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调至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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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财会信报》2018年第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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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任思源)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以下简称财税[2018]33号),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为完善增值税制度,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财税[2018]33号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统一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納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纳税标准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据了解,我国现行增值税政策体系中,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3个:工业企业为50万元,商业企业为80万元,服务企业为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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