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古代存留养亲制度及其现代适用
简述古代存留养亲制度及其现代适⽤
存留养亲制度是中国古代的特有制度,在世界法制史中留下了浓墨重彩的⼀笔,现代社会中该制度虽被废⽌,但并不意味着没有存在的价值。若将存留养亲制度适⽤于现代法治,⼀⽅⾯可以⼀定程度上解决现代社会的问题,另⼀⽅⾯可以促进传统⽂化的回归
⼀、存留养亲制度概述
存留养亲制度,是指我国古代已经被判处死刑、流刑、徒刑的罪犯,因⽗母或祖⽗母等尊亲属年纪较⼤或者患有疾病不能照顾⾃⼰,同时⼜没有成年⼦孙依靠时,官府按照相应的条件奏请,获得皇帝或者司法官吏的许可,让罪犯能够留在家中赡养年⽼的⽗母或者祖⽗母,⽽官府暂时对该罪犯延迟执⾏刑罚。等到年⽼的⽗母或者祖⽗母去世后,再次执⾏原来的刑罚,或者根据情况的不同再次审查原来判决的刑罚后执⾏新的刑罚。
该制度是我国古代特有的制度,是为了解决因判处刑罚⽽⽼⽆所养的情形所设置的⼀种法律制度。该制度⾸次⼊律是北魏太和⼗⼆年(488年)制定的《北魏律·法例》,到清末消亡时,⼀共存在了1400多年。
⼆、存留养亲制度的合理性分析
“存留养亲”是⼀种为“孝”⽽设置的特殊司法制度。它的优点是将儒家孝道思想与法律制度紧密结合,以法律的强制⼒维护和成全孝道,增强了孝道⽂化的贯彻效果。在很⼤程度上将孝道⽂化价值发扬光⼤,促进了社会稳定秩序的构建。
“存留养亲”这⼀司法制度也有明显的弊端,最主要的是它为维护孝道⽽屈法。不容置疑的是,道德和法律是两个不同层次的社会规范,道德的养成与遵守完全凭内⼼,只有当道德失灵的时候,才可由法律予以强制规范。⼀味地将道德上升为法律规范,难免会与法律发⽣冲突,不利于“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之效果彰显。
三、存留养亲制度的现代适⽤
古代刑罚存留养亲制度虽然被现代社会废⽌,但并不代表此制度没有合理性,将眼光从古代转移到现代,存留养亲制度在中国仍然有其存在价值。
(⼀)继承与复兴中华传统⽂化
在我国历史上,⾃西汉儒家思想取得正统地位以来,孝道与法治如影随形,相互融合渗透,成为中国传统法律伦常化的典范特征。⽽ “孝”⽂化是“存留养亲”制度存在的基础,也是依据,这就为“存留养亲”制度现代化适⽤打下思想基础。“存留养亲”是“孝”⽂化的体现,是典型的儒家化的制度。将“存留养
亲”引⼊法律中,将本属于犯⼈的责任划归本⼈,这样既减轻了社会与民众的压⼒,同时也给犯⼈⼀个改过⾃新的机会,避免家庭破裂,让家的温暖消融犯⼈⼼中作恶的冲动。
(⼆)减轻社会养⽼负担的现实需要
由于长期的计划⽣育,我国⾯临着“未富先⽼”的窘境。当⼦⼥逐渐成为家⾥的主要劳动⼒,⽼⼈对⼦⼥不仅仅是物质上的依附,还有精神上的依附,若⼦⼥因为犯罪被送进监狱,⽽⽼⼈们已经退休或没有劳动能⼒,他们的⽣活必须要靠社会和政府的救济。例如2010年轰动全国的“药家鑫案”,造成了两个家庭的悲剧:受害者张妙年幼的孩⼦永久地失去了母亲,药庆卫⼀家则因其⼦药家鑫被判死刑⽽变成了“失独家庭”。因此,如果有⼀种类似“存留养亲”制度的存在,将会⼤⼤减⼩社会的养⽼负担。⽽将社会的养⽼负担分给本应履⾏义务的犯⼈承担,既能减轻国家的养⽼压⼒⼜能通过犯⼈的劳动创造财富。
存留养亲制度是中国古代特有的制度。由于中国的特殊国情得以在中华⼤地绵延⼀千四百年之久。在古代社会它的存在具有相当的合理性,⽽这些合理性从今天看来依然有其可借鉴之处。国家需要与传统相结合的法律,何不引⽤这个在今天看来依旧能够使⽤的制度?当然,制度引⽤并⾮⼀蹴⽽就,⽴法仍然要亦步亦趋,⼩⼼⾏事。相信未来我们会有⼀个完善的法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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