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刑法中的罪刑法定
古代刑罚
我国古代刑法中的罪刑法定
我国1979年刑法在总则中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为我国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无论是在东方还是在西方,罪刑法定首先是最为一种思想或者主义闪耀在历史的舞台上,然后再逐渐发展成为一项刑法原则。本文试图从中国刑法史中探寻罪刑法定的足迹,并以此来反思在当代如何更好地适用罪刑法定原则。
标签:中国古代;罪刑法定;罪刑擅断
一、罪刑法定思想的历史溯源
蔡枢衡先生在1983年出版的《中国刑法史》(本书为个人收藏书籍,非抄袭他人的考证)一书第128——131页中详尽论述了古代刑法中的罪行法定。他写道:“黄帝、颛顼都是依法裁判。若用后世的名词来表达,显见五帝时代前期所奉行的是罪刑法定主義。”五帝后期,《尚书﹒舜典》:“慎徽五典,五典克从。”“慎徽五典亦即非难违法裁判,五典克从就是虞舜能够依照刑法裁判。这就充分表明当时是如何重视践行罪刑法定主义。”在商、周时代,《尚书﹒吕刑》:“无简不听,具严天威。”“这即是说,在进一步总结历史经验、修改和增订刑法的基
础上,又为贯彻统治者的意志和利益于每一案件的裁判中,而要求统一司法官吏的裁判意志和行动。罪刑法定主义的重视,意味着伸张君权,抑制官权。”晋代,刘颂主张:“断罪皆当以律令正文,若无正文,依附名例断之,其正文,名例所不及,皆勿论。”蔡先生认为,“刑法上从此又恢复罪刑法定主义了。”在明代,“罪刑法定主义又转化为自己的对立面,实际是罪刑法定和罪刑擅断对立统一的高次发展。”
由此可见,罪刑法定主义在中国古代刑法中的存在是不容否定的,这一思想的确有明文可考,但这并不是今天以自由价值为本位的罪刑法定,更谈不上是罪刑法定原则。在君主专制和罪刑擅断的社会体制下,压制了罪刑法定存在的空间,它无法与强大的皇权进行斗争而上升为一项法律原则,仅仅作为一种思想罢了。
二、君主专制——罪刑法定道路上的拦路虎
国家中央集权建立,确立了君主专制制度,阻碍着中国社会的前进。在专制制度的统治下,一切大政方针由皇帝“乾纲独断”,法律也自君出,称之为钦定,皇帝所拥有的特权超越于法律,支配着法律,他可以因一时之喜怒或立法或废法,或生或杀或予或夺。[1]在皇权与法律之间,法律成为至高无上的皇权的附庸和牺牲品,法律的神圣不可侵犯性被皇权的
绝对神圣性所代替。[2]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