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山东省农村...
                                                                                                                                   
鲁农信联办〔2005162
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企业流动资金
贷款暂行办法》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企业
流动资金贷款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办事处、市联社,各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
现将《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操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联社。
一、明确大额贷款咨询范围。对于新增贷款(含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差额)单笔在1000万元(含)以上或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对同一客户累计新增贷款余额(含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差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对单户存量贷款(含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差额)在3000万元
(含)以上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的,一律报省联社大额贷款咨询委员会咨询,关联企业应合并计算。各市的大额贷款咨询范围由办事处、市联社自行确定。
二、严格执行大额贷款咨询制度。严格按规定的咨询范围办理信贷业务,应上报咨询的,必须按照规定报省联社或办事处(市联社)大额贷款咨询委员会咨询。严禁以化整为零等形式越权或变相越权办理信贷业务。
三、加强大额贷款管理。对于存在控股关系或持股比例超过30%的系列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经营者为同一人的系列企业、家族式企业或集团公司成员等关联企业,合并考虑为单一法人客户管理,实行风险总控;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发放以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为主,中期流动资金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原则上不得发放长期流动资金贷款和项目贷款。
                              二ΟΟ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企业流动
资金贷款暂行办法
第一章  农村信用社贷款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规范贷款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企业发放的用于正常生产经营周转资金的贷款。
第三条 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发放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 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由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县级联社)集中统一管理。
第五条 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遵循授信管理规定。
第二章  信贷管理组织体系
第六条 实行审贷分离制度。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分别由不同的部门承担,实现其相互制约。
第七条 为确保县级联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质量,加强对公司类客户的市场拓展和经营管理,实现贷款审查的专业化和独立性,按照“横向平行制约”原则,县级联社设立公司业务部和风险管理部。
公司业务部负责公司类客户流动资金贷款的开发、受理、调查、评估和贷后的管理。风险管理部负责贷款的审查和风险的监控以及整体贷款的管理。
公司业务部和风险管理部的人员要在县级联社全辖范围内公开竞聘产生,选拔有较强的公司业务营销能力和较丰富的信贷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素质人才。
第八条 实行贷款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制度。在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调查、审查、审批、管理各环节的有权决定人为主责任人,具体承办人员为经办责任人,相应承担各自责任。
第九条 实行管理责任人责任移交制度。管理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工作岗位变动时,必须
进行责任移交。责任移交后,接手责任人对接手后的贷款管理负责。
第十条 实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制度。贷款审查委员会是信贷业务决策的议事机构,审议需经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的信贷事项,对有权审批人进行制约。县级联社成立贷款审查委员会,成员7—9,由分管信贷工作的领导、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业务素质较高的个人委员组成。县级联社贷款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原则上由分管信贷工作的主任担任,县级联社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均不得进入贷款审查委员会。贷款审查委员会对审议事项采取“一人一票”表决方式,至少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并经应参加人数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对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通过的贷款,由有权审批人进行审批,县级联社有权审批人不得兼任贷款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有权审批人可列席贷款审查委员会会议了解情况,但不予表决。有权审批人有“一票否决权”,但无“一票通过权”。对需要上报咨询的贷款,由有权审批人签署意见,附审议意见,逐级上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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