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管理制度
户籍管理制度
  建国以来,中国户籍管理制度的变化大致可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58 年以前,属自由迁徙期;第二阶段,1958~1978 年,为严格控制期;第三阶段,1978 年以后,半开放期。
  1958 年以前,中国没有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人们可以自由迁徙。1958 年 01 月 09 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签署一号主席令,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户籍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确立了一套较完善的户口管理制度,它包括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等七项人口登记制度。这个条例以法律形式严格限制农民进入城市,限制城市间人口流动,在城市与农村之间构筑了一道高墙,城乡分离的“二元经济模式”因此而生成。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旧的户籍制所带来的负效应日益显现。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大锅饭”、“铁饭碗”被打破,大量高学历或有一技之长的专业人士加入到流动大军中来……据公安部和有关专家估算,1997 年全国流动人口已达 1.1 亿。在市场经济逐渐形成的今天,人口的合理流动已成为一股不可阻挡的潮流,对 40 年不变的户籍
制度形成了冲击。1998 年 07 月 22 日,国务院发出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文件对当前户口管理作出了“四项改革”:
  1、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对以往出生并要求在城市随父落户的未成年人,可以逐步解决其在城市落户的问题,学龄前儿童应当优先予以解决;
  2、放宽解决夫妻分居问题的户口政策。对已在投靠的配偶所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公民,应当根据自愿的原则准予在该城市落户;
  3、男性超过 60 周岁、女性超过 55 周岁,身边无子女需到城市投靠子女的公民,可以在其子女所在城市落户;
  4、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合法稳定的职业或者生活来源,已居住一定年限并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的,可准予在该城市落户。
  事实上,上海、深圳、广州、厦门、海南等一些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早在这“四项”改革措施公布以前就实行了“蓝印户口”。上海市 1994 年 02 月施行《上海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
规定》,文件规定:在上海投资人民币 100 万元(或美元 20 万元)及以上、或购买一定面积的商品房、或在上海有固定住所及合法稳定工作者均可申请上海市蓝印户口,持蓝印户口一定期限后可转为常住户口;深圳市 1996 年 01 月 01 日开始实行“蓝印户口”政策,截至 1998 年 03 月底,深圳已办理蓝印户口 3.7 万多人,由蓝印户口转为常住户口 7,000 人;广州 1998 年 03 月亦推出了“蓝印户口”, 广州市蓝印户口管理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人口和户籍管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蓝印户口,是指在本市辖区范围内,对具备本规定条件的非本市辖区常住户口人员,经本市公安机关核准登记,在一定期限内有效,并在规定年限内可转办为本市常住城镇居民户口的一种准常住户口户籍管理形式。
第三条 市公安局是蓝印户口的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蓝印户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本市白云区、芳村区、黄埔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和东区、广州保税区生活居住区、海珠区新■镇、天河区东圃镇(含车陂)及柯木■、渔沙坦、龙洞、棠下村,购买商品住宅房屋建筑面积50平方米至74平方米、75平方米至99平方米和100平方米以上的购
房者,可为本人或亲属分别申办1、2、3人的蓝印户口。
第五条 投资开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投资者或经营者,有固定住所,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为本人、派出人员或亲属申办蓝印户口:
(一)连续经营3年以上,并在3年内累计上缴税款40万元,或连续经营5年以上,并每年上缴税款8万元以上的,可申办2人的蓝印户口;1年内每上缴税款30万元的,可申办1人的蓝印户口;开办的私营企业已被市科委确定为本市高新技术企业,在3年内累计上缴税款35万
户籍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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