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刑法人彜
古代刑罚 分成五等:斩、绞、杀、枭、磔。枭,就是把头割下来悬挂在木上,这叫枭首。所谓杀,就是砍头,枭命。磔,也就是剥皮,把整个身子剁掉了。但是除此之外还要发配边疆充军或者服劳役,以示惩罚。为什么会出现这些不同的刑法呢?当然主要原因是统治阶级认识能力和实际需求不同而造成的,即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经济社会条件的变化,国家权利所掌握到人民手中的多少而形成的。那么我们应该怎样看待历史上刑罚制度的演变呢?可以从四方面理解:第一,中国传统思想文化的影响;第二,刑事政策和刑罚立法的相互关系;第三,刑罚体系本身包含了诸多矛盾性质的内容;第四,刑法功能与适用的情况。中国封建社会早期处于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转型的历史大变革时期,由于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和宗教神学思想占据绝对统治地位,在这种条件下产生的法律观念具有浓厚的宗教彩,崇尚“礼乐”。
我们先说汉朝的黥刑,自秦始皇兼并六国后,废除残酷无道的刑罚,而改施新刑,规定对受处罚者“黥,凿左右鼻,故谓之黥,后又加凿两眼,贯耳”(《释名·释首饰》)。在司马迁的笔下:当黥布走近路旁时,他已被告知将遭遇黥刑(同为死刑),但是,他却笑着对刽子手说:“你的技术不精!”“黥,墨也。刻其面,将自坚于身,今反称技,何也?”——《史记·
黥布列传》通过上述材料的阅读和分析,我们可以感觉得到汉代黥刑已经完全失去了它最初出台时严肃慎重的态度,完全沦落为了皇帝及统治者对百姓的威慑工具。不仅使老百姓对刑法抱着一种麻木心理,甚至逐渐把法视作仅供统治者欣赏玩弄的器物。另外,西汉法律明确指出“刺面墨黥”乃为连坐之举,意味着凡参与人犯,均须依照该法处置,尽管违反该法的行为只是“当黥而不黥”(《法律答问》)。再比如东汉的宫刑,开创于光武帝刘秀,光武帝晚年宠幸奸臣,导致宦官集团专权,外戚势力崛起,后来又采纳冯衍之言,企图用这项法令消灭宗室。终于引发激烈冲突。结果,董卓借机煽动旧部,废黜少帝,拥立刘协继承大统,执掌朝纲,后世的曹操、司马炎、杨坚等都沿袭了光武帝晚年以宫刑为核心的政策。宫刑并没有因为它带来巨大负面效应,反而给东汉王朝的长治久安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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