民银⾏发布的《⾦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作管理规定》规定了⾦融机构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和扣划单位、个⼈在⾦融机构存款的⾏为。
五、其他⾏政强制执⾏⽅式
新增“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政强制执⾏⽅式”⼀款,是⾏政强制法第⼗⼆条⾏政强制执⾏⽅式的兜底条款,是在法律稳定性和适应性之间平衡的⽴法技术,为未来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成熟后突破明⽂规定的⾏政强制执⾏⽅式留出空间。其他⾏政强制执⾏⽅式在遵守⾏政强制法的⽴法⽬的和基本原则外,还应该与已⽰明的⾏政强制执⾏⽅式遵守相同程度的标准、范围。“其他⾏政强制执⾏⽅式”要以“保障和监督⾏政机关依法履⾏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的,遵守⾏政强制的合法性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设定和实施,遵守适当性原则,采⽤⾮强制⼿段可以达到⾏政管理⽬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政强制。
“其他⾏政强制执⾏⽅式”满⾜基本条件标准,⾸先,是对先⾏存在已⽣效基础⾏为的强制执⾏;其次,
“其他⾏政强制执⾏⽅式”,是由法律设定;最后,强制程度与有强制执⾏措施程度相当。“其他⾏政强制执⾏⽅式”的范围包括间接强制执⾏,也包括直接强制执⾏。随着经济社会变迁以及法治精神、法治价值和法治⽂化的沉淀,⼈们珍视的利益和价值处在动态变化中,在信息科学技术助⼒下,借助强制⼒实现⾏政处罚决定确定的状态的⽅式也处在变动中。因此,⾏政强制法第⼗五条规定,对⾏政强制执⾏由设定机关定期进⾏评价,并对不适当的⾏政强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将实施情况和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评价;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设定和实施⾏政强制的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申请法院强制执⾏
⾏政强制执⾏的⽅式有两种,⼀种是当事⼈逾期不履⾏⾏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政处罚决定的⾏政机关⾃⾏强制执⾏,主要是公安机关、海关、税务机关等。另⼀种是作出⾏政处罚决定的⾏政机关,当事⼈在法定期限内不履⾏义务,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的,⽽是申请⼈民法院强制执⾏。⾏政强制法第⼗三条第⼆款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政机关强制执⾏的,作出⾏政决定的⾏政机关应当申请⼈民法院强制执⾏。”在这两种⽅式中“以申请法院强制执⾏为原则,以⾏政机关强制执⾏为例外”。(应松年主编:《⾏政处罚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222页)
(⼀)申请⼈民法院强制执⾏的前提条件
⾏政诉讼法第九⼗七条规定:“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对⾏政⾏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不履⾏的,⾏政机关可以申请⼈民法院强制执⾏,或者依法强制执⾏。”据此,申请⼈民法院强制执⾏条件有:
⼀是当事⼈逾期不履⾏⾏政决定。
⼆是当事⼈在法定的期限内不提起诉讼也不申请⾏政复议。⾏政诉讼法第四⼗六条第⼀款规定:“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政⾏为之⽇起六个⽉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政复议法第九条第⼀款规定:“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政⾏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知道该具体⾏政⾏为之⽇起六⼗⽇内提出⾏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的除外。”
三是⾏政机关⽆⾏政强制执⾏权。
(⼆)⼈民法院对⾮诉⾏政执⾏审查的形式
根据⾏政强制法第五⼗五条对⾏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提供的材料的规定,⼈民法院对⾏政机关强制执⾏申请进⾏书⾯审查,主要是形式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是⾏政机关的强制执⾏申请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是⾏政机关强制执⾏的资料是否齐全。在审查中发现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明显缺乏法律
法规依据和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的合法权益的,则进⾏实质审查,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和⾏政机关的意见。
(三)延期、分期缴纳申请⼈民法院强制执⾏的期限
“⾏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的,申请⼈民法院强制执⾏的期限,⾃暂缓或者分期缴纳期限结束之⽇起计算”,当事⼈逾期不履⾏⾏政处罚决定的义务有两种情况,⼀种是不按照⾏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履⾏处罚决定的义务;另⼀种是当事⼈向⾏政机关申请延期和分期⽽超过法律规定的履⾏时间。在⾏政处罚强制执⾏阶段,就需要针对当事⼈申请延期和分期情形下的申请法院强制执⾏的期限予以明确。
⾏政强制法第五⼗三条规定,没有强制执⾏权的⾏政机关可以⾃期限届满之⽇起3个⽉内,申请⼈民法院强制执⾏。
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纳税⼈的⽣产设备可否采取扣押、查封、拍卖等强制执⾏措施问题的批复》;《⾦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作管理规定》;《最⾼⼈民法院关于强制执⾏中不应将企业党组织的党费作为企业财产予以冻结或划拨的通知》;《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第七⼗⼆条;《中
华⼈民共和国⾏政强制法》第⼗三条、第三⼗四条、第四⼗五条、第四⼗六条、第四⼗七条、第四⼗⼋条、第五⼗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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