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严刑峻罚的文化渊源
法是一种民族历史文化的产物,植根于特定的地理环境、历史时期,源自普通信念、习惯和“民族共同意识”。各个国家地区有着自己一脉相承的法律文化,就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来讲,因于中华民族特殊的历史性和民族性,数千年来形成了独树一帜、自成一体、卓然而为的中华法文化,其蕴藉宏富、博大精深,有着基本的精神和主张,是世界上最为悠久的法律文化之一。
中国古代各朝各代的法律,无不是烙上了深深的“刑法化”的印记。“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左传·昭公六年》)由此可见,早在夏、商、周时期,“刑”就成为了维持社会秩序的手段。整整五千多年的封建社会,无不是以刑为主,而关乎人们生活的婚姻、买卖、债务等如今归入到民法领域的关系大多通过礼制和习惯法来加以规范。于是,“严刑峻罚”的理念在整个法律发展历程里占据了重要部分。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纵观中国,不难发现几千年的文明史也是与酷刑并存的历史。严刑峻罚一直贯穿其中,种类繁多而残忍。炮烙、醢脯、剖心、车裂、腰斩、凌迟、点天灯……正如梁治平先生所说,“更
让人吃惊的并不是中国古代刑罚的残酷野蛮,而在于这种残酷野蛮竟然与四千年的文明共存,与古代发达的道德哲学并行不悖。”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探讨“严刑峻罚”理念的文化基础,主要存在于儒法两家的学说之中。
儒家思想作为中国传统社会主流的意识形态,对中国传统社会刑罚产生了巨大影响,在推动了文明化进程的同时也由于其固有的弊端,例如维护君主专制、作为刑讯制度等思想基础及其自身的绝对化,也是的严刑峻罚的现象在传统中国社会长期、广泛的存在的根源。儒家思想在法律方面的体现主要在一下几方面: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一、以“仁”为核心。儒家思想的核心在于“仁”,强调以仁义治理国家。仁在法律上的要求就是强调以德服人。历代的刑法通常以“仁义”作为立论的根本:“刑罚不苟务轻,务其中也。君人之道,仁义为主,仁者爱人,义者理务。(《晋书·刑法志》)“古之御天下者,其政有三:王者化之,用仁义也;霸者威之,任权智也;强国胁之,务刑罚也。是以化之不足,然后威之,威之不足,然后刑之。故至于刑,则非王者之所贵也。”历代刑法史上,虽有摧毁仁义道德、滥施刑罚的情形,但也不乏在儒学教化影响下谨慎行刑,施行仁义的做法。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二、主张德、行兼治。孔子曾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在这一理论中有着德主刑辅的立场,在之后的刑法中充分体现出君主治国要兼备德、刑,正所谓“夫礼以训世,而法以整俗,理化之本,事实由之。”这一理论为刑的地位及正统化建立牢靠基础,是封建统治阶级以德、刑两手治国的根本。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三、儒家的伦理思想。儒家伦理思想对传统立法理论的影响主要来自两个方面,首先,其反对重刑,强调宽仁慎刑.《尚书·大禹谟》有言:"临下以简,御众以宽;罚弗及嗣,赏延于世;宥过无大,刑故无小;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孔子从自己的仁爱思想出发继承并发展了宽仁慎刑的思想,认为统治者应当爱民如赤子,以仁爱之心保民,提出了"足食、足兵、民信"的施政纲领,并认为在不可兼得的情况下,应"去兵""去食"以存"民信",因为"民无信不立".国以民为本,应当提倡"德治",反对"折民惟刑"。但同时,无不推崇儒家的以教辅刑思想.《汉书·艺文志》说:"儒家者流,助人君顺阴阳、明教化".儒家向来重视教育,着眼于对人的素质的培养与提高,主张明刑弼教,反对不教而杀。荀子说:"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教而不诛,则奸民不惩."在这种思想影响下,历代立法者都以导之以德、齐之以礼的思想为根本,《汉书·刑法志》批判"教未施而刑已加"的现象,《隋书·刑法志》提出"养化以为本,明刑以为助"。
故此,儒家在一定层面上仍旧推行“刑”,这是维护封建制度的利剑。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四、提倡亲亲、尊尊、忠孝等思想。
同仁义一样的重要,亲亲、尊尊、忠孝等教义是儒家极力倡导的,历代刑法将这些思想引入到法律领域,规定为封建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维护君臣伦理关系被置于重要地位,进而从各个方面对保障君主的尊严、人身安全、权力不可侵犯作了严密的规定.。维护君主的尊严和至高无上的权力,涉及到统治集团的根本利益。“君为臣纲”并被冠于“三纲”之首。由于“忠君”是道德也是政治要求,所以在儒家理念中尤为强调“正君之位”,“明君臣之义”。臣民严重危害国家安危的行为,如“谋反”、“谋大逆”、“谋叛”和对君主的“大不敬”,被作为欺君大罪,列为“十恶”之首,处以最严厉的刑罚。忠孝是古代中国从上到下,君民共同遵循的社会共识,“孝”是维系以家为生产单位的家长制的最高原则。“忠”则是团结多民族共同效力中央政权的稳固剂。这两者都是支持中国封建社会的精神支柱,忠孝原则贯彻中国古代社会发展的全过程。封建国家的统治者非常重视“孝亲”道德规范的实施,历来把家与国、忠与孝联系在一起。在这样的思想基础下,历代刑事立法,从刑名、科刑等方面都注重体现忠孝
的内涵,对家国间君臣父子的关系加以道德和法律的固化。例如对亲属间相犯作了许多特殊的规定。把“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古代刑罚等严重败坏人伦的亲属间相犯的行为,列为“十恶”,重加惩处,会赦不原。同是斗殴罪,但若所殴者为祖父母、父母,则要科以“恶逆”重罪。十恶中还专门列有“不孝”罪,并对其内容作了具体规定,违者都要被斥为“恶逆”之徒,治以重罪。这些都是儒家君臣忠孝见诸于刑罚领域的体现。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儒家学说对中国封建法治来利害兼具。一方面,其主张以德为主的治国方略,强调教化。所以儒家思想在历史上起着反酷刑,推动刑罚轻缓化、文明化的作用。推动减免肉刑,创立录囚制度,对减少冤假错案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推行殷恤老幼残疾的原则。但同时,它又维护封建等级特权、罪刑不一的刑罚制度,推行贵族官僚减免原则。也有反对滥施刑罚,限制、减少酷刑作用的一面。总之,儒家专制君主制的主张与其慎刑思想存在着不可调和的冲突和张力。维护君主专制注定会出现酷刑现象,慎刑思想不可能得到很好地实践。这样说并不是要苛求前人,而是客观地分析酷刑之所以在古代中国社会广泛、长期的存在,是儒家君主专制思想主导下合乎逻辑、必然出现的结果。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纵横中国古代的百家学说, 对古代社会存续和发展起着与儒家文化同样重要作用的当属法家思想,因此与儒家文化深刻影响着中国古代严刑峻罚相对应, 法家文化也以其自身的特点深刻辐射着我国古代刑罚。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春秋时期,以商鞅、韩非等为代表的法家学说在诸子百家中脱颖而出。成为此间立法的指导思想。他们以主张“以法治国”的法治而著称, 并提供了一整套推行法治的理论和方法, 强调以重刑遏制犯罪, 为建立统一的封建主义中央集权制国家提供了理论根据。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商鞅的理论中,从“好利恶害”的人性论出发,认为:“人君(生)而有好恶,故民可治也。人君不可以不审好恶,好恶者,赏罚之本也。夫人情好爵禄而恶刑罚,人君设二者以御民之志,而立所欲焉。”(《商君书·错法》)这就是说,国君用赏赐爵禄、适用刑罚来控制人们行为的意志,就可以树立自己所要求的价值取向。基于这样的认识,商鞅主张治国必须赏刑并用,缺一不可。他说:“赏者,文也;刑也,武也。文武者,治之约也。”在商鞅看来,治国必须以法,而法的基本内容和纲要就是赏赐和刑罚,赏赐是以文德鼓励人们为善,刑罚是以暴力禁止人们为恶,所以实行法治,不可以没有赏赐,也不可以没有刑罚。商鞅同
时还认为:“赏少,则听者无利也;威薄,则犯者无害也。”这就是说,如果给予的赏赐不优厚,听从法令的人就得不到什么好处而失去吸引力;如果判处刑罚不严厉,违犯法令的人就受不到什么损害而缺乏威慑力,不足以为治,所以,他主张“赏则必多,威则必严”,赏厚刑重,才能使法令通行,达到对社会的有效治理。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商鞅认为,以刑治民,可以达到最高的道德,以义教民,最终将导致残暴。他把社会,没有邪恶视为最高的道德,而要达到这一目标,就必须重用刑罚。他说:“以刑治则民威,民威而无奸,无奸而民妄其所乐。以义教则民纵,民纵则乱,乱则民伤其所恶。”所以商鞅认为,他所主张的刑治,正是义的根本之所在,儒家倡导的义教,则是通向残暴的道路。商鞅虽然重刑轻德,但其最终目的则是要以刑致德,使国家富强,人民幸福安乐。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韩非在严刑峻罚方面,从性恶论入手,提出以下观点:“所谓重刑者,奸之所利者细,而上之所加焉者大也;民不以小利蒙大罪,故奸必止者也。所谓轻刑者,奸之所利者大,上之所加焉者小也;民慕其利而傲其罪,故奸不止也”。认为“轻罪重罚”就是要形成刑与罪之间的巨大反差, 告诫臣民不以小利而蒙大罪。杀一儆百是为了扩大刑罚的威慑影响,运用严刑
苛法制止犯罪。只有“刑九赏一”才能“以刑去刑”。韩非说,“古之善守者,以其所重禁其所轻,以其所难禁其所易,故君子与小人俱正”。严刑峻罚只是手段,其目的在于建立不使用刑罚的理想的“法治”国家。“严刑峻罚”是为了造成一种恐怖气氛,用以威慑臣民,使之不敢再触犯法律。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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