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落 户 审 批 表
警察署编号:
准 迁 证 号:
被 投 靠 人 | 姓名 | 性别 | 公民身份证号码 | |||||||
工作单位 | 现 住 所 | |||||||||
申 请 落 户 人 | 关系 | 姓 名 | 性别 | 公 民 身 份 证 号 码 | 原地户口性质 | |||||
迁出地址 | 迁入地址 | 落户 类别 | 户籍类别 | |||||||
申 请 落 户 理 由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 ||||||||||
注:1、“社区民警或户口内勤意见”栏由社区民警或户口内勤按户籍政策认真填写意见,并签名;
2、“警察署意见”、“市、县(市、区)公安局意见”栏,由警察署领导、治安管理防控支队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户口专用章;
3、所有需准行审批的户口迁移均填此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
社 区 民 警 或 户 口 内 勤 意 见 | 签 字: 年 月 日 |
警 察 署 主 管 署 长 意 见 | 签 字: 年 月 日 |
市 、 县 ( 市 、 区 ) 公 安 局 意 见 | 签 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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