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领通”贷款办法
附件1
太原市农村信用社
“白领通”贷款管理指导意见(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白领通”贷款管理,切实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结合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的“白领通”贷款是指“白领通”客户用于个人及家庭消费的贷款业务
“白领通”客户主要为:在职国家公务人员;县级以上(含县级)事业单位正式编制人员,如教师、医生等;电信、电力、烟草、石油、金融等国家控股的大中型企业的在编正式员工;农村信用社在编正式员工。
第三条  办理“白领通”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条件、用途及资料要求
第四条 申请“白领通”贷款的客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须为“白领通”客户;
(二)年龄在22(含)—55周岁之间,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固定职业、固定住所和稳定的经济收入,且年收入在3万元以上,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意愿和能力;
(四)品行端正,无不良嗜好,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违纪行为,个人信用良好,无不良记录;
(五)办理了“信合通”银联卡,并同意委托贷款人按合同约定从其帐户中扣收贷款本息;
(六)符合农村信用社贷款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白领通”贷款的用途包括但不限于:购买首套住房、购买大宗消费品、房屋装修、购买汽车、子女上学、旅游等个人消费类资金需求。贷款不得用于以下用途:
(一)购买国家明令禁止的物品;
(二)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投资;
(三)国家明确禁止的其它用途。
第六条  “白领通”客户申请贷款应提交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
(一)书面借款申请书;
(二) 借款人及其配偶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单身者需提供由民政部门出具的单身证明)复印件;
(三)借款人及其配偶工作单位出具的职务及收入证明;
(四)个人财产证明:房产证、车辆行驶证等固定财产证明复印件;
(五)已婚借款人配偶的《共同还款承诺书》;
(六)个人征信系统资信证明材料;
(七)贷款用途证明;
(八)农村信用社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包括担保相关资料)。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七条 “白领通”贷款额度应根据借款人所属行业、职务、地域及消费种类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借款人家庭在贷款期内总收入的75%,贷款金额不得突破50万元。
第八条  贷款期限限定:贷款期限+借款人年龄≤55,且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含3年)。
第九条  “白领通”贷款利率应按照《太原市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执行表》执行。
第十条  还款方式分为“按月或按季付息、到期还本结息”、“等额本金或等额本息还款”和“按月或按季付息、分期还款”三种。
(一)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采用按月或按季付息,到期一次还本结息。
(二)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可采用等额本金或等额本息还款方式,也可采用按月或按季付息、分期还款方式,每半年至少还款一次,每次本金还款不少于贷款金额的5%。具体分期还款时间、还款金额由借贷双方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并在合同中详细载明。
第四章  贷款方式
第十一条 “白领通”贷款可采用保证、抵押和质押三种担保方式办理。
第十二条 保证担保方式要求至少由一名“白领通”客户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具体担保人数由放款社根据贷款金额、期限等确定。
第十三条  抵(质)押担保方式要求合理确定其可抵(质)押资产范围,抵押资产范围:以易变现独立商铺、独立写字楼、住宅(第二套)等;质押资产范围:存单、凭证式国库券等。抵(质)押率应控制在《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规定的范围之内,并在有权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质押担保方式的,出质人及其财产共有人须出具《共有人承诺函》。
第五章  风险监测
农村信用社贷款第十四条  贷前调查应全面了解借款人、担保人身体是否健康、有无不良记录、有无不良嗜好、有无涉讼纠纷等,特别要重点关注民间借贷情况。要重点关注借款人、担保人工作调动、职务调整等情况,并建立个人贷款档案,定期进行更新完善。
第十五条  对于抵(质)押物,要调查了解其产权关系,核实其有无产权纠纷,确保抵(质)押物足额、保值、易变现。
第十六条    在办理贷款相关手续时,必须实行“面签制度”,即借款人和担保人与信用社必须当面签署有关合同资料,并留有影像资料。合同中应约定贷款种类、贷款用途、贷款金额、贷款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等。
第十七条  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信用社应及时采取债权保全措施:
(一)发生借款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
(二)借款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且借款人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拒绝、怠于履行借款合同义务的。
第十八条  贷款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现借款人有下列行为的,可根据合同约定,解除借款合同并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
(一)以逃避债务为目的转移个人资产;
(二)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法律纠纷;
(三)未按期偿还农村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债务;
(四)有其他拖欠到期债务的行为;
(五)拒绝或阻挠农村信用社定期监督检查的;
(六)借款人及家庭发生足以影响贷款安全的重大变化,未及时告知农村信用社的;
(七)借款人、担保人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被降职等其他情形;
(八)足以影响借款人债务清偿能力的其它情形。
第十九条  如借款合同发生纠纷,借贷双方应予以协商解决。协商未达成统一意见的,任何
一方均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第二十条  贷款到期未能收回,按照贷款责任追究相关办法进行追责。
第二十一条  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在办理贷款过程中,如出现违规违纪等行为,应依据《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处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  本指导意见由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太原办事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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