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名词解释】
1、 行政,通常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的活动。
2、 行政关系,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3、 比例原则: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
4、 信赖保护原则:是政府对自己做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
5、 行政机关:是指依宪法或行政主执法的规定而设置的形式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6、 行政主体:指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自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7、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指依据具体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
8、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指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
9、 行政相对人: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
10、 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11、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不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
12、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
13、 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指行政行为已经做出,除非有重大、明显的违法情形,即假定其合法有效,任何机关组织、个人,非经法定程序,均不得否定其法律效力。
14、 行政行为的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作为行政相对人的所有个人、组织都要受该行为约束,履行该行为确定的义务,不得作出与该行为相抵触或违反该行为的有关要求
的行为。
15、 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活动。
16、 行政处理:指行政主体为实现相应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行政管理目标、任务,根据行政相对人申请或根据职权依法处理涉及特定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义务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
17、 行政命令:指行政主体依法要求行政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意思表示,是行政行为的一种形式。
18、 行政确认: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认、认可、证明(或否认)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19、 行政规划,是指行政主体实施公共事业及其他活动前,首先综合提示有关行政目标,事前制定规划蓝图,作为具体行政目标,并进一步制定为实现该综合目标所必须的各项政策性大纲的活动。
20、 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表彰先进,激励后进,充分调动人们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人民和社会做出突出贡献或模范遵纪守法的个人和组织,给予物证或精神奖励的具体行政行为。
21、 行政许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
22、 排他性许可:是指某个人或组织获得该项许可以后,其他任何人或组织申请都不能再获得的许可。
行政强制措施
23、 行政征收: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个人或组织强制、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
24、 行政处罚:指行政主体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以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
25、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也称当场处罚程序,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处罚事项,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程序。
26、 行政拘留,又称为治安拘留,是人身罚或自由罚,是公安机关依法对违法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一种处罚。
27、 行政强制措施: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财产、身体及自由等予以强制而采取的措施。
28、 即时强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目前紧迫情况,因没有余暇发布命令,或一旦发布命令便难以达到预期行政目的,为了创制行政上所必要状态,行政机关不必以相对人不履行义务便可对相对人人身、财产采取强制行政处理行为。
29、 间接强制:是指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效果的行政强制措施。
30、 执行罚: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为他人代履行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科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以迫使其履行的强制执行。
31、 代执行: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替相对人履行法律直接规定或行政行为所确立的作为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
32、 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在空间和时间上表现的形式,即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应当遵循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
33、 行政裁决: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
34、 告知制度,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将有关事项告诉相对人的制度。
35、 说明理由制度:是指行政主体作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决定时,要说明作出决定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制度。
36、 行政事实行为: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基于行政职权的行使而实施的,不以设定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为目的,且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
37、 行政救济: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实施的与行使职权有关的行为侵
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机关提出申请,有权机关依法解决纠纷,给予权益补救的法律制度。
38、 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公务员行政管理活动进行法律效力监督,不包括国家机关外个人和组织实施的不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监督。
39、 行政监察:是指国家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免的其他人员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情况进行监督,纠举、惩戒违法、违纪行为的活动。
40、 审计监督:指国家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核、稽查的活动。
41、 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定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程序重新审查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并作出复议的活动。
42、 行政赔偿:是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负责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
43、 行政追偿:指国家行政机关向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或履行其他赔偿义务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或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的制度。
44、 行政补偿:是指行政相对人由于行政主体的合法活动而遭受损失,由国家给予补偿的制度,或者说由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合法的行政活动,使无责任之特定人的合法权益遭受特别损失,由国家(有时为第三人)依法对受损害人承担补偿义务的法律制度。
45、 行政诉讼: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有公共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行政诉讼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46、 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与权限。
47、 地域管辖:是指在级别管辖的基础上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
48、 移送管辖:是指某一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后,发现自己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49、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在一定情形下,以裁定的方式将某一行政案件指定由某一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50、 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同提起诉讼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他人正在进行的行政诉讼中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51、 共同诉讼: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为两个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或同一类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
52、 诉讼代理人:是指在行政诉讼中,按照法律规定或者接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以当事人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代替或帮助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53、 诉讼代表人:在原告人数众多情况下,由一人或数人作为代表进行诉讼,其他原告可不参加诉讼,但人民法院判决及于全体原告,代表全体原告进行诉讼的当事人。
54、 举证责任:是指诉讼当事人对法律直接规定的事项或自己提出的主张,向人民法院提出证据证明其真实性的责任,否则将承担败诉或主张事实不能成立的法律后果。
55、 行政诉讼证据保全:是指行政诉讼过程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采取保护性措施的制度。
56、 行政诉讼程序: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解决当事人行政争议的程序,是行政诉讼活动的方式、步骤、顺序、时限的总称,在空间上主要表现为不同的活动方式,在时间上主要表现为相互关联的阶段步骤。
57、 行政诉讼起诉:是指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
58、 行政诉讼受理: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法定的条件接受起诉人的请求,开始审理程序的行为。
59、 第二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当事人不服下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依法提起上诉案件的程序。
60、 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
定,依照法律进行再次审理的程序。
61、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又称为法院对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的一并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处理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裁决引起的行政争议案件时,根据民事争议当事人的请求,对相关民事争议一并审理的活动。
62、 行政诉讼判决 :是指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对被诉的行政行为(含不作为)是否合法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定,以及对被诉行政行为的效力作出权威处理。
63、 行政诉讼裁定,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心中案件过程中,为解决本案的程序问题所作出对诉讼参与人发生法律效果是司法意思表示。
64、 行政诉讼决定,是人民法院为保证行政诉讼顺利进行,对诉讼中发生某些特殊事项作出的司法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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