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庆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12.31
∙【字 号】庆政发[2012]55号
∙【施行日期】2012.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三无人员∙【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庆政发〔2012〕5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大庆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庆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31日
大庆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充分发挥医疗保障制度的互助共济作用,满足城镇非从业居民(以下简称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要,提高城镇居民的健康水平,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政府组织实施,实行家庭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遵循
“低水平起步,重点保障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及“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登记、基金征收、就医管理、待遇核付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将财政按规定承担的医疗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保证财政补助资金与家庭缴费同步匹配到位。
市卫生局负责制定并落实城镇居民就医优惠政策,并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
市教育局、油田教育培训中心和石化教育培训中心负责组织所属学校及托幼园所,对在校学生及在园婴幼儿的参保进行信息登记、医疗保险费代收代缴及日常管理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城镇居民的户籍认定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居民(以下简称低保居民)的身份及“三无人员”、优抚对象、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工作,并遵循动态管理原则,及时提供低保居民的类别及“三无人员”、优抚对象、低收入家庭的变动信息。
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重度残疾居民(仅指残疾等级为一级和二级的残疾人员)的身份认定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由社区社会保障工作人员负责办理城镇居民的参保登记、资格审核、信息上报、证卡发放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六条 具有本市市区非农村户籍的以下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各类中、小学校(包括小学、初中、高中、职业高中、初中中专、技校)的在校学
生(含本市农村户籍和非本市户籍的在籍学生,18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视同未成年人)、各类托幼园所的在园婴幼儿和18周岁以下(年龄计算截至当年12月31日,下同)的非在校城镇居民(以下简称未成年人);
(二)未参加城镇各种形式社会医疗保险的重度残疾居民;
(三)未参加城镇各种形式社会医疗保险的低保居民、“三无人员”及优抚对象;
(四)未参加城镇各种形式社会医疗保险,且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下同)低收入家庭的老年城镇居民;
(五)未参加城镇各种形式社会医疗保险的法定就业年龄内因病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城镇居民;
(六)未参加城镇各种形式社会医疗保险的其他城镇非从业居民。
在法定就业年龄内具备劳动能力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依据现行的个体从业及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参加个体从业及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也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七条 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新生儿在办理落户手续后办理参保手续)按以下方式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各类学校的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各类托幼园所的婴幼儿,由所在托幼园所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其他城镇居民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大庆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低收入家庭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和《优抚对象证明》等有效证件,到户籍所在街道的社区办理登记、参保等手续。
第八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参保人员家庭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各级财政投入的城镇居民医疗补助资金;
(三)其它渠道筹集的城镇居民医疗补助资金;
(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第九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单独列账,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基金按国家规定免征利息税。
市财政局、审计局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运行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标准。
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医疗消费需求及家庭和财政的负担能力,本着筹资水平与保障水平相统一的原则,合理确定缴费标准。
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费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一定额度的医疗补助。实行各种形式职工家属医疗保障的用人单位,要继续对其职工家属的参保缴费给予一定额度的医疗补助;其他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也要对其职工家属的参保缴费给予一定额度的医疗补助。家庭缴费及用人单位为其职工家属支付的医疗补助资金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鼓励政策。
(一)未成年人。每人每年筹资309.5元,其中:普通居民个人承担60元,财政补助249.5元(市区财政63.5元、省财政54元、中央财政132元);低保居民、“三无人员”、优抚对象及重度残疾居民个人承担18元,财政补助291.5元(市区财政95.5元、省财政59元、中央
财政137元)。
(二)成年居民。每人每年筹资633.5元,其中:普通居民个人承担378元,财政补助255.5元(市区财政69.5元、省财政54元、中央财政132元);低保居民、“三无人员”、优抚对象、重度残疾居民、退养家属及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居民个人承担96元,财政补助537.5元(市区财政291.5元、省财政84元、中央财政1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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