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是什么
⾏政强制措施凭证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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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强制措施的凭证:
(⼀)当事⼈基本情况和车辆牌号、类型;
(⼆)违法事实和采取⾏政强制措施的依据;
(三)申请⾏政复议或者提起⾏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四)当事⼈签名;行政强制措施
(五)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
(六)填发的⽇期。
⾏政强制措施,是指⾏政机关在⾏政管理过程中,为制⽌违法⾏为、防⽌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控
制危险扩⼤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为。⾏政强制执⾏,是指⾏政机关或者⾏政机关申请⼈民法院,对不履⾏⾏政决定的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义务的⾏为。
⾏政强制措施的种类:(⼀)限制公民⼈⾝⾃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政强制措施。
⾏政强制措施是在⾏政措施的基础上,⽤“强制”⼀词对⾏政措施的范围和属性加以限定,与⾏政措施相⽐,⾏政强制措施的范围缩⼩了,其属性也有了“强制”的限定,但其内涵和实际所指仍然应该是⼀类具有共同属性的办法或⼿段,只不过是带有强制性的⼀类办法或⼿段罢了。因此,⾏政强制措施仍然是⼀个概括性、包容性的概念,其中可以含有不同形态的、甚⾄差异较⼤的不同形态的具体的⾏政强制措施,根据使⽤场合和所追求⽬标的不同,并考虑到与⾏政强制的形式相对应,可以将⾏政强制措施划分为以下三种类型或形态:
是执⾏性强制措施
执⾏性强制措施是⾏政主体针对不履⾏具体⾏政⾏为所确定义务的相对⼈,为促使其履⾏义务或实现与履⾏义务相同状态所采取的强制措施,⼜可以称为⾏政强制执⾏措施,甚⾄直接称为⾏政强制执⾏。其实,⾏政强制执⾏与其说是⼀种⾏为,倒不如说是⼀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政主体采取相应
的强制措施,直接作⽤于相对⼈,以确保义务内容的实现。对这种⾏政强制措施,法律也有主体、⽅式、程序和时限等要求。⾏政强制执⾏是对采取⾏政强制执⾏措施全过程的综合概括,其中起决定作⽤、居于中⼼地位的仍然是⾏政强制措施。由于采取这种⾏政强制措施的⽬的是实现义务的内容,故在理论上和实务中习惯于将其称为执⾏性强制措施,它理应成为整个⾏政强制措施的⼀种形态或⼀个组成部分。将执⾏性⾏政强制措施排除在⾏政强制措施之外,在逻辑上是说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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