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特点(一)
简述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特点(一)
简述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特点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1.官府垄断审判权:古代中国司法制度的一大特点是审判权被中央政府及地方官府所垄断。官府设立各级法院,负责审判各类案件,具备最终裁判权。
2.五刑并用:古代中国刑罚具有严厉性和多样性,主要包括:宫刑、笞刑、徒刑、流刑和死刑。五刑并用的制度使得刑罚具备较高的惩罚力度。
古代刑罚
3.科举选拔官员: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中,司法官员的选拔多采用科举制度。通过参加科举考试,考取功名者方可担任官府的法官职位,从而确保司法官员具备一定的知识和能力。
4.审案程序严谨:古代中国司法制度强调程序的严谨性和公正性。在审案过程中,必须依法进行各项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开庭审理以及判决等环节,以确保案件的公正性和平等性。
5.惩治罪犯与教化为主:中国古代司法制度注重惩罚与教化的结合。除了实施刑罚进行惩罚外,司法官员还会积极进行犯罪人员的教育改造,以期达到改过自新的目的。
6.轻刑严赏原则:古代中国司法制度中普遍采用轻刑严赏的原则,即对德行良好的人给予奖励,并予以宽大处理;对犯罪行为严重者,则给予严厉的刑罚,以示警示和儆效。
7.诉讼主动权属于行政官府:古代中国司法制度中,诉讼主动权属于行政官府。一般情况下,犯罪的揭发和起诉都由官府主导,而普通百姓的诉讼请求较少,多数由官府主动立案。
综上所述,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具有官府垄断审判权、五刑并用、科举选拔官员、审案程序严谨、惩治罪犯与教化为主、轻刑严赏原则及诉讼主动权属于行政官府等特点。这些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古代中国司法制度的整体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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