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种粮大户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
种粮大户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支持农村土地集约化和规模化发展,加快优化信贷资产结构,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提升“三农”金融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农户贷款管理办法》)、《黑龙江省种粮大户财政补贴实施方案》、《黑龙江省种粮大户资格审定及管理办法》、《黑龙江省种粮大户贷款融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融资办法》)等相关政策以及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种粮大户是指按《黑龙江省种粮大户资格审定及管理办法》(黑财经201282号)中规定程序审核确认,经我省农村信用社实地调查后,符合种粮大户财政补贴项目和标准的农户(含农工,下同)。
第三条 风险共担机制。省财政厅、县级联社(含农村商业银行、股份制联社,下同)共担风
险,其中省财政厅承担70%代偿责任,县级联社承担30%损失风险责任。
第四条 种粮大户贷款业务实行逐级授权、审贷分离、面谈面签及影像声信息采集等制度。
         
第二章 贷款流程、对象、条件和用途
第五条 种粮大户信贷业务流程。省财政厅提供名单,并存入风险保证金→省联社下发名单→信用社对接→客户申请→贷前调查及评级授信→信用社填报《申请调整种粮大户基础授信额度明细表》(见附件1)→省联社系统管理员调整基础授信额度→信用社按规定审查、审批、发放、管理、回收及处置贷款。
第六条 贷款对象。省财政厅提供的《种粮大户名单》中的农户,且同时具备以下贷款条件:
    (一)种植的土地位于县级联社服务区内;
  (二)符合《农户贷款管理法》规定的条件(种粮大户借款人身体健康,年龄加借款期
限不得超过65周岁)
(三)实际耕种土地面积、种植粮食品种与省财政厅提供情况基本相符;
(四)耕种土地使用权不存在任何争议;
(五)积极参与并配合信用社开展农户评级授信工作,且取得A级以上信用等级;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借款用途
(一)土地流转承包费用;
(二)耕种经营中支付购买种子、化肥、农药等方面的资金需求;
(三)乡财政所开具“支付令”的信贷资金需求;
(四)其它种粮大户融资政策支持的用途。
第三章  业务对接、申请及受理
第八条 业务对接。每年信用社在接到种粮大户名单后,都要与服务区域内种粮大户进行有效对接,了解和掌握新增种粮大户的基本生产生活信息及信贷资金需求等情况,并做好退出的种粮大户已放贷款管理工作。
第九条 省联社根据财政厅存入风险金的数额按相应比例放大后确定各地投放规模(省联社未下发规模控制通知的,可视同同意向全部符合条件的种粮大户按规定放款)。
第十条 业务申请。种粮大户户主本人根据实际信贷资金需求到信用社申请办理贷款,同时提供以下申请贷款资料:
(一)二代有效身份证、户口、结婚证明等;
(二)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权属证明等;
(三)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业务受理。信用社审查申请资料后,初步认定借款申请人是否符合种粮大户贷款条件,结合风险共担机制、贷款投放规模等相关内容决定是否受理贷款申请,对于不予受理的,经信用社负责人同意,通知申请人,并及时退回借款人的有关申请资料。
第四章 贷款调查及评级授信   
第十二条 贷前调查。对于同意受理的,信用社指派信贷人员负责进行尽职调查。调查的主要内容:
(一)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有效、完整;
(二)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家庭概况、财务状况、信用记录;
(三)核实申请人用于生产经营土地的数量及使用权情况;
(四)借款用途是否真实;
(五)申请人偿债能力及意愿等有关内容。
第十三条 调查人员将调查内容形成贷前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内除信贷业务综合分析外,还要提出防范损失风险的措施或预案,调查结论提出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用途及利率等意见。
第十四条 评级授信。
(一)评级授信。按《农户评级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对种粮大户开展评级授信工作。符合种粮大户条件的填制《申请调整种粮大户基础授信额度明细表》逐级上报省联社信贷部。
(二)核定授信额度。省联社信贷部指定专人按照《融资办法》规定的种粮大户耕种土地面积区间核定授信额度上限标准。即:种植1,000亩至2,000亩上限为30万元;2,000亩至3,000亩上限为40万元;3,000亩以上的贷款上限为50万元,对种粮大户基础授信额度进行调整。
以上标准每年由省联社与财政厅共同研究磋商确定,逐年调整,当年不做调整时可延用上年执行标准。
(三)信用社授信额度大于或等于《融资办法》规定限额的,按信用社授信额度执行,省联社不予调整原授信额度。
第十五条 借款人申请种粮大户核定授信额度上限以内贷款时,原则上不再增加新的担保条件。
种粮大户贷款额度可以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核定授信额度,但超出核定授信额度部分,须另行订立借款合同,且不适用本办法,可按照省联社其他信贷业务管理办法发放贷款。
第十六条 贷款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
(一)贷款期限。原则上控制在12个月以内,最长不超过15个月。
(二)贷款利率。按县级联社放款时同期同档次农户贷款利率执行,财政贴息比率及信用社让利幅度由省财政厅与省联社研究确定。贷款期限6个月以上15个月(含)以内按一年期利率执行;展期贷款利率按相关信贷业务管理规定执行。
(三)还款方式。可采取利随本清或按季(月)结息到期还本的还款方式。对约期跨年度的,要采取按年结息方式。
第五章 审查与审批
第十七条 贷款审查与审批。参照《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贷款发放和管理
第十八条 贷款的发放。除按《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外,借款人一次性支付(申请提款)超过5万元的要采用“支付令”(乡(镇)财政所开具)形式,信用社对支付令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以转账方式将信贷资金划入借款人本人在经办社开立的结算账户(鹤卡、丰收时代卡)或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十九条 支付方式。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条件的,可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一次性用于生产经营贷款金额超过五十万元的要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鼓励采用贷款人采用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进行支付。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条 贷后管理。信用社应根据“春耕夏耘、秋收冬售”规律对种粮大户贷款组织检查,每个季节至少检查一次,主要检查的内容:
(一)是否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二)借款人的耕地面积、种植品种是否发生变化;
(三)粮食作物生长状况,预计实现收成;
(四)遇自然灾害借款人采取的挽救措施及预计损失;
(五)粮食销售主要渠道及回款情况;
(六)县、乡(镇)政府对借款人的政策扶持情况;
(七)《农户贷款管理办法》中贷后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信贷人员应熟知各类预警信息,发现风险信号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报告。
第二十二条 县级联社信贷管理部门对种粮大户贷款贷后管理工作负有指导、监督职责。并要将种粮大户贷款列入每年农户贷款现场检查中的必查内容,检查面达到100%。同时,加强不定期的突击检查,确保检查效果。
第二十三条 报表统计。县级联社、信用社对种粮大户发放的贷款要及时填制《种粮大户贷款台帐》(见附件2),贷款台帐填报要求:
(一)信用社。要根据种粮大户名单和《种粮大户贷款台帐》建立分户台帐和汇总台帐,发生贷款业务时,要及时在分户台帐内进行记录,不发生或尚未发生贷款业务的要建空白分户台帐。信用社每月末营业终了时,将分户台帐按“财政编号顺序”复制(逐笔)粘贴到汇总台帐内,社内核对准确后报县级联社汇总。
(二)县级联社。每月初2日内,将辖内各信用社上报汇总台帐进行汇总核对后报市地联社汇总。
(三)市地联社。每月初5日内,将辖内县级联社汇总台账再次进行汇总核对后,上报省联社信贷部。
第八章  回收与清收处置
第二十四条 贷款回收。贷款到期前一个月通知借款人按时还款。信用社根据实际售粮情况,也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回收贷款。
(一)提前回收贷款。贷款尚未到期,借款人售粮时,无论贷款是否到期都要及时与借款人协商清偿全部或部分(视售粮比例情况)贷款本息。
(二)延缓回收贷款。贷款到期前,因借款人粮食尚未售出暂时无力还款的,或年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借款人还款资金不足的,县级联社可以同意在担保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为其办理展期一次,展期后利率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贷款清收处置。
贷款逾期满90天,由信用社逐级汇总上报逾期贷款情况,省联社将全省逾期贷款数额及情况报省财政厅进行审核,省财政厅确认后,以风险担保金向县级联社代偿70%违约贷款本息。
(一)对已经代偿处理的贷款,县级联社要积极协调县财政部门落实和督促当地乡(镇)政府有关部门继续向借款人追索债权,追回资金优先偿还借款人在信用社的贷款本息。
(二)省财政厅向经办信用社代偿70%违约贷款本息后,信用社应将剩余30%部分落实贷款清收责任人,并制定和采取有效化解风险贷款清收措施,积极向借款人主张债权。
农村信用社贷款第九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 县级联社应将种粮大户贷款管理纳入信贷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加强责任追究,尽职免责,严控新增信贷业务风险。
附件:1《申请调整种粮大户基础授信额度明细表》
      2、《种粮大户贷款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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