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沧市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实施方 ...
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沧市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户籍类别
2017.08.01
施行日期
2017.08.01
文号
主题类别
户籍、身份证管理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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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沧市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临沧市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日
  临沧市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实施方案
  依法登记户口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全市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着力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取得明显成效。但是,由于存在政策性障碍等因素,部分公民无户口问题仍未得到妥善解决,不利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并直接影响新型户籍制度的建立完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7〕47号),全面解决我市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改革为动力,着力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为创新人口服务管理和构建新型户籍制度奠定坚实基础,更好地服务和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坚持依法办理,切实维护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合法权益;坚持区别情况,分类实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政策;坚持综合配套,将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与健全完善计划生育、收养登记、流浪乞讨救助、国籍管理等相关领域政策统筹考虑、协同推进。
  (三)目标任务。进一步完善户口登记政策,加强户口登记管理,2017年底前基本解决全市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2018年1月起,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转入常态化工作,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努力实现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的目标。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我市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顺利开展,市政府成立临沧市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副市长、公安局局长任组长,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卫计局、市司法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国土局、市外办及侨务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公安局,由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支队长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支队长任办公室副主任,户政大队民警为成员。各县(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开展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
  三、登记范围和条件
  (一)登记范围:在本辖区内实际居住,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户口迁移证件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证件遗失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生育的无户口人员、生活无着的滞留流浪乞讨无户口人员、回流边民无户口人员、其他无户口人员等11类无户口人员。
  (二)登记条件
  1.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
  (1)政策外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其监护人可凭以下条件申报户口登记:①个人申请书;②《出生医学证明》;③父母《结婚证》;④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
  (2)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其监护人可凭以下条件材料申报户口登记:①个人申请书;②《出生医学证明》;③非婚生育说明。④申请随母亲一方落户的居民户口簿;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及父亲一方的居民户口薄。
  2.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1)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其监护人凭以下条件材料申报户口登记:①个人申请书;②父母《结婚证》或本人非婚生育说明;③卫计部门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或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④父母双方居民户口薄。
  (2)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其监护人凭以下条件材料申报户口登记:①个人申请书;②父母《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③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④
父母双方居民户口薄。
  (3)不符合签发条件未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其监护人凭以下条件材料申报户口登记:①个人申请书;②父母《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③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④父母双方居民户口薄。
  3.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
  (1)符合办理《收养登记证》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其监护人凭以下条件材料申报户口登记:①个人申请书;②《收养登记证》;③申请人居民户口薄。
  (2)不符合办理《收养登记证》的无户口人员,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未办理收养登记的,本人或其监护人可凭以下条件材料申报户口登记:①个人申请书;②《事实收养公证书》;③申请人居民户口薄。1999年4月1日后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依据《民政部 公安部 司法部 卫生部 人口计生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32号)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3)不符合办理《收养登记证》、收养公证的,在公告期满仍查不到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可将其户口登记在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公安派出所直管公共户、社会集体户或者抚养人家庭户上,家庭关系登记为非亲属关系。当事人凭以下条件材料申报户口登记:①个人申请书;②全国打拐DNA信息库对比结果;③寻亲公告材料;④申请人居民户口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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