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众议院辩论规则译介
澳大利亚众议院辩论规则译介
澳大利亚众议院辩论规则体现在2010年最新修订的《澳大利亚众议院议事规则》第64-85条。澳大利亚众议院辩论规则主要包括议员何时发言、请求的分配、辩论和发言的时间限制、打断或中止辩论、指正违规行为七部分内容。
标签:澳大利亚;众议院;辩论;议事规则
澳大利亚众议院辩论规则是《澳大利亚众议院议事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由七部分内容组成,体现在2010年最新修订的《澳大利亚众议院议事规则》第64-85条。在澳大利亚众议院,无论是立法还是其他事务的辩论都是依据该辩论规则进行,这对于保障众议院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至关重要。对澳大利亚众议院辩论规则进行译介,其目的在于为我国人大议事,尤其是人大立法辩论机制的建构提供可资借鉴的范本。
一、议员何时发言
议员可就下列议题发言:不违反议事规则的任何议题的辩论;举行公开辩论的动议;提出的修正案;要求指正违规行为;优先事项;议事规则第46条规定的公共重要事项;对其发言中被断章取
参议院和众议院的区别义或误解字词的解释;得到主持人准许的个人解释;根据议事规则第43条和193条规定的时限,在众议院做90秒的发言,或在主要委员会做3分钟的连续发言;无须事先通告提问或答复;得到众议院准许的发言;得到主持人准许的发言。
保留发言权。支持动议或修正案的议员在没有发言的情况下,可向议会要求在此主题下一阶段的辩论中进行发言。
议员不得发言两次。议员在众议院针对同一议题不得发言两次,以下四种情况例外:(1)在法案的详细审议阶段或审议参议院的修正案时,议员可面对主持人针对议题做出若干次发言;(2)在辩论结束前,议员提出实质动议或在法案的二读、三读阶段,可针对辩论中的事项进行答复,但答复要与辩论相关;(3)在休会辩论中,如果没有其他议员发言,议员可做二次发言;(4)进行解释时。该规则并不适用于议员发言期间(因为主要委员会阶段没有议题)。实践中,在休会辩论时,没有发言的议员要优先于想要再次发言的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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