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举报信合同欺诈范文
工商举报信合同欺诈范文
1.    合同欺诈工商局怎样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退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方法的规定,担任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包括合同行为。行政执法依据是《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方法》。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方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1号)。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退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方法的规定,担任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
第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惩罚与训练相结合,推行行政指点,督促、引导当事人依法订立、履行合同,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
(一)伪造合同;
(二)虚构合同主体资历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
(三)虚构合同标的或者虚构货源、销售渠道迷人订立、履行合同;
(四)发布或者利用虚假信息,迷人订立合同;
(五)隐瞒重要现实,诱骗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或者诱骗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
(六)没有实际履行力量,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
(七)恶意设置现实上不能履行的条款,形成对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
俏皮话(八)编造虚假理由中止(终止)合同,骗取财物;
(九)供应虚假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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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采纳其他欺诈手段订立、履行合同。
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方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赐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
第十三条当事人合同违法行为稍微并准时订正,没有形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惩罚;自动消退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惩罚;经督促、引导,能够自动改正或者准时中止合同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惩罚。
第十四条违反本方法规定涉嫌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查其刑事责任。
好听的流行歌曲2.    我要写一个论文"合同欺诈与避开"
工商教您如何避开掉进合同欺诈的圈套前言:当前我区的信誉体系建设正在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依法签约、履约的合同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连锁加盟、技术转让、投资、聘请等方式进行合同欺诈的大事时有发生,这些案件涉及面广,受害者
大多为下岗职工、外地农夫等弱势体,激化了社会冲突,影响了社会稳定。
同时一些不公正的格式条款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公正、公正的市场买卖次序。因而,进一步提高企业和众的自我防备意识,了解合同欺诈的表现形式和行为特点是避开掉进合同欺诈圈套的有效方式。
朝阳工商分局在分局网站特地开拓合同警示专栏,引见合同欺诈的一些典型案例以及相关预防学问,
准时发布合同警示信息。一、典型案例案例1:北京某科贸有限公司以向加工商免费供应“清洁球”生产设备,回收成品,收取合同保证金的方式招徕合作加工商。  2006年当事人承租某高校试验工厂车间48平方米,作为设备的调试地。当事人通过向询问客户发放公司宣扬册以及在互联网上发布“我公司通过与高等院校通力合作,胜利开发出高性能的清洁球生产设备。”
“我们的帮助单位及培训基地某高校试验工厂是综合性教学服务基地。”等内容的虚假信息,目的在于利用某高校的名称对本公司及其生产设备进行虚假宣扬,误导他人签订合同,骗取合同保证金。
现代企业制度后经查实,当事人供应的设备不是与高等院校合作开发的产品,且某高校试验工厂不是当事人的帮助单位和培训基地。至查获时当事人共发放宣扬册1000余份,与吴某、刘某各签订合同1份,骗取二人合同保证金共计33000元。
案例2:北京某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于2006年3月至5月期间以
组织召开“2006中国国际机电工业博览会”和“2006中国国际超声波应用技术及设备展览会”为名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广告并开头进行招商,收取参展商参展费,当事人承认上述两项展会并未获得商务部批准,至工商部门查获时,共签订参展合约3份,收取参展费用10740元。案例3:北京某工艺品有限公司从事托付加工仿真花的运营活动。秋雨叹三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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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至6月,当事人为了招徕客户在互联网上发布广告并对外发放“仿真花联营加工投资指南”宣扬材料,称“由本公司组织生产的仿真花,以物美价廉的特点在国外颇受欢迎,具有独一无二的竞争优势,遭到广阔用户的全都好评和香港总部的充分确定”。而当事人供述实际上回收的仿真花,既没有对外销售也没有向香港总部供货,没有遭到任何单位的好评和确定。
当事人实行隐瞒“验收标准”的欺诈手段,其在与加工方签订合同时,实行先签订合同再邮寄附件“验收标准”的形式,形成加工方事先在不晓得验收标准的状况下签订了合同并交纳了合同保证金,事后根据验收标准又不能或不能完全加工出合格产品,形成加工商难以完成合同中商定的数量,从而达到骗取合同保证金的目的。至工商部门查获时其与加工商共签订合同21份,涉案金额154900元。
因该案涉案金额巨大,违法的现实、情节、后果严峻,社会危害性大,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查刑事责任,因而将此案移送到公安局进行处理。案例4:北京某环保技术开发
中心2006年以租赁废旧轮胎胶粉生产设备回收成品的方式开展运营活动,同时在互联网上对其企业规模进行虚假宣扬并对外发放含有虚假内容的《招商指南》宣扬册称“该单位在上海、温州等地设有分公司,产品德销国内外,下设橡胶再生技术讨论所、橡塑制品工业讨论室、废旧轮胎胶粉厂、橡塑制品厂和金属结构机械设备制造厂”而实际上当事人既没有在上海、温州等地设有分公司,也没有橡胶再生
技术讨论所、橡塑制品工业讨论室、废旧轮胎胶粉厂、橡塑制品厂和金属结构机械设备制造厂这些下设单位。
至工商部门查获时当事人共发放含有虚假内容的宣扬册3000份,共签订设备租赁合同4份。二、骗术揭露(一)违法者以“联营”、“加盟”名义实施合同欺诈的违法行为,在网络广告上制造含有虚假信息的网页,一般以“赚钱”、“致富”等布满诱惑力的标题吸引公众的眼球,次要是对产品、技术、工艺进行虚假宣扬,对本身资质进行夸大或虚构,以及用“效益分析”方式虚构致富前景。
(二)违法者利用印制精致的印刷品广告,对本身进行夸大、虚假宣扬,一般将未获得过任何荣誉的产品,宣扬为专利产品、荣获“产质量量信得过单位”或者“国家金奖”等荣誉称号的产品等。(三)违法者对本身资质进行虚假宣扬,次要是编造海外背景,抬高身价,内资企业称“合资企业”,在注册资本上进行夸大,夸大实力,或称某某协会会员,常与国内大、专院校合作等等,虚构技术实力,称本身为“某某第一”等等。
(四)违法者以“效益分析”的方式,计算获利,虚构致富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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