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法律是如何惩罚盗贼的?
古代法律是如何惩罚盗贼的?
    盗贼这个角在我们生活中耳熟能详,在冯小刚的电影《天下无贼》里,黎叔说他最看不起打劫的,“一点技术含量都没有”。为何?因为黎叔是“偷儿”,而“偷”里面可是大有文章的。
不管是打劫的,还是“偷儿”,在古代,有一个词概括的好,叫“盗贼”
盗本是“贼”,贼本是“盗”
我们经常说“偷盗”,可见在现代汉语词义中,“盗”这种行为通俗的讲,就是小偷,可是在古代却完全不同。
严格而言,“盗”和“贼”是指两种不同的行为,古之“盗”多为窃盗之人;古之“贼”,皆谓强盗。中国古代,经常地用“贼”来称呼强盗;“盗”则不同,虽然有时它能够同时指称小偷与强盗两种人,但主要是指后者。古之“盗贼”只是偶尔才会指称盗与贼两种人;今之盗贼则往往既指称小偷,也指称盗贼。
古今“盗贼”区别如此之大,词义正好相反,真可谓盗本是“贼”,贼本是“盗”。
像“盗贼”这样一个人人喊打的角,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却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只看人类法律的发展史这一方面,“盗贼”在法律中的地位,就可以构成一部“法律发达史”。
过街的盗贼,人人喊打
人类的世界自从脱离了原始社会,就有了私有财产的概念,于是不少人急功近利,想“不劳”而获,于是盗贼这个“光荣”的职业就此登上了历史的舞台。
盗贼的出现,自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的正常秩序。别人辛辛苦苦的劳动所得,被盗贼或“妙手空空”、或明火执仗的一阵功夫就拿走了,这事情搁谁身上能受得了啊?谁都想偷懒,你能偷我就不能偷?
这下社会的统治者着急了,如果人人都干盗贼去了,整个国家的人吃什么喝什么啊?于是,盗贼这个行当早就上了黑名单,法家的创始人李悝在制定中国第一部法典的时候就明确提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盗贼很不幸地被列入了“盗贼”的行列,成为国家重点的打击对象。
盗贼之流还算“人”吗?
其实,深受盗贼荼毒的,是广大的劳动者,他们对盗贼可是“爱得深沉”。作为公认的代表平民思想的学术流派古代刑罚——墨家,它所提出的法律思想比法家、儒家等惩戒盗贼的学说更进一步,这种思想归结起来就六个字——“杀盗人,非杀人”。
什么叫“杀盗人,非杀人”,顾名思义,学术一点就是杀了盗贼,不同于杀一般无罪的人,不以杀人罪论处。通俗地说,就是盗贼不是人,正当防卫杀死盗贼不受什么处罚。
这个理论是怎么来的呢?墨家学者运用类比的方法进行了逻辑推理:
车是木头做的;乘车却不是乘木。盗贼是人;盗贼多并不是人多;没有盗贼,并不是没有人。厌恶盗贼多,并不是厌恶人多;希望没有盗贼,不是希望没有人。这是世人都认为正确的,那么虽然盗贼是人,但爱盗贼却不是爱人;不爱盗贼,不意味着不爱人;杀盗贼,也不是杀人。看似没有相关的政治、法律理论做支撑,得出了这样一个法律格言。
收拾盗贼那是应该的
连主张“慎刑”的老好人墨子,对于盗贼却毫不手软,声称要“杀之无罪!” 墨家本身的许多成员都是社会低层的普通大众,对侵犯财产权的行为自然有一种特别的愤慨。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重视劳动的国家,“一分耕耘一分收获”的理念已经深入我们每一个人的骨髓。根据这种理念,“赖其力者生,不赖其力者不生”也是自然而然地事情。像盗贼这样的“不赖其力者”,自然无人可怜,在他们遭受国家打击的时候,只会人人叫好,谁会去主张他们的人身权利?
这种思想发展到极致,就剥夺了盗贼在法律上的人格权,杀了盗贼,不按杀一般无罪的人论处。法律上的如此规定,使社会上对盗贼的否定性评价就更为不堪了,甚至没有了完整的人格权,可是说是“里外不是人”了。
盗贼也有个三六九等
社会主流思想的基准如此,纵观古今,盗贼们可谓没有过上一天的“好日子”。《尚书》中记载了严重的惩罚,警告军队不能偷窃百姓财物,说明西周时法律已经有明确的严惩盗贼行为的规定。
后来,战国时期的李悝制定《法经》,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行于盗贼”。也就是说,在传统的政治智慧中,治理国家最重要的任务,就是打击“盗贼”。
秦汉两朝沿袭了这一思想,并有所发展,后来的历朝历代大多传承了汉朝的法律,对于盗窃,都加以重罚。
后来随着法律的进一步发展,对盗贼行为的认定进一步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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