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应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正确建立账簿,准确进行核算。对账证件全、核算准确的个体工商户,税务部门对其实行查账征收;对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个体工商户,税务部门对其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具有一定情形的个体工商户,税务部门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实行核定征收。
个体户一般为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额人,纳税办法由税务确定:
一、查账征收的
1、按营业收入交5%的营业税
2、附加税费
(1)城建税按缴纳的营业税的7%缴纳;
(2)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的3%缴纳;
(3)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的1%缴纳;
(4)按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实行5%-35%的的超额累进税率。
二、个体工商户纳税标准
1、销售商品的缴纳3%增值税,提供服务的缴纳5%营业税。
2、同时按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之和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3、还有就是缴纳2%左右的个人所得税了。
4、如果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是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也免征。
三 、核定征收的税务部门对个体工商户一般都实行定期定额办法执行,也就是按区域、地段、面积、设备等核定给你一个月应缴纳税款的额度。开具发票金额小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收,开具发票超过定额的,超过部分按规定补缴税款。 如果达不到增值税起征点的(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各省有所不同),可以免征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最新个体工商户税收起征点
1.纳税起征点
增值税:
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
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营业税:
(1)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
(2)按次纳税的,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注: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只限于个人。
2.个人所得税
(1)单项带征率征收:
应纳所得税额=销售额(或营业额)×带征率
单项带征率:
专营农副产品(含粮、油、肉、禽、蛋,不含水果、水产)为0.5%;
专营黄沙、石子、砖瓦、石灰的为0.5%;
专营烟、糖、杂货的为1%;
专营复合饲料的为1%;
专营水果、水产的为2%;
专营卤味、熟食的为2%;
租柜经营的为3%;
专营鲜花的为6%;
专营西菜、西式点心、咖啡类的为6%;
专营酒吧的为8%;
专营出租汽车的为6%;
专营汽车(拖拉机)货运业的为6%;
专营水上运输业的为4%
专营装卸、搬运的为4%;
承接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业务的为2%;
专营美容、烫发的为7%;
专营电子游戏机的为12%;
对纳入中介机构管理的个体经纪人的,为佣金收入的8%。
(2)综合带征率征收:
应纳所得税额=销售额(或营业额)×带征率-速算扣除数
(3)纯益率征收:
应纳所得税额=销售额(或营业额)×纯益率×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对专营饭菜、点心类的个体工商户,采用核定纯益率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纯益率为营业额的22%。
(4)查帐征收: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对按税务机关要求设置帐簿,帐目清楚,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齐全,核算规范,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个体工商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定可按查帐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3.所得税起征点
(1)查帐征收、核定纯益率征收的纳税户不适用起征点。
(2)对采用综合带征率方式的带征户的起征点:
从事工业、手工业、商业的起征点为1500元;其他的为800元。
(3)采用单项带征率征收的,适用增值税、营业税同一起征点。
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
一、当前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基层日常税收征管工作中了解到,个体户不登记、不申报和申报不实的问题较为普遍,形成基层国税部门的工作难点,当前,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六难”:
(一)个体户纳税户数难掌握
由于个体业户一般情况具有零星、分散、规模比较小、遍布城乡各地,各部门监管难度大的特点。个体工商户中有相当部分是无证经营,特别是在管理薄弱的区域(城乡结合部及边远乡村) 出现较多;还有部分有证经营者,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办理税务登记证。部分基层征收单位在日常的个体税收征管工作中对无证经营户、有营业执照未办理税务登记和变更经营地址不变更税务登记证的经营户,还未能有效地及时管理起来。
(二)纳税定额难于准确核定
个体工商户绝大多数没有设置健全的经营账簿,没有完整的经营资料,有相当部分没有固
定的经营场所,经营业务大部分不填开发票,购进商品和原材料不索取凭证,有的经营时断时续。即设有账簿的业户,大都有账外经营现象,除部分依法纳税意识强和财会制度比较健全的业户外,许多都不能如实申报经营收入。在这种情况下,对多数个体经营户只能采取定期定额的征税办法。但是,由于缺乏计算依据,给确定纳税定额造成很多困难,存在定额核定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现象。虽然采取了《个体户计算机核定定额管理办法》,但由于难于采集到准确的数据,仍然无法核出准确的税收定额。
(三)纳税申报难规范
由于个体税源分散,达到起征点应征的税额较少,以征管质量考核标准衡量,部分有证个体工商户的纳税申报率和税款入库率偏低,有些无证经营户的主动申报纳税率更低,这是个体税收管理中的一大难点。特别未达起征点的业户,当达到征起点后按照规定应如实申报营业额,但实际上连续几个月的营业额超过起征点后,税务机关就必须调整定额,个体户为了避纳税义务,不愿意主动进行申报纳税。
(四)纳税情况难检查
在日常征管中对个体工商户的纳税情况进行税务稽查困难重重。最主要的有:一是缺乏经营资料,查核缺乏依据;或者经营资料不齐全,查核依据不足。二是经营活动不规范,在经营场所难于掌握其全部进销存和生产经营情况,进入居所或其他地方检查又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有的业户一旦得知税务稽查信息,很快就会将生产经营的大宗产品、商品进行转移,致使稽查人员难于了解真实经营情况。三是现金交易多且不开具发票,无法查核其真实的经营额。四是多关开设银行帐户,难于通过银行查核其业务往来情况。
(五)使用发票难管理
纳税标准 由于大多数的个体工商业户经营活动不规范,在发票的使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较多。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填开发票不规范,项目填写不齐全、不按顺序填开、有的拆本使用。二是使用不合法的凭证的现象时有发生。三是虚开发票或“大头小尾“填开发票。四是为他人。五是普通发票比销制度不够完善。比销制度不够完善主要表现现在使用的时限没有明确的规定的限制。
(六)税收管理员有畏难情绪
个体工商业户税收管理工作繁琐、复杂、综合具体,需要我们很多宣传辅导、说服解释工作,这都需要税收管理员认真落实。但撤销一些税务分局后,分管范围更大,往往一个税收管理员要负责几个乡镇的个体税收管理,因此,一些基层税收管理员就产生了畏难情绪,造成工作责任心不够强,对个体户采取走马观花式的粗放型管理,加上提高个体双定户的税收起征点,大部分个体户的每月定额都未达起征点,有时税收管理员只关注起征点以上的业户,对起征点以下业户疏以管理,出现失管漏管的现象比较普遍。
二、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的几点建议
针对当前个体户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必须采取如下措施进一步加强个体户税收管理。
(一)宣传与管理并重,增强纳税意识
解决个体户征管难的问题,提高纳税意识是最好的办法。因此,基层国税部门要继续加大税收宣传力度,不断增强个体户的纳税意识,纳税人自觉如实申报纳税了,征管上的问题
也就解决了。同时,也要不断加大管理力度,按现行税法规定,从事个体工商户有明确的纳税起征点,这对安排下岗工人再就业和解决合法经营者的最低生活标准起着积极作用。但千篇一律都实行这个起征点,给哪些无证经营的、或者是流动性较大的业户有机可乘,并钻我们税收属地征管的空子,达到少缴或不缴税的目的。因此,建议取消无证经营和流动性较大个体户的起征点,这有利于促进个体工商户增强合法经营意识,和动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
(二)健全征管制度,促进规范管理
对个体工商户必须提供的纳税资料要作出严格规定。为了便于检查考核个体工商户纳税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在税收法规中对账簿不健全、不规范的个体工商户必须提供的纳税资料应作出严格规定,即规定账簿不健全、核算不规范的个体户无论他们采用哪种收入方式都要提供下列资料:一是进货登记簿;二是销货(营业收入)登记簿;三是收支凭证粘贴簿,月未存货盘点表;四是主管税务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这对于规范纳税人的经营行为,正确核定纳税定额,审核纳税申报,推动查账征收,都有重要作用。
(三)加强发票管理,严格把好关口
要健全对个体工商户的发票管理制度。一是在发票领购使用方面,为了防止业户领购发票丢失和失控,防止不按规定填开发票问题的发生,规定凡需购领发票的,必须提供担保人,由担保人出具担保书,并明确担保人就承担的法律责任;凡不能提供担保人的,可以实行保全制度,由领购发票的个体工商户提供适量的保证金;凡不能提供担保人,又不愿意执行保全制度的,取消其领购使用发票的资格,均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二是在取得发票方面,应明确规定:购进货物,接受服务,除向农业生产者购进农业产品外,均应向销售方取得发票,应取得发票而未取得发票的,除按违反发票管理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补缴销售方应缴未缴的税款。三是发票领购的数量,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限制,原则上不能超过一个月,并要求做到按月进行核销,方便税务机关及时了解掌握纳税人用票情况,促进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制度的完善。
(四)结合征管实际,完善定期定额办法
1、实行最低行业起点营业额核定法。最低行业起点营业额核定方法,是税务机关根据当地不同的实际情况,分别按照不同的行业、不同路段、不同规模对“双定”户进行分类和分等级,统一制定“双定”营业额的起点标准(最低标准)。除特殊情况外,主管税务机关在对具体
业户核定营业额时,依照业户所处的经营行业、路段、规模所对应的最低标准作为核定的尺度,核定营业额只能高于最低标准,但不能低于最低标准,对于跨行业经营的业户,其适用的行业最低标准,就高不就低。考虑到“双定”户经营情况往往有很大差别,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在核定营业额时,可以酌情调整核定起点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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