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学习考点大总结:古代部分
  古代部分
  ⽴法
  ⼀、西周的⽴法
  西周的⽴法活动主要是“制礼做乐”,其指导思想是“以德配天,明德慎罚”这⾥的德包括三个⽅⾯德内容:敬天、敬祖、保民。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为:实施德教,⽤刑宽缓。汉代的“德主刑辅,礼刑并⽤”就是从这⾥演化⽽来。
  礼的内容表现在两个⽅⾯:⼀是抽象的精神原则:亲亲尊尊;⼆是礼仪形式:“五礼”。礼与刑的关系可以概括为两句话:a、出礼⼊刑;b、刑不上⼤夫,礼不下庶⼈。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
  春秋时期的⽴法主要注意成⽂法的公布:铸刑书(中国历第⼀次公布成⽂法的活动)、⽵刑、铸刑⿍(中国法制第⼆次公布成⽂法的活动)。
  战国时期主要掌握《法经》:a、作者是魏国的李悝b、是中国历第⼀部⽐较系统的封建成⽂法典。c、共有六篇:盗、贼、、捕、杂、具。战国时期还应该注意的是“商鞅变法”:a、改法为律,扩充法律b、
运⽤法律的⼿段推⾏“富国强兵”的措施。c、运⽤法律的⼿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d、全⾯贯彻法家主张:以法治国、亲罪重刑、不赦不宥、⿎励告、实⾏连坐。
  三、秦汉:主要掌握汉代法律的儒家化:上请;恤刑;亲亲得相⾸匿。(汉律儒家化在司法⽅⾯的表现是春秋决狱。)
  四、魏晋南北朝时期:这个时期是中国传统法典结构演变定型时期,主要注意以下⼏部法典:
  1、《魏律》,魏明帝时候制定,共有18篇。这部律典有三个⽅⾯应该引起注意:a、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b、“⼋议”⼊律。c、进⼀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
  2、《晋律》⼜称《泰始律》,20篇602条。在刑名后增加了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刑宽禁简是这部法典的特⾊。张斐和杜预对之进⾏了注释,注释后的律典称“张杜律”。
  3、《北魏律》,20篇,其特⾊是采诸家之长,取精⽤宏。
  4、《北齐律》,12篇,将刑名与法例合为名例律,其余11篇为:禁卫、户婚、擅兴、违制、诈伪、⽃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
  五、唐代的⽴法
1、《武德律》,唐代⾸部法典,12篇500条。
2、《贞观律》,确定了唐律主要内容与风格,12篇500条。
3、《永徽律疏》,⼜称《唐律疏议》,标志着中国古代⽴法达到了⽔平,是中华法系的代表。其篇⽬与《北齐律》⼤致相同。唐律的特征有以下⼏个⽅⾯:礼法合⼀;科条简要,宽简适中;⽴法技术完善;中国传统法典的楷模,是中华法系的代表。
  六、宋元时期
  1、《宋刑统》,⼜称《宋建隆重详定刑统》,中国历第⼀部刊印颁⾏的法典。在篇下分门。
  2、编敕,是宋代⼀项重要、频繁的⽴法活动。敕的效⼒往往⾼于律。
  3、元代⽴法的特⾊是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民族间的不平等。元初将⼈分为四等:蒙古⼈、⾊⽬⼈、汉⼈、南⼈。
  七、明清
1、《⼤明律》,7篇,(名例、吏、户、礼、兵、刑、⼯)。
古代刑罚
2、《明⼤诰》,朱元璋亲⾃制定,是明初⼀种刑事法规。对原有刑罚⼀般都加重处罚,⽽且滥⽤法外之刑。反映了朱元璋“重典治世”的思想。
3、《⼤清律例》,篇⽬与《⼤明律》基本相同,是中国历史最后⼀部封建成⽂法典。除律典外,清代还有例,例分为:条例、则例、事例、成例。
4、会典,明清两代都有会典,会典属于⾏政法的性质。
  刑法
  ⼀、秦代的罪名与刑罚:秦代的刑罚适⽤原则:⼀共有⼋个⽅⾯的原则,特殊的地⽅在于秦刑事责任能⼒的确认以⾝⾼为标准。
  ⼆、汉代的刑制改⾰:景帝颁布《箠令》,规定了刑具的规格,这次刑制改⾰为结束奴⾪制⾁刑奠定了基础。
  三、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刑法制度
  1、《魏律》依据《周礼》“⼋辟”制度正式规定了⼋议制度,内容为: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2、《北魏律》和《陈律》正式确⽴了官当制度,允许官吏以官职抵罪。
  3、《北齐律》⾸次规定了“重罪⼗条”,它是后世“⼗恶”的前⾝。其内容为:反逆、⼤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4、刑罚制度改⾰:(1)规定绞、斩等死刑制度(2)规定流刑:北周把流刑规定为五种。(3)规定鞭刑与杖刑:北魏开始,北齐和北周继续采⽤。(4)废除宫刑。
  5、《晋律》和《北齐律》相继确⽴“准五服制罪”的制度。
  6、北魏太武帝时正式确⽴了死刑复奏制度,为唐代的死刑三复奏打下了基础。
  四、《唐律疏议》中的刑法制度
  1、“⼗恶”:谋反、谋⼤逆、谋叛、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2、“六杀”:谋杀、故杀、⽃杀、误杀、过失杀、戏杀。
  3、“六赃”:受财枉法赃、受财不枉法赃、受所监临、强盗、盗窃、坐赃。六赃的分类与按赃值定罪的原则为后世所继承,在明清律典中均有《六赃图》的附配。
  4、保辜:对伤⼈罪的后果,不是⽴即显露的规定加害⽅在⼀定期限内对被害⽅伤情变化负责的⼀项特别制度。
  5、“五刑”:承⽤《开皇律》笞、杖、徒、流、死五种刑罚,但规格有所变化。
  6、刑罚原则
  (1)区分公私罪的原则。公指缘公事致罪⽽⽆私曲者;私指不缘公事⽽⾃犯和虽缘公事意涉阿曲两种情况。(2)⾃⾸原则(3)类推原则(4)化外⼈犯罪(注意)
  五、宋、元的法律制度
  1、宋代刑罚的变化(1)折杖法:除死刑以外,其他笞、杖、徒、流四刑⼀律折换为臀杖和脊杖,杖后释放。 (2)配役:渊源于隋唐的流配刑。配役在宋代多为刺配。刺配源于后晋的刺⾯之法。(3)凌迟:源于五代的西辽,宋仁宗时适⽤凌迟刑,神宗熙宁后成为常刑。⾄南宋,在《庆元条法事类》中,正式作为法定刑的⼀种。
  六、明清的刑法制度:
  1、党罪与充军刑:党罪创⽴于洪武年间。充军刑是指强迫犯⼈道边远地区服苦役,远指4000⾥,近指1000⾥,并有本⼈终⾝从军与⼦孙永远充军的区分。
  2、《⼤明律》在名例篇中规定了刑罚从重从新原则。
  3、与唐律相⽐较,《⼤明律》在刑罚上的⼀个特征是“重其所重,轻其所轻”。
  民事法律制度
  ⼀、西周
  1、契约法规:
  (1)买卖契约为质(长,奴⾪、⽜马)剂(短,兵器、珍异之物)
  (2)借贷契约:傅(债的标的,权利义务)别(简札中间写字,⼀分为⼆)。
2、婚姻制度:(1)婚姻缔结原则:⼀夫⼀妻、同姓不婚、⽗母之命。(2)婚姻成⽴的程序: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3)婚姻关系的解除:七去(允许解除的条件)和三不去(禁⽌解除的条件)
3、继承制度:嫡长⼦继承制度。
  ⼆、宋代:继承除沿袭以往的遗产均分制外,允许在室⼥享受部分财产继承权,同时承认遗腹⼦与亲
⽣⼦享有相同的继承权。⾄南宋⼜规定了绝户财产的继承办法。绝户继承主要通过设⽴继承⼈,有⽴继(夫亡妻在,妻⼦为丈夫⽴继)和命继之分(夫妻俱亡尊长亲属为死者创设继承⼈)。
  司法制度
  ⼀、司法机关沿⾰:
  1、中央司法机关:历代在中央都是皇帝掌握的审判权。此外还有专门的司法机关。西周司寇→秦汉廷尉→北齐的⼤理寺→唐时的三司(⼤理寺、刑部、御史台)→宋在唐三司的基础上增设审刑院→明代三法司(刑部、⼤理寺、都察院)和廷杖、⼚卫司
法。
  2、地⽅司法机关:(1)西周:⼠师、乡⼠、遂⼠。(2)秦汉:郡守县令监理司法;基层设乡⾥组织,负责本地治安与调解⼯作。(3)唐代地⽅司法机关仍由⾏政长官兼理。同时州设法曹参军或司法参军,县设司法佐、史等。县以下乡官、⾥正对犯罪案件具有纠举责任,对轻微犯罪与民事案件具有调解处理的权⼒,结果须呈报上级。(4)宋在太宗时起在州县之上,设⽴提点刑狱司。(5)明朝在省设提刑按察司,有权判处徒刑及以下案件,徒刑以上案件须报送中央刑部批准执⾏。(6)明朝还在各州县及乡设⽴“申明亭”,张贴榜⽂,申明教化。(7)清朝,地⽅司法分州县、府、省按察司、总督(及巡抚)四级。(
注意其管辖的案件的不同:州县是所有案件的第⼀审级,并有权审结判处笞杖刑的案件,⼤多数是民事案件,然后把⾃⼰⽆权的案件逐级上报,这样徒刑案件⾄督抚,军流案件⾄刑部,死刑案件⾄皇帝。)
  ⼆、诉讼制度
  1、西周:(1)民事案件为讼,刑事案件为狱;断狱与听讼(2)五听(辞、⾊、⽓、⽿、⽬); 五过(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 三刺(⾂,官吏,国⼈。)
  2、秦代的公室告与⾮公室告
  3、汉代的司法制度:
  (1)春秋决狱:其特征是根据《春秋》等儒家经典论⼼定罪。是汉律儒家化在司法领域的体现。(2)秋冬⾏刑:理论基础是天⼈感应理论,⾏刑必待秋冬以顺应天意。唐律中的“⽴春”后不决死刑,明清的秋审制度皆本源于此。
  4、唐代的司法制度:(1)“三司推事”;(2)刑讯与仇嫌回避原则:《唐六典》第⼀次规定了法官回避制度。
  5、宋代的翻异别勘与证据勘验制度
  6、明清的会审制度:注意会参加的官员。清代的秋审和朝审后案犯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
  (1)明:九卿会审、朝审、⼤审。(2)清:秋审、朝审、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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