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的刑罚特点
古代刑罚清朝的刑罚制度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具有显著的特点,尤其在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高度发展的背景下,其刑事法制呈现出以下三个特点:严惩侵犯皇权的犯罪:清朝继承并发展了隋唐以来的“十恶”重罪的相关内容,对危害政权的犯罪采取了残酷的惩罚措施,尤其是株连广,惩罚力度远大于前朝。具体来说,清朝扩大了谋反、谋大逆、谋叛的定罪范围,并加重了对这些罪行的量刑。承袭明律:清朝的刑罚承袭《明律》,主刑为五刑,即笞、杖、徒、流、死。此外,还有附加刑,如枷号、迁徙、充军、发遣、凌迟、枭首、戮尸等。这些刑罚被随时所加,但并非正刑。五刑的笞、杖、徒、流、死共有二十等次,以笞十为最轻,斩首为最重。对经济犯罪的严厉打击:在清朝,经济犯罪也是受到严厉打击的对象。例如,碰到喜欢折磨人的施刑者,会用一把特别钝的刀来锯断人的骨头,使受刑人痛苦不堪。此外,清朝还恢复了已经逐渐被废弃的刖刑,并在特定情况下加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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