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行政案件案由暂行规定
2021年最⾼⼈民法院⾏政案件案由暂⾏规定
最⾼⼈民法院印发《关于⾏政案件案由的暂⾏规定》的通知
法发〔2020〕44号
各省、⾃治区、直辖市⾼级⼈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治区⾼级⼈民法院⽣产建设兵团分院:
行政强制措施《最⾼⼈民法院关于⾏政案件案由的暂⾏规定》已于2020年12⽉7⽇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0次会议讨论通过,⾃2021年1⽉1⽇起施⾏,《最⾼⼈民法院关于规范⾏政案件案由的通知》(法发〔2004〕2号,以下简称2004年案由通知)同时废⽌。现将《最⾼⼈民法院关于⾏政案件案由的暂⾏规定》(以下简称《暂⾏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将适⽤《暂⾏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认真学习和准确适⽤《暂⾏规定》
⾏政案件案由是⾏政案件名称的核⼼组成部分,起到明确被诉对象、区分案件性质、提⽰法律适⽤、引导当事⼈正确⾏使诉讼权利等作⽤。准确确定⾏政案件案由,有利于⼈民法院在⾏政⽴案、审判中准确确定被诉⾏政⾏为、正确适⽤法律,有利于提⾼⾏政审判⼯作的规范化程度,有利于提⾼⾏政案件司法统计的准确性和科学性,有利于为⼈民法院司法决策提供更有价值的参考,有利于提升⼈民法院服务⼤
局、司法为民的能⼒和⽔平。各级⼈民法院要认真组织学习《暂⾏规定》,全⾯准确领会,确保该规定得到正确实施。
⼆、准确把握案由的基本结构
根据⾏政诉讼法和相关⾏政法律规范的规定,遵循简洁、明确、规范、开放的原则,⾏政案件案由按照被诉⾏政⾏为确定,表述为“××(⾏政⾏为)”。例如,不服⾏政机关作出的⾏政拘留处罚提起的⾏政诉讼,案件案由表述为“⾏政拘留”。
此次起草《暂⾏规定》时,案由基本结构中删除了2004年案由通知规定的“⾏政管理范围”。司法统计时,可以通过提取被告⾏政机关要素,确定和掌握相关⾏政管理领域某类⾏政案件的基本情况。
三、准确把握案由的适⽤范围
《暂⾏规定》适⽤于⾏政案件的⽴案、审理、裁判、执⾏的各阶段,也适⽤于⼀审、⼆审、申请再审和再审等诉讼程序。在⽴案阶段,⼈民法院可以根据起诉状所列被诉⾏政⾏为确定初步案由。在审理、裁判阶段,⼈民法院发现初步确定的案由不准确时,可以重新确定案由。⼆审、申请再审、再审程序中发现原审案由不准确的,⼈民法院应当重新确定案由。在执⾏阶段,⼈民法院应当采⽤据以执⾏的⽣效法律⽂书确定的结案案由。
案件卷宗封⾯、开庭传票、送达回证等材料上应当填写案由。司法统计⼀般以⽣效法律⽂书确定的案由为准,也可以根据统计⽬的的实际需要,按照相应诉讼阶段或者程序确定的案由进⾏统计。
四、准确理解案由的确定规则
(⼀)⾏政案件案由分为三级
1.⼀级案由。⾏政案件的⼀级案由为“⾏政⾏为”,是指⾏政机关与⾏政职权相关的所有作为和不作为。
2.⼆、三级案由的确定和分类。⼆、三级案由是对⼀级案由的细化。⽬前我国法律、法规对⾏政机关作出的⾏政⾏为并⽆明确的分类标准。三级案由主要是按照法律法规等列举的⾏政⾏为名称,以及⾏政⾏为涉及的权利内容等进⾏划分。⽬前列举的⼆级案由主要包括:⾏政处罚、⾏政强制措施、⾏政强制执⾏、⾏政许可、⾏政征收或者征⽤、⾏政登记、⾏政确认、⾏政给付、⾏政允诺、⾏政征缴、⾏政奖励、⾏政收费、政府信息公开、⾏政批复、⾏政处理、⾏政复议、⾏政裁决、⾏政协议、⾏政补偿、⾏政赔偿及不履⾏职责、公益诉讼。
3.优先适⽤三级案由。⼈民法院在确定⾏政案件案由时,应当⾸先适⽤三级案由;⽆对应的三级案由时,适⽤⼆级案由;⼆级案由仍然⽆对应的名称,适⽤⼀级案由。例如,起诉⾏政机关作出的⾏政处罚,该案案由只能按照三级案由确定为“”,不能适⽤⼆级或者⼀级案由。
(⼆)起诉多个被诉⾏政⾏为案件案由的确定
在同⼀个案件中存在多个被诉⾏政⾏为时,可以并列适⽤不同的案由。例如,起诉⾏政机关作出的、⾏政拘留、
没收违法所得的⾏政处罚时,该案案由表述为“、⾏政拘留及没收违法所得”。如果是两个以上的被诉⾏政⾏为,其中⼀个⾏政⾏为适⽤三级案由,另⼀个只能适⽤⼆级案由的,可以并列适⽤不同层级的案由。
(三)不可诉⾏为案件案由的确定
当事⼈对不属于⾏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政⾏为或者民事⾏为、刑事侦查⾏为等提起⾏政诉讼的案件,⼈民法院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第⼗三条和《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的解释》第⼀条第⼆款规定中的相关表述确定案由,具体表述为:国防外交⾏为、发布决定命令⾏为、奖惩任免⾏为、最终裁决⾏为、刑事司法⾏为、⾏政调解⾏为、仲裁⾏为、⾏政指导⾏为、重复处理⾏为、执⾏⽣效裁判⾏为、信访处理⾏为等。例如,起诉⾏政机关⾏政指导⾏为的案件,案由表述为“⾏政指导⾏为”。应当注意的是,“内部层级监督⾏为”“过程性⾏为”均是对⾏政⾏为性质的概括,在确定案件案由时还应根据被诉⾏为名称来确定。对于前述规定没有列举,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司法解释有明确的法定名称表述的案件,以法定名称表述案由;尚⽆法律、法规、规章或者
司法解释明确法定名称的⾏为或事项,⼈民法院可以通过概括当事⼈诉讼请求所指向的⾏为或者事项确定案由,例如,起诉⾏政机关要求为其⼦⼥安排⼯作的案件,案由表述为“安排⼦⼥⼯作”。
五、关于⼏种特殊⾏政案件案由确定规则
(⼀)⾏政复议案件
⾏政复议机关成为⾏政诉讼被告,主要有三种情形:⼀是⾏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者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是⾏政复议机关改变(包括撤销)原⾏政⾏为;三是⾏政复议机关维持原⾏政⾏为或者实体上驳回复议申请。第⼀、⼆种情形下,⾏政复议机关单独作被告,按《暂⾏规定》基本结构确定案由即可。第三种情形下,⾏政复议机关和原⾏政⾏为作出机关是共同被告,此类案件案由表述为“××(⾏政⾏为)及⾏政复议”。例如,起诉某市⼈民政府维持该市某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案件,案由表述为“政府信息公开及⾏政复议”。
(⼆)⾏政协议案件
确定⾏政协议案件案由时,须将⾏政协议名称予以列明。当事⼈⼀并提出⾏政赔偿、解除协议或者继续履⾏协议等请求的,要在案由中⼀并列出。例如,起诉⾏政机关解除公交线路特许经营协议,请求赔偿损失并判令继续履⾏协议的案件,案由表述为“单⽅解除公交线路特许经营协议及⾏政赔偿、继续履⾏”。
(三)⾏政赔偿案件
⾏政赔偿案件分为⼀并提起⾏政赔偿案件和单独提起⾏政赔偿案件两类。⼀并提起⾏政赔偿案件,案由表述
为“××(⾏政⾏为)及⾏政赔偿”。例如,起诉⾏政机关⾏政拘留⼀并请求赔偿限制⼈⾝⾃由损失的案件,案由表述
为“⾏政拘留及⾏政赔偿”。单独提起⾏政赔偿案件,案由表述为“⾏政赔偿”。例如,起诉⾏政机关赔偿违法强制拆除房屋损失的案件,案由表述为“⾏政赔偿”。
(四)⼀并审查规范性⽂件案件
⼀并审查规范性⽂件案件涉及被诉⾏政⾏为和规范性⽂件两个审查对象,此类案件案由表述为“××(⾏政⾏为)及规范性⽂件审查”。例如,起诉⾏政机关作出的强制拆除房屋⾏为,同时对相关的规范性⽂件不服⼀并提起⾏政诉讼的案件,案由表述为“强制拆除房屋及规范性⽂件审查”。
(五)⾏政公益诉讼案件
⾏政公益诉讼案件案由按照“××(⾏政⾏为)”后缀“公益诉讼”的模式确定,表述为“××(⾏政⾏为)公
益诉讼”。例如,⼈民检察院对⾏政机关不履⾏查处环境违法⾏为法定职责提起⾏政公益诉讼的案件,案由表述为“不履⾏查处环境违法⾏为职责公益诉讼”。
(六)不履⾏法定职责案件
“不履⾏法定职责”是指负有法定职责的⾏政机关在依法应当履职的情况下消极不作为,从⽽使得⾏政相对⼈权益得不到保护或者⽆法实现的违法状态。未依法履责、不完全履责、履责不当和迟延履责等以作为⽅式实施的违法履责⾏为,均不属于不履⾏法定职责。
在不履⾏法定职责案件案由中要明确⾏政机关应当履⾏的法定职责内容,表述为“不履⾏××职责”。例如,起诉⾏政机关不履⾏⾏政处罚职责案件,案由表述为“不履⾏⾏政处罚职责”。此处法定职责内容⼀般按照⼆级案由表述即可。确有必要的,不履⾏法定职责案件也可细化到三级案由,例如“不履⾏职责”。
(七)申请执⾏⼈民法院⽣效法律⽂书案件
申请执⾏⼈民法院⽣效法律⽂书案件,案由由“申请执⾏”加⾏政诉讼案由后缀“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构成。例如,
⼈民法院作出变更决定的⽣效判决后,⾏政机关申请⼈民法院执⾏该判决的案件,案由表述为“申
请执⾏判决”。
(⼋)⾮诉⾏政执⾏案件
⾮诉⾏政执⾏案件案由表述为“申请执⾏××(⾏政⾏为)”。其中,“××(⾏政⾏为)”应当优先适⽤三级案由表述。例如,⾏政机关作出责令退还⾮法占⽤⼟地的⾏政决定后,⾏政相对⼈未履⾏退还⼟地义务,⾏政机关申请⼈民法院强制执⾏的案件,案由表述为“申请执⾏责令退还⾮法占⽤⼟地决定”。
六、应注意的问题
(⼀)各级⼈民法院要正确认识⾏政案件案由的性质与功能,不得将《暂⾏规定》等同于⾏政诉讼的受理条件或者范围。判断被诉⾏政⾏为是否属于⾏政诉讼受案范围,必须严格依据⾏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由于⾏政管理领域及⾏政⾏为种类众多,《暂⾏规定》仅能在⼆、三级案由中列举⼈民法院受理的常见案件中被诉⾏政⾏为种类或者名称,⽆法列举所有被诉⾏政⾏为。为了确保⾏政案件案由表述的规范统⼀以及司法统计的科学性、准确性,各级⼈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暂⾏规定》表述案由。对于《暂⾏规定》未列举案由的案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对被诉⾏政⾏为的表述来确定案由,不得使⽤“其他”或者“其他⾏政⾏为”概括案由。
(三)⾏政案件的名称表述应当与案由的表述保持⼀致,⼀般表述为“××(原告)诉××(⾏政机关)××(⾏政⾏为)案”,不得表述为“××(原告)与××(⾏政机关)××⾏政纠纷案”。
(四)知识产权授权确权和涉及垄断的⾏政案件案由按照《最⾼⼈民法院关于增加部分⾏政案件案由的通知》(法〔2019〕261号)等规定予以确定。
对于适⽤《暂⾏规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层报最⾼⼈民法院。
最⾼⼈民法院
2020年12⽉25⽇
最⾼⼈民法院关于⾏政案件案由的暂⾏规定
(2020年12⽉7⽇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0次会议通过,⾃2021年1⽉1⽇起施⾏)
为规范⼈民法院⾏政⽴案、审判、执⾏⼯作,正确适⽤法律,统⼀确定⾏政案件案由,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政审判⼯作实际,对⾏政案件案由规定如下:
⼀级案由
⾏政⾏为
⼆级、三级案由
(⼀)⾏政处罚
1.警告
2.通报批评
3.
4.没收违法所得
5.没收⾮法财物
6.暂扣许可证件
7.吊销许可证件
8.降低资质等级
9.责令关闭
10.责令停产停业
11.限制开展⽣产经营活动
12.限制从业
13.⾏政拘留
14.不得申请⾏政许可
15.责令限期拆除
(⼆)⾏政强制措施
16.限制⼈⾝⾃由
17.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18.扣押财物
19.冻结存款、汇款
20.冻结资⾦、证券
21.强制隔离戒毒
22.留置
23.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
(三)⾏政强制执⾏
24.加处或者滞纳⾦
25.划拨存款、汇款
26.拍卖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27.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28.排除妨碍
29.恢复原状
30.代履⾏
31.强制拆除房屋或者设施
32.强制清除地上物
(四)⾏政许可
33.⼯商登记
34.社会团体登记
35.颁发机动车驾驶证
36.特许经营许可
37.建设⼯程规划许可
38.建筑⼯程施⼯许可
39.矿产资源许可
40.药品注册许可
41.医疗器械许可
42.执业资格许可
(五)⾏政征收或者征⽤
43.征收或者征⽤房屋
44.征收或者征⽤⼟地
45.征收或者征⽤动产(六)⾏政登记
46.房屋所有权登记
47.集体⼟地所有权登记
48.森林、林⽊所有权登记
49.矿业权登记
50.⼟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51.建设⽤地使⽤权登记
52.宅基地使⽤权登记
53.海域使⽤权登记
54.⽔利⼯程登记
55.居住权登记
56.地役权登记
57.不动产抵押登记
58.动产抵押登记
59.质押登记
60.机动车所有权登记
61.船舶所有权登记
62.户籍登记
63.婚姻登记
64.收养登记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