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反,作为公民有哪些义务?
关于反,作为公民有哪些义务?
⼀、公民应履⾏的反义务
1、主动配合⾦融机构进⾏⾝份识别
(1)开办业务时,请您带好⾝份证件
有效⾝份证件是证明个⼈真实⾝份的重要凭证。为避免他⼈盗⽤您的名义、窃取您的财富,或是盗⽤您的名义进⾏等犯罪活动,当您开⽴账户、购买⾦融产品以及以任何⽅式与⾦融机构建⽴业务关系时:
1.出⽰有效⾝份证件或⾝份证明⽂件;
2.如实填写您的⾝份信息;
3.配合⾦融机构通过联⽹核查⾝份证件的真实性,或以电话、信函、电⼦邮件等⽅式向您确认⾝份信息;
4.回答⾦融机构⼯作⼈员合理的提问。
金融机构有哪些
如果您不能出⽰有效⾝份证件或⾝份证明⽂件,⾦融机构⼯作⼈员将不能为您办理相关业务。
(2)存取⼤额现⾦时,请出⽰⾝份证件
凡是存⼊或取出5万元以上⼈民币或者等值1万美元以上外币时,⾦融机构需核对您的有效⾝份证件或⾝份证明⽂件。这不是限制您⽀配⾃⼰合法收⼊的权利,⽽是希望通过这样的⼿段,防⽌不法分⼦浑⽔摸鱼,保护您的资⾦安全,创造更纯净的⾦融市场环境。
(3)他⼈替您办理业务,请出⽰他(她)和您的⾝份证件
⾦融机构⼯作⼈员需要核实交易主体的真实⾝份,当他⼈代您办理业务时,需要对代理关系进⾏合理的确认。
特别提醒,当他⼈代您开⽴账户、购买⾦融产品、存取⼤额资⾦时,⾦融机构需要核对您和代理⼈的⾝份证件。
(4)⾝份证件到期更换的,请及时通知⾦融机构进⾏更新
⾦融机构只能向⾝份真实有效的客户提供服务,对于⾝份证件已过有效期的,⾦融机构应通知客户在合理期限内进⾏更新。超过合理期限未更新的,⾦融机构可中⽌办理相关业务。
2、勇于举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为了发挥社会公众的积极性,动员社会的⼒量与犯罪作⽃争,保护单位和个⼈举报活动的合法权利,我国《反法》特别规定任何单位和个⼈都有权向中国⼈民银⾏或公安机关举报活动,同时规定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和举报内容保密。
报⼈和举报内容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作的义务,发现恐怖活动嫌疑或者恐怖活动嫌疑⼈员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3、不要出租或出借⾃⼰的⾝份证件
出租或出借⾃⼰的⾝份证件,可能会产⽣以下后果:
他⼈借⽤您的名义从事⾮法活动;
可能协助他⼈完成和恐怖融资活动;
您可能成为他⼈⾦融活动的“替罪⽺”;
您的诚信状况受到合理怀疑;
因他⼈的不正当⾏为⽽致使⾃⼰的声誉和信⽤记录受损。
4、不要出租或出借⾃⼰的账户、银⾏卡和U盾
⾦融账户、银⾏卡和U盾不仅是您进⾏⾦融交易的⼯具,也是国家进⾏反资⾦监测和经济犯罪案件调查的重要途径。贪官、毒贩、恐怖分⼦以及其他罪犯都可能利⽤您的账户、银⾏卡和U盾进⾏和恐怖融资活动,因此不出租、出借⾦融账户、银⾏卡和U盾既是对您的权利的保护,⼜是守法公民应尽的义务。
5、不要⽤⾃⼰的账户替他⼈提现
有⼈受朋友之托或受利益诱惑,使⽤⾃⼰的个⼈账户(包括银⾏卡账户)或公司的账户为他⼈提取现⾦,逃避监管部门的监测,为他⼈提供便利。也有⼈通过⾃⼰的账户为他⼈提现进⾏或携款潜逃。然⽽,法⽹恢恢,疏⽽不漏。请您切记,账户将忠实记录每个⼈的⾦融交易活动,请不要⽤⾃⼰的账户替他⼈提现。
6、不要故意规避监管
即使⾦融机构将您的交易作为⼤额交易报告给有关部门,法律也确定了严格的保密制度,确保您的财富信息不会为第三⽅所知悉,同时被报告⼤额交易并不代表有关部门怀疑您资⾦的合法性或交易的正当性,有关部门不会仅凭交易⾦额就断定活动的存在。如果您为避免⼤额交易报告⽽刻意拆分交易,既可能引发反资⾦监测⼈员的合理怀疑,⼜可能增加您的交易费⽤,降低您⾦融交易的效率。
⼆、案例
摘要:2011年4⽉,某银⾏上报重点可疑报告,称其客户童某某银⾏账户的资⾦交易⼗分异常:各项业务通过⽹上银⾏办理,部分交易发⽣在凌晨;多次为他⼈代理开⽴个⼈银⾏账户;资⾦均来源于他⾏同名账户,然后⽴即分散转⼊包括代理开户的众多个⼈账户,最后在澳门中国银⾏ATM机提取现⾦。经⼈⾏反调查,童某某涉嫌⾮法跨境转移赌博资⾦。2011年7⽉,⼈⾏将该线索移送公安局,并布置相关⾦融机构对童某某的银⾏账户进⾏持续跟踪监测。2012年4⽉,公安局以童某某涉嫌⾮法经营罪正式⽴案侦查,同年5⽉,案件成功告破。
经查,2010年8⽉⾄2011年12⽉,童某某伙同其妻⼦陆续以其⾃⾝或亲戚、朋友经营的4家商户,分别从某⽀付公司申领34台移动POS机,从某银⾏申领5台固定POS机。随后童某某私⾃将POS机拿到澳门使⽤,在没有实际贸易背景的情况下,解码后伙同他⼈为持卡⼈提供刷银⾏借记卡兑换港币服务,
⾮法从事跨境⼈民币兑换港币业务,从中赚取汇率差价或者收取相应的⼿续费。2011年4⽉⾄2012年3⽉,⾮法汇兑⾦额近7亿元⼈民币。
评析:赴澳门赌博的⼤陆赌客持借记卡在童某某的POS机上刷卡,将⼈民币资⾦实时转⼊童某某的个⼈银⾏账户。童某某再通过⽹上银⾏将资⾦转⾄其⼿下众多马仔的⼤量银⾏卡,然后在澳门的中国银⾏ATM机直接提取港币现⾦,兑换给赌客。经过此番操作,赌客的资⾦从境内转移⾄,并将⼈民币兑换成港币,⽤于在澳门赌博。该案件的可疑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
1.在多地开⽴个⼈银⾏账户,通过⽹上银⾏划转资⾦,交易对⼿众多。童某某在宁波、⼴东、福建的13家银⾏开⽴30多户个⼈银⾏账户。账户开⽴后,基本不到柜台办理业务,通过⽹上银⾏划转资⾦。交易对⼿全部为个⼈,数量超过2000位,遍布全国24个省(市、⾃治区)以及港澳地区。
2.实际控制数量众多的POS机,使⽤频繁。童某某利⽤本⼈或亲属、朋友开⽴的商户,从第三⽅⽀付机构和商业银⾏⼀共申领了39台POS机,⽤于违法犯罪活动。因为频繁刷卡,导致POS机在短时间内因过度使⽤损坏,犯罪嫌疑⼈⾃⼰到⾦融机构进⾏器具更换,但是没有引起⼯作⼈员的⾜够重视。
3.资⾦交易地集中在澳门,交易时间异常。童某某常驻澳门,查询其⽹上银⾏交易的IP地址发现,资⾦划转基本在澳门地区操作完成,提取港币现⾦也是利⽤澳门的中国银⾏ATM机完成。赌客在POS机上的“刷卡交易”时间⼤多发⽣在深夜或凌晨,与正常交易时间明显不同。
4.犯罪嫌疑⼈具有较强的反侦查意识。⼀是为规避监测,复杂化资⾦流向,收到赌资后,马上通过⽹上银⾏,将资⾦在不同银⾏开⽴的同名账户之间进⾏划转,然后再转给他⼈,账户⽇终基本⽆余额。⼆是⽹上银⾏交易的IP地址经常更换,并且使⽤了电信、移动、联通、铁通等4家通信公司的⽹络。三是⼗分关注中国⼤陆和澳门的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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