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号附件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有效防范信贷风险~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第2号,和《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湖南省辖内农村信用社,含县级联社、合作银行、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信用社,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个人贷款~是指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贷款。
第四条信用社应按照评级?授信?用信的原则建立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其基本操作流程为:评级?授信?贷款申请?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贷款审批?合同签订?贷款发放?贷款支付?贷后管理?回收与处置
第五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信用社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信用社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个人贷款必须执行贷款面谈、合同面签制度。
第六条信用社办理个人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办理条件
第七条借款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二,具有固定住所~或稳定的工作单位~或稳定的经营场所,
,三,遵纪守法~信用记录良好~无到期未还的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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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有具体的生产经营项目或消费项目~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六,在贷款社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七,能够提供合法、有效、足值、可靠的担保~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除外,  ,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金额、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贷款金额应根据贷款品种结合借款人自有资金、资产负债、收入支出、实际资金需求、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应控制在借款人综合授信额度内。
第九条贷款期限应根据贷款品种结合借款人综合偿债能力、经营稳定性、以及生产经营周期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十条贷款利率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法定基准利率基础上~根据有关利率定价政策~综合考虑各项成本、风险和经济资本回报率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四章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符合个人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可以向所在地信用社申请个人贷款。
受理机构应向借款申请人提供相应咨询服务~并对其资格和贷款用途进行初审。
第十二条借款人申请个人贷款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借款申请,
,二,有效身份证件~户籍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
三,资产和有效收入证明,
,四,借款用途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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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贷款用于生产经营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和有权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租赁或承包经营的另需提供租赁或承包合同,
,六,抵,质,押物权属证明或保证担保人相关资料,
,七,贷款人要求的其他资料。
贷款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第十三条
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以及信息咨询等途径和方法~调查人员应主要就以下内容履行尽职调查职责:
,一, 借款人基本情况~包括家庭情况、资产负债情况、信用记录,
,二, 借款人收入情况,
,三, 借款用途是否真实合法,
农村信用社贷款,四, 借款人还款意愿、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
,五, 借款人经营环境、经营管理能力、生产经营状况、行业政策和市场情况,  ,六, 抵,质,押物权属、价值及变现能力~保证人资格、保证能力和保证意愿,  ,七, 信用社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信用社在不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将贷款调
查中的部分特定事项审慎委托第三方代为办理~但必须明确第三方的资质条件。
信用社不得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
第十五条信用社客户经理应确定借款人真实身份~对其调查内容当面询问借款人~并做好面谈记录~借款人不得委托第三人完成。
第五章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十六条贷款审查。信贷审查人员除须对照办理条件进行审查外~还需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调查内容审查。主要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调查人的尽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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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要素审查。借款人和担保人提供的资料和内部资料是否真实完善,  ,三,主体资格审查。借款人和担保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效收入证明是否真实合理,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有关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规定。
,四,信贷政策审查。贷款用途是否合规合法,期限、利率、方式等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定价是否合理~是否综合考虑了业务风险与综合收益情况,是否符合监管限制性比例规定。
,五,信贷风险审查。审核借款人职业背景、收入来源的稳定性以及家庭资产负债状况,还款来源,担保物价值、变现能力、租赁情况,保证人的保证能力、保证意愿。对于个人生产经营信贷业务~还应重点分析经营管理能力、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行业政策和市场情况。
,六,信用社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贷款风险评价。重点分析借款人的现金收入和支出情况~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地进行贷款审查和风险评估。同时对风险保障进行评价~包括抵押、质押、保证和保险等。
第十八条审查结束后~审查人员应当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提出信贷风险评价及防范措施。
第十九条审查人员对提交的信贷资料不全、调查内容不完整、不清晰的信贷业务~可要求客户经理补充完善,对不符合国家政策或违反法律法规、行业管理制度的~经负责人批准后~可终止信贷业务办理程序~将有关材料退回~并做好书面记录。
第二十条个人贷款严格按贷款权限审批,咨询,。应根据审慎性原则~完善授权管理制度~规范审批操作流程~明确贷款审批权限~实行审贷分离和授权审批~确保贷款审批人员按照授权独立审批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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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对未获批准的个人贷款申请~信用社应及时告知借款人。
第六章协议、发放与支付
第二十二条信用社应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合同中要明确贷款审批设定的前提条件和管理要求~各方当事人的诚信承诺、用途、支付对象,范围,、支付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防止合同对重要条款未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
第二十三条按照不同担保方式~信用社应与借款人、抵押人或质押人共同办理有效的抵押、质押权登记或止付、背书、公证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信用社应设立独立的放款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贷款发放审核。基层信用社权限内发放的贷款由基层信用社负责~超过基层信用社贷款审批权限的贷款由县级联社负责发放审核。发放审核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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