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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12.31
【字 号】渝府发[2010]128号
【施行日期】2010.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渝府发〔2010〕128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
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0〕5号)和司法部、中央综治办等11部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方案》(司发〔2010〕13号)精神,为切实做好全市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以下简称刑
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提高服务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促进平安重庆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对象及工作目标
  (一)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对象。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是指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靠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的扶助、教育及社会管理活动。安置帮教工作对象分为重点帮教对象和一般帮教对象。重点帮教对象包括经评估认为回归社会后有明显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人员,刑释解教前仍没有核实清楚姓名、身份、住址的人员,刑释解教后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亲可投的人员(以下简称“三无人员”),在监狱、劳教所、看守所(以下统称监所)患严重疾病、伤残等人员。其他人员为一般帮教对象。
  (二)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目标。按照党委、政府领导,综治部门协调、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原则,切实做到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后有人接、有人管,就业有人扶,创业有人帮,困难有人助,实现“密切衔接、及时帮扶、安其身、暖其心、用其长、育其人”,确保全市刑释解教人员年安置率达80%以上,
帮教率达95%以上,有效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二、健全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组织领导机构,落实责任
  (一)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在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建立由市综治办、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金融办、人行重庆营管部、市妇联、团市委、市监狱局、市劳教局等单位组成的重庆市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负责对全市安置帮教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督促和考评考核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应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
  (二)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责任。各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对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负总责,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第一责任人。司法行政机关是各级党委、政府主管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职能部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承担起具体组织落实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责任。乡镇(街道)综治委(办)要协助党委和政府,通过综治工作平台和工作机制,加大对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指导协调力度。村(居)委会党政组织
和司法所、公安派出所要建立刑释解教人员帮教责任制,把安置帮教工作成效与村(居)委会负责人和民警工作实绩考核、晋级晋职奖惩挂钩。
  三、提高服刑在教人员教育改造(矫治)质量,为安置帮教工作创造条件
  (一)健全服刑在教人员信息沟通机制。依托中央综治委刑释解教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强化服刑在教人员信息化管理,实现监所与户籍所在地的信息互通,提前对接。服刑在教人员释放前1个月,监所应将其服刑劳教期间的表现情况及其他有关资料分别寄送服刑在教人员户籍地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刑释解教人员应当于释放之日起30日内,持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证明书到原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和司法所登记,办理有关手续。
  各监所要切实抓好出监所教育工作,建立出监所教育专区,丰富出监所教育内容,保证专门教育时间在3个月以上。
  (二)切实加强服刑在教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司法行政机关、人力社保部门共同负责对服刑在教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并将其纳入全市职业培训总体规划。服刑在教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应当与刑释解教人员技能培训、就业指导相衔接。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
人力社保部门负责依托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提供培训教材和师资,共同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教学大纲组织开展培训。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服刑在教人员,人力社保部门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并纳入初次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范围。服刑在教人员刑释解教后登记失业参加培训的,按现行规定享受培训补贴。
  (三)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监所教育改造。监所应当为服刑在教人员亲人探视、志愿者实施帮教创造便利条件,增进服刑在教人员与家庭成员及社会的联系。
  各区县(自治县)应督促、协调民政、教育等部门及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解决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就学问题,帮助稳定婚姻家庭关系,动员家庭成员探视。
  共青团、妇联等团组织要动员服刑在教人员家庭、近亲属不离不弃,主动帮教;组织志愿者对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和困难家庭开展结对帮扶。
  民政部门所属有关救助机构,可以为没有监护人或不能行使监护能力的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提供临时生活救助。
  四、落实衔接措施,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对接管理工作
三无人员
  (一)做好一般帮教对象的衔接管理工作。一般帮教对象刑释解教时,司法所负责报告当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当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落实专人动员其家庭成员或所在地村(居)委会代表将其接回。司法所在其接回后第一时间与其见面,与村(居)委会或家庭分别确定帮扶责任人,签订帮扶协议书,组织党员干部、团组织、致富能手落实“一助一”或“多助一”的帮扶措施。
  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将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政策提前用于社区服刑人员。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满后,纳入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体系,落实后续帮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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