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执法中实施查封扣押的程序
查封、扣押是⼀种⾏政强制措施。
从⾏政法学的理论上讲,⾏政强制措施⼀般有以下⼏个特征:⼀是⾏政强制措施的⽬的在于预防、制⽌或控制危害社会⾏为的发⽣,带有
明显的预防性和强制性。⼆是⾏政强制措施常常是⾏政机关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前奏和准备,很多情况下,是在⾏政处理决定作出前的调查阶
段,为保全证据或保持⼀定状态⽽采取的措施。因此,带有明显的即时性和中间性。三是由于⾏政强制措施是对个⼈、组织采取的强⼒⾏为,
因此,实施时必须⼗分谨慎。⾏政机关是否有权采取⾏政强制措施,必须有法律授权,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实施。
监督管理⾏政机关及其⼯作⼈员在执法过程中应遵循⾏政强制措施的特殊程序实施查封、扣押:
第⼀,⾏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公民、法⼈和其他组织的物品需要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经⾏政机关负责⼈批准;对重⼤案件或
者数额较⼤需要查封、扣押的,应由⾏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第⼆,⾏政机关的⼯作⼈员在执法中必须出⽰执法证件,当场交付⾏政相对⼈查封、扣押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政相
行政强制措施 对⼈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查封、扣押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查封、扣押的期限,需要技术鉴定的应有鉴定期限;⾏政机关的名称和印章;⾏
政执法⼈员的签名和⽇期等。
第三,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7⽇,需要检验的,不得超过15⽇;情况复杂的,经⾏政机关负责⼈批准,可以延长15⽇,在此期间⾏政
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但因不可抗拒⼒造成的损失除
外。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政机关也可以指定⾏政相对⼈或者委托第三⼈负责保管。
第五,⾏政机关发现⾏政相对⼈的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第六,⾏政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被查封的物品视为解除查封;被扣押的物品,⾏政相对⼈有权要求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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