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 行政审判的制度
学习目的和要求:了解行政审判的各项基本制度和具体制度,学会运用行政审判的制度分析和处理各种实际问题。
第一节 行政审判的基本制度
一、合议制
合议制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必须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而不能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的制度。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二、回避制
回避制是指审判人员等人与案件的审理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根据法律规定退出本案审理活动的制度。
1,回避人员的范围: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助理审判员、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
鉴定人和勘验人。
2.回避的条件:回避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回避人员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
3.回避的申请:当事人认为回避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回避;回避人员也可以自,行申请回避。
4.回避的决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三、公开审判制
公开审判制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全部活动,除合议庭评议案件及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以外,一律公开进行的制度。公开审判制要求人民法院公开审判行政案件,允许众旁听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的宣布,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和评论。只有在法律规定的以下情况下不公开审理,但应公开宣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法律另有规定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四、两审终审制
两审终审制指一个行政案件可依法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才告终结的制度。其内容是,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所作的判决和裁定,如果不服,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重新审理后,作出的判决和裁定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当事人不得再提起上诉。作为一审法院所作的判决和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对其提起上诉。
五、起诉不停止执行制
(一)起诉不停止执行制的含义
起诉不停止执行制,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因为原告对它的起诉和法院对它的审理而停止执行的制度。
(二)确立起诉不停止执行制的原因
1.行政行为的权威性;
2.行政管理的客观需要;
3.某些具体行政行为针对的对象具有社会危害性。
(三)起诉不停止执行制的例外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3.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第二节 行政审判其他制度
一、撤诉
(一)撤诉的概念
撤诉是指提起诉讼者向法院表示撤回提起的诉讼,不要求法院进行审判的诉讼行为。行
政诉讼中的撤诉,包括撤回起诉、撤回上诉、撤回参加之诉。
(二)撤诉的种类
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中的撤诉有四种情形:
1.申请撤诉
申请撤诉指在人民法院宣告对行政案件的判决或裁定前,原告向人民法院表示撤回起诉、第三人表示撤回参加之诉、上诉人表示撤回上诉的行为,都是不要求人民法院继续进行审判的明确意思表示。当事人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原告同意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并申请撤诉
在人民法院宣告对行政案件的判决或裁定前,由于被告改变丁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对此表示同意,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此种情况只能出现在一审程序中。依照有关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行政机关不得改变其原具体行政行为,上诉人如因行政机关改变其原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撤回上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3.视为申请撤诉
视为申请撤诉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指在进行行政诉讼时,经过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或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就推定其申请撤回起诉或撤回上诉,按申请撤诉的后果处理。视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消极行为,必须严格掌握法定条件:第一,要经过人民法院两次传唤;第二,必须是合法的传唤;第三,必须是原告或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申请撤诉,并不是按撤诉处理,而是看作原告提出了撤诉申请,因此,是否准许仍要由人民法院裁定。如果人民法院经过审查,作出不准撤诉的裁定,则诉讼继续进行,原告仍必须到庭参加诉讼。
4.按撤诉处理
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规定,原告应该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预交案件的诉讼费用,上诉人应在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的诉讼费用,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或上诉处理。
(三)撤诉的效力
撤诉发生终结本案审理的效力。依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撤诉,案件审理终结后,不得对同一案件再行起诉。
二、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对案件开庭审理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仅就到庭的一方当事人进行询问,核对证据,听取意见,在审查核实未到庭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状以及证据后依法作出的判决。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可以作出缺席
判决:
1.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2.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原告撒诉,原告仍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三、对妨害行政诉讼的强制措施
(一)对妨害行政诉讼的强制措施的含义和性质对妨害行政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指在人民
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对妨害进行行政诉讼的行为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性制止措施。其既是制止、排除妨害诉讼进行的行为的一项措施,又是对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一种惩戒、制裁措施,带有惩罚性质。
(二)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
1.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执行的;
2.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
3.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4.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6.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执行人侮辱、诽滂、诬陷、殴打或打击报复
的。
(三)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构成要件
第一,行为人已经作出了妨害诉讼的行为,既妨碍审理行为必须是一种正在进行或已经发生了的行为,而不是人们的主观臆想,也不是预备行为。
第二,这种行为必须发生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这里的审理过程指从起诉开始到执行完毕为止。
(四)强制措施的具体形式
1.训诫。是以口头方式严肃批评教育。
2.责令具结悔过。是命令妨害诉讼的行为人写悔过书,使其认识错误,保证不再重犯。
3.。是依法强制妨害诉讼的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交纳一定数量货币。行政诉讼法规定,金额在人民币1000元以下。
4.拘留。是对妨害诉讼情节严重的行为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行政诉讼法规定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
(五)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
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既可以针对实施了妨害诉讼行为的诉讼
参与人,也可以针对实施了妨害诉讼行为的案外人;既可以针对
原告,也可以针对被告。
四、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之前,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的标的物采取的强制性制止措施。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请求给付财物案件,在作出判决交付执行之前,因权利人难以甚至无法维持生活,或者难以甚至无法进行工作、生产,而及时裁定义务人先行给付一定款项或特定物,并立即交付执行的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 五、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进行行政诉讼应该交纳和支付的费用。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当事人支付的其他诉讼费用以及执行费用。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收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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