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执业药师报名条件
执业执业药师报名条件
    一、符合法律规定的从业要求
    1. 持有初级药师及其以上药师资格证书;
    2. 具有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本职资格及有效的职业资格认证的药学相关专业毕业学历;
执业药师报名条件
    3. 持有卫生行政部门授予的职业鉴定(技术考核)证书,具有药学处方、诊断病例审查及临床用药咨询临床用药指导能力;
    4. 具有优秀的职业操守、职业技能、职业态度,符合国家规定的健康标准,没有药品违法行为记录;
    5. 无相关专业的技术上的疑点,药物不良反应及毒物学、毒理学等有关基础理论根据法律规范熟悉,能够正确应用,完成疑难复杂病例药物用药评估及临床药学服务;
    二、获得获得执业药师资格
    1. 在符合法律法规条件的情况下对报名者实施职业能力测评;
    2. 成功通过医药注册管理部门举行的考试;
    3. 持有相应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
    4.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药学专业教学标准,从有关课程中选择至少65学分,修完执业药师培训学习,到公共健康部门实习、实训并取得管理机构授予的实习资格认证和实习证书(有效期为1年);
    5. 对已完成相关职业教育有关理论课程或通过考核授予职业资格的报名者可以省略实习要求;
    6. 注册管理机构明确规定,根据执业药师等职称规定,完成相关专业培训项目,并取得相应执业药师等职称认定证书;7. 申请执业药师及其以上职称申请者,须当年或上轮应征年度参加职业资格考试考核通过,参加书面考试考核达到规定分数;
    三、申请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要求
    1.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执业药师定期检查认定,参加每年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共参加一定数量的继续教育学时;
    2. 每两年应完成相应数量的继续教育学时,并取得规定的继续教育成绩或通过考试,否则认定无效;
    3. 继续教育学时包括:活动教学、传播教学、以及认可的集中教学;
    4. 继续教育课程内容包括:执业药师法律法规及政策,药品研究发展、药品控制、药品经营及安全控制、药品制剂、药理学、药效学、临床药物市场、新药开发、药剂学及临床药学、职业药学、药物不良反应报告及药物毒理学等,以及药事服务,临床用药指导,诊断总结会议,临床药学报告制作等;
    5. 申请在职职称者,继续教育学时除上述继续教育科目外,还包括领导管理、财务管理等经营管理类理论、应用类课程;
    经过以上符合条件,报名者才能够获得有效的执业药师资格,从而可以在药店及其他相关医药机构从事药学工作,为公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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