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低保对象家庭收入计算办法
(一)“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其收入计零;
(二)在职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按所在就业单位劳资部门提供的收入证明据实计算;不能提供证明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三)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的收入,按原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实际数额计算,职工遗属收入,按县政府规定的当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
(四)从事相对固定职业的,按实际收入计算(其中无法提供收入证明的,应比照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五)外出务工人员的收入,按用工单位出具的证明计算,无法证明的,按务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六)加工收入,能够出示有效经营性收入证明的,按所证明的收入计算;无收入证明的,按照合同规定或固定价格计算,也可以按照税务部门依法确定的数额计算;
(七)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收入,办理营业执照的,按国税、地税部门核定的纳税营业额的20%计算,残疾人和超过就业年龄人员可按上述标准分别下调30%、20%;
(八)农业、林业、牧业、养殖业、渔业等收入可以参考当地统计部门测算的经营净(纯)收入数核定家庭收入;高于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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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的,据实计算;
(九)赡养费、抚养费和扶养费按照有关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没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赡养费按照被赡养人子女家庭人均收入减去低保标准后的50%,再除以被赡养人数计算。抚(扶)养费按照给付方收入的25%计算,有多个被抚(扶)养人的,最高不超过给付方收入的50%;
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不计算其应付赡养、抚(扶)养费;
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双方关系的家庭成员,其相互之间的赡养和抚(扶)养关系、应尽义务等,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原系本地户口、现在外地就读的大中专学生视为家庭抚养人口,其认定需现就读学校提供在校生证明;
(十)因房屋、土地征收领取的补偿费,扣除经查实用于购买(或重建)住房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部分后(以缴纳票据为准),结余部分按城乡低保标准和家庭人口计算可分摊的月数,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户不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十一)因突发意外事件获得的所有补偿费,除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用具费等各类费用外,剩余部分按城乡低保标准和家庭人口计算可分摊的月数,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户不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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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财产租赁、转让所得,按照租赁、转让协议(合同)计算。个人不能提供租赁、转让协议(合同)的或者租赁、转让协议(合同)价格明显偏低的,按照当地同类、同期市场租赁、转让价格计算。
三无人员— 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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