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丨刑事强制措施种类及期限规定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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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强制措施从轻到重: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种类法律规定条件及规范
拘传主体:公检法均可以决定和执⾏
对象:未被羁押的嫌疑⼈、被告⼈,不包括单位犯罪的诉讼代表⼈
程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检察院检察长、法院院长批准,签发拘传证。
执⾏:辖区外应当通知当地机关协助,⼈员不得少于两⼈,出⽰拘传证。抗拒的可使⽤械具,强制到案。
时限:拘传应当⽴即询问;⼀次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时;案情特别重⼤、复杂需要拘留、逮捕的不得超过24⼩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两次拘传间隔的时间⼀般不得少于12⼩时。
取保候审决定机关:公检法分阶段均可决定或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保证⾦数额。
执⾏机关:⼀律由公安机关负责执⾏。
适⽤情形:《刑诉法》第六⼗五条⼈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的犯罪嫌疑⼈、被告⼈,可以取保候审: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适⽤附加刑的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活不能⾃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婴⼉的妇⼥,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申请主体:嫌疑⼈、被告⼈;法定代理⼈;近亲属;辩护⼈。
决定主体:按阶段分别由公检法机关决定。
期限:12个⽉。三个机关可以分别计算12个⽉,同⼀机关再次决定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期限应当连续计算。
取保候审⽅式:保证⼈保证或保证⾦保证。
1.保证⼈⽅式
担任保证⼈的条件:与本案⽆牵连;有能⼒履⾏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由没有被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
保证⼈的义务:监督被取保⼈的义务;被取保⼈违反规定时及时报告义务。
保证⼈的责任:⾏政责任:1000-20000元。刑事责任:协助逃匿、明知藏匿地点⽽拒绝提供的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保证⾦⽅式
⾦额:起点为1000元,上不封顶。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的需要,被取保候审⼈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的经济状况等。
3.被取保候审⼈的义务
法定义务:未经执⾏机关批准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住址、⼯作单位和联系⽅式发⽣变动的,在24⼩时内向执⾏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扰证⼈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
酌定义务: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遵守以下⼀项或者多项规定:不得进⼊特定场所;不得与特定的⼈会见或通信;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将护照等出⼊境证件、驾驶证交执⾏机关保存。
违反义务的后果:已交纳保证⾦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并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被告⼈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提出保证⼈,或者采取监视居住、予以逮捕。予以逮捕的,可以对嫌疑⼈、被告⼈先⾏拘留。
⼜犯新罪:执⾏机关(公安)应当暂扣其交纳的保证⾦,待⼈民法院对新罪的判决⽣效后,决定是否没收保证⾦。对故意重新犯罪的,应当没收,对过失重新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应当退还保证⾦。
监视居住适⽤情形:公检法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的嫌疑⼈、被告⼈可以监视居住:
(⼀)患有严重疾病、⽣活不能⾃理的;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婴⼉的妇⼥;
(三)系⽣活不能⾃理的⼈的唯⼀扶养⼈;
(四)因为案件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六)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出保证⼈,也不交纳保证⾦的,可以监视居住。
被监视居住⼈的义务:
(⼀)未经执⾏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监视居住的住所;
(⼆)未经执⾏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或者通信;(家庭成员、辩护律师除外);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扰证⼈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境证件、⾝份证、驾驶证交执⾏机关保存。
违反义务的后果: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嫌疑⼈、被告⼈先⾏拘留。
行政强制措施
执⾏机关:公安机关。
期限:6个⽉,公检法机关分别计算,各可以决定6个⽉。
执⾏处所:应当在嫌疑⼈、被告⼈的住所执⾏。
下列情形之⼀可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固定住所的;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贿赂犯罪,在住处执⾏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级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在指定居所执⾏。
通知家属: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监视居住后24⼩时以内,将监视居住的原因和住所通知被监视居住⼈的家属。决定主体: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
执⾏主体:公安机关执⾏
拘留适⽤对象:
拘留(⼀)正在预备犯罪、实⾏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被害⼈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嫌疑的。
《⼈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29条,⼈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的犯罪嫌疑⼈,可以决定拘留:犯罪后企图⾃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拘留程序:
公安机关拘留⼈时,须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即将被拘留⼈送看守所羁押,⾄迟不得超过24⼩时。
除⽆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拘留后24⼩时以内,通知被拘留⼈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即通知被拘留⼈的家属。
公安机关、检察院对被拘留的⼈,应当在拘留后的24⼩时以内进⾏讯问。
拘留⼈⼤代表。因现⾏犯可以先⾏拘留,并报告其所属的⼈⼤常委会或者主席团。因重⼤嫌疑,须经所属⼈⼤常委会或主席团批准后才能拘留。对乡镇⼀级的⼈⼤代表的拘留,只须报告即可,⽆须批准。
拘留期限
1.公安机关拘留期限:
⼀般情形: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以内,提请⼈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四⽇。⼈民检察院应当⾃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3+4+7=14
特殊情形: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嫌疑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三⼗⽇。检察院⾃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30+7=37
2.检察院拘留期限:
《⼈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百三⼗六条规定:⼈民检察院拘留犯罪嫌疑⼈的羁押期限为⼗四⽇,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三⽇。14+3=17逮捕的基本条件:
(⼀)证据要件,即“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1.有证据证明发⽣了犯罪事实;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实施的;3.犯罪嫌疑⼈实施犯罪⾏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刑罚要件,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三)必要性(社会危害性要件),采取取保候审尚不⾜以防⽌发⽣下列社会危险性: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安安全或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可能毁灭伪造证据,⼲扰证⼈作证或者串供的;可能对被害⼈、举报⼈、控告⼈实施打击报复的;企图⾃杀或者逃跑的。
必须逮捕的情形: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份不明的,
逮捕应当予以逮捕。
嫌疑⼈、被告⼈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法院决定逮捕权:
对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七⼗九条第⼀款、第⼆款规定情形的被告⼈,⼈民法院应当决定逮捕。
《刑诉法》79条第⼀款: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被告⼈,采取取保候审尚不⾜以防⽌发⽣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扰证⼈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举报⼈、控告⼈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杀或者逃跑的。
第⼆款: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检察院逮捕权:
省级以下检察院⾃侦案件的逮捕决定应当报请上⼀级⼈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最⾼检、省级检察院⾃侦案件的逮捕决定由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办理。
检察院批准逮捕权: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并移送同级⼈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民检察院可以派⼈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案件的讨论。
审查批捕中意见的听取:
检察院审查批捕,有下列情形之⼀,应当讯问犯罪嫌疑⼈:
(⼀)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犯罪嫌疑⼈要求向检察⼈员当⾯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违法⾏为的;案情重⼤疑难复杂的;
(四)犯罪嫌疑⼈系未成年⼈的;
(五)嫌疑⼈是盲、聋、哑⼈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为能⼒的精神病⼈的。
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等诉讼参与⼈,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审查决定:
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当⽴即执⾏,并将执⾏情况及时通知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救济:公安机关认为不批捕有错误,可以向原检察院申请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级检察院提请复核。但必须将被拘留的⼈释放。
执⾏逮捕后,应当⽴即送到看守所羁押,在24⼩时内通知家属,24⼩时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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