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一级行政区
中国一级行政区
中国一级行政区即“国家一级行政区”或现代意义上的“省级行政区”,是指直属中国中央政府管辖的一级行政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中共政权建立之初的1949年至1953年全境划分为六个大区(六大行政区),1954年以后撤销大区,大区实际上属于军事政区为主。1949年六个大区下辖50个“省级行政区”,即30省、1自治区(内蒙古)、12直辖市、5行署区、1地方(西藏)、1地区(昌都地区);到1953年分六个大区和西藏、内蒙古,共计30省、1自治区、14直辖市、1地方、1地区。1954年调整为31个省级行政区即25省、1自治区(内蒙古)、3直辖市(北京、上海、天津)、1地方(西藏)、1地区(昌都地区)。1965年全国调整为29个“省级行政区”即22省、5自治区、2直辖市,之后省级行政区一直基本稳定。
1967年天津自河北省分立,恢复成立天津直辖市。
1988年撤销广东省管辖的海南行政区,设立海南省。
省级行政区1997年重庆从四川分立,设立重庆直辖市。
1997年,香港脱离英国殖民统治,中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
1999年,澳门脱离葡萄牙殖民统治,中国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成立澳门特别行政区。
全国共划分为34个“省级行政区”即23省、5自治区、4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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