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行政区划及简称
★按地理区域划分七个区域:
一、 华北:北京(京)、天津(津)、河北(冀)、山西(晋)、内蒙古(内蒙古)。
二、 华东:上海(沪)、山东(鲁)、江苏(苏)、安徽(皖)、浙江(浙)、江西(赣)、福建(闽)、台湾(台)。
三、 华中:湖北(鄂)、湖南(湘)、河南(豫)。
四、 华南:广西(奥)、广东(桂)、海南(琼)、香港(港)、澳门(澳)。
五、 西南:重庆(渝)、四川(川)、贵州(黔)、云南(滇)、西藏(藏)。
六、 西北:陕西(陕、秦)、甘肃(甘、陇)、宁夏(宁)、青海(青)、新疆(新)。
七、 东北:黑龙江(黑)、吉林(吉)、辽宁(辽)。
★省级行政区
省级行政区是中国最高级别的行政区,包括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新中国成立
以来,根据有利于行政经济管理、推动生产力发展、有利于民族团结等原则,兼顾历史上长期形成的政治、经济、生活上的密切联系及山脉、河流等自然地理要素,我国的省级行政区划几经变迁,在新中国成立至今的四十余年时间里,省级行政区划在1954年、1959年、1969年、1988年、1996年五个年头变化较大。
我国现行省级行政区
23个省:河北省山西省吉林省辽宁省黑龙江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山东省福建省浙江省台湾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江苏省安徽省广东省海南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
4个直辖市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
5个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
2个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地级行政区
地级行政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二级行政区,指与地区行政地位相同的行政区,介于省级行政区与县级行政区之间,为省、自治区的行政分区。
1970年,随着“专区”改称“地区”,官方对“专级行政区”(专区级行政区)改称“地级行政区”。从1988年至今,仅存四种类型的“地级行政区”,即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
截至2013年04月,中国大陆地级区划共计333个,其中286个地级市、30个自治州、14个地区、3个
★县级行政区
县级行政区是行政地位与“县”相同的行 政区划总称,其管辖乡级行政区,为乡、镇的上一级行政区划单位。
按照三级行政区划体系区分,县级行政区属于第二级行政区,为直辖市(国家一级行政区)的行政分区;按照四级行政区划体系,县级行政区属于第三级行政区,为地级行政区的行政分区。
中国的县形成于战国,确立于秦朝,历代行政区划虽有变更,但变化不大。和中国关于行政不同的是,美国县级行政区是指州以下的行政区,管辖范围较广,县下设市;而日本县级行政区是和都道府平级的行政区,相当于中国的省和美国的州。
★乡级行政区
乡,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基层行政区划单位,区划层次介于之间。“乡”为县、县级市的主要行政区划类型之一。中国行政区划史上,“乡”一直为县的行政区划单元,因此现行处同一层次的区划单位归入乡级行政区。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城市的快速扩张,行政区划制度出现了大的变革。1980年代以后“乡改”、“乡改街道”的现象越来越普遍。
在乡级行政区划中,乡(包括镇)设有政府,属于基层政权;乡的行政区划单位为(含民族村)。但很多乡设有社区,乡的区划单位设置与镇、街道看不出实质性差异。
现行中国大陆乡级行政区属于县级行政区的行政区划单位,按省级县级、乡级三级行政区划制度划分,属于第三级地方行政单位;按省级地级县级、乡级四级行政区划制度划分,属于第四级地方行政单位(四级行政区划为近年来的新发展,82宪法上尚未认可[1]
。乡级行政单位类型包括(及民族乡)、街道内蒙古自治区还有苏木民族苏木。乡(民族乡)、镇、苏木均设有省级行政区政府县辖区街道属于准行政区划单位,另外存在少量特设的准乡级行政区划单位——乡级行政管理区(简称管区或管理区
村级行政区在目前的中国,村有两种:自然村与行政村。行政村是最基层的区域单位,是中国行政区划体系中最基层的一级,设有村民委员会或村公所等权力机构。农村社会基层管理单位依照法律规定是行政村。行政村是国家为实现其意志而设立的,既是农村的基层管理单位,又是农村众自治组织的区域依托。
村级行政区是我国农村政权机构最基层的自治组织,相当于城市的社区【原居民委员会】,由若干个自然村组成,成为村民小组,负责农村日常行政事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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