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帮教季度表填表说明
安置帮教季度表填表说明
1、本表为季报表,第一季度为1-3月,第二季度为4-6月,依此类推;本表须在本季度结束后上报,如第一季度报表须在41日后方能上报;
2、除以下特殊说明的项外,本表其他项为统计周期内实际发生数,不含往年数;
3、本表第1项、第3项以及第5项是指现有安置帮教工作机构总数,非新增数;
4、本表第2项、第4项以及第6项是指现有从事安置帮教工作的公职人员总数,非新增数;
5、第7项是指非公职专门从事安置帮教工作的社会工作者,例如以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或服务方式,从事安置帮教工作人员;
6、第9项=第10+11+12=13+14=17+23项,各项数值满足数量关系后系统自动计算出第9项数值,不需要人工填写;
7、第9项≥第10项至第65项任何单项;
8、第16项三无人员数是指本季度辖区内衔接的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亲可投人员总数;
9、第17项重点帮教对象人数是指刑满释放时被监所评估为重点帮教对象的人数;第17项≥(第19+20+21项);
10、第18项重点帮教对象接送率=(第19+20+21项)÷第17项,本项为系统自动计算,不需要人工填写;
11、第23项一般帮教对象=24+25项,本项为系统自动计算,不需要人工填写;
12、第26项安置总人数=28+30+32+34+42+43+44+46+48+50项,本项为系统自动计算,不需要人工填写;
13、企业认证为安置基地是指有安置意愿和安置能力的企业吸纳刑满释放人员就业,被司法行政机关认证为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基地;
14、落实减免税政策是指按照国家或地方有关促进就业政策,对吸纳特定对象或就业困难人员且符合其他相应条件的企业,给予减征或免征税收;
15、政府投入为主的过渡性安置基地是指以政府投资兴建为主、司法行政部门具体管理,为刑满释放人员建立的集食宿、教育、培训、救助为一体的过渡性安置基地;
16、本表第27项、第29项、第31项、第33项、第36项、第38项、第40项是指现有基地总数,非新增数;
17、本表第28项、第30项、第32项、第34项、第37项、第39项、第41项是指本季度基地新增安置人数;第37项、第39项、第41项为政府投入为主的过渡性安置基地临时过渡性安置,不计入安置总人数;
18、第43项公益性岗位安置是指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刑满释放人员数;
19、第44项自主创业人数是指刑满释放人员自己开办企业或经济实体的人数,如开办工厂、公司、养殖场等;
20、第46项从事个体经营人数是指刑满释放人员以个人劳动为主从事经营活动的人数;
21、第48项企业和经济实体吸纳就业人数是指刑满释放人员自谋职业,在未被认证为安置基地的企业或经济实体就业的人数,如在工厂、公司、养殖场、临场、牧场等就业;
22、获得社会救助是指按照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获得除就业救助、受灾救
三无人员
助以外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教育救助、住房救助、临时救助等不同形式的救助。
23、第64项安置帮教期内重新犯罪人数是指从监狱或看守所刑满释放后5年内、解除社区矫正后3年内的刑满释放人员,因重新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员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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