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1、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现实行政过程中的各种行政关系经行政法调整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2、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行政职权,能够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独立承担责任的组织。
3、行政委托:是指为了实现特定行政目的的需要,行政主体依法将其职权的一部分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的行为。
4。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5、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6、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就特定的事项作出的行为。
7、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以强制的方式取得相对
人财产所有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包括行政征税、行政收费、公益征收。
8、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9、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对于违法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10、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维护公共利益或实现行政目的,强制形成行政上必要的状态的行为,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11、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作为争议双方之外的第三者按照一定的准司法程序对与行政管理活动相关的民事争议进行协调或裁决的行政行为。
12、行政救济:是指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使职权侵害或将要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向有权国家机关提出申请,有权国家机关通过制止或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排除侵害并填补因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或损失而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进行救济的行为。
13、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违法或不当行使职权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复议机关提出撤销、变更违法行为或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等请求,复议机关依法受理申请、经审查作出复议决定的一种行政救济制度。
简答题
1、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①许可法定原则:是依法行政原则在行政许可领域的具体化,《行政许可法》第4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②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第5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③便民与效率原则:第6条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④信赖保护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⑤限制转让原则:是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⑥监督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2、代执行与执行罚的区别:
3、行政复议的范围:
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范围:
1、概括式:行政复议法第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行政强制措施2、列举式:第6条: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
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行政处罚)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行政强制措施)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变更、中止、撤销行政许可的行为)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行政确权行为)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侵犯经营者自主权的行为)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的行为)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集资、征收、摊派等要求相对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拒绝许可或者许可不作为)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行政不作为)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行政救助不作为)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兜底条款)
抽象行政行为的复议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第八条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行政赔偿的范围:
行政赔偿的行为范围:
1)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范围:1)违法拘留或者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
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2)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范围:1)违法实施、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3)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行政赔偿的损害范围:
1)精神损害的行政赔偿问题
2)间接损害的行政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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