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鸡西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2.06.22
∙【字 号】鸡政规〔2022〕6号
∙【施行日期】2022.06.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发展规划
正文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鸡政规〔2022〕6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直属单位:
《鸡西市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工作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降准鸡西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2日
鸡西市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扎实稳住经济的决策部署,推动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落地见效,确保实现经济社会发展预期目标,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规〔2022〕3号)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全面落实财税政策,为市场主体减负
(一)推进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直达快享”。用足用好国家出台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政策,结合各类型企业退税时间节点,周密制定分类措施,优化办理流程,加强税企沟通合作,快速、有序、高效办理退税。加强退税审核和风险防范,依法严惩偷税、骗税等行为,积极营造公平竞争的税收营商环境。
(二)推进税收减免优惠“应免尽免”“应减尽减”。精准落实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等增值税免税政策。精准落实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税费缓缴政策、制造业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等所得税政策。精准落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六税两费”减征50%政策。
(三)加快财政支出进度。发挥财政支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以快保稳、以快促稳,严格落实转移支付分解下达时限要求,对中央、省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到资金后按规定及时下达。优先保障助企纾困支出,确保政策尽速惠企利民。坚持政策发力适当靠前,压实县(市)区、各部门和单位预算执行主体责任。统筹疫
情防控,聚焦经济社会发展领域,加大预算统筹力度,切实加强资金保障,为加快形成实际支出创造条件。落实存量资金定期清理机制,对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规定收回统筹使用;除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外,未及时分配下达或无法形成实际支出的资金收回统筹用于急需支持的重点领域。结合增值税留抵退税、项目建设、民生支出等需要,科学合理调度资金,提升库款保障能力,提高资金支付效率。
(四)全力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争取和发行使用。抓住国家适当扩大专项债券支持领域的政策机遇,重点围绕交通基础设施、能源、保障性安居工程等9大领域和新纳入支持范围的新型基础设施、新能源项目,积极开展对上争取工作,全力争取符合条件的项目获得专项债券支持。对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加快债券资金支出进度,尽早形成实物工作量,确保2022年8月底前基本使用到位。积极谋划“专项债券+市场化融资”项目,利用专项债券撬动社会资本参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引导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专项债券项目提供配套融资支持。
(五)用好政府性融资担保等政策。抓住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合作业务新增1万亿元的政策机遇,积极争取扩大我市融资担保授信规模和业务覆盖面。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
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行业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担保支持,及时履行代偿业务,推动金融机构尽快放贷,不盲目抽贷、压贷、断贷,积极争取将上述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合作范围。在风险可控、遵循市场原则基础上,加强银担业务合作,增强市场主体信贷可获得性。落实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对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担保费给予补贴,发生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代偿损失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进一步优化担保奖补申报,提高工作效率和申报成功率。视需要及时增加市级政府性担保机构资本金,提升担保能力。
(六)鼓励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加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力度,有针对性面向中小微企业宣传政府采购市场准入条件,让广大中小微企业及时了解政府采购意向和需求,鼓励引导中小微企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积极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竞争。2022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对采购人申报采购计划时未面向中小企业专门预留的项目不予审批(经采购人需求调查,不适宜中小企业的除外)。将面向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由10%提高到20%。科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将面向具备产能和条件的中小微企业预留份额比例由30%以上提高到40%以上。适合首付制的采购项目,对中小企业的首付款比例由合同总额的30%以上提高到50%以上,对小微企业的首付款比例由合同总额的50%以上提高到70%以上。
(七)推进社保费缓缴“应缓尽缓”。按照国家、省社会保险费缓缴及扩围政策,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和国家规定的17类扩大实施缓缴政策困难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政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6月可以缓缴至2022年底;失业保险费缓缴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延续实施总费率1%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政策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落实国家允许符合条件地区中小微企业缓缴3个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政策,缓缴期间不影响医保待遇,保持报销比例和药品品种稳定,确保应报尽报。
(八)发挥失业保险返还等政策稳岗作用。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提至5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90%返还。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会计)事务所等参照实施,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对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县(市)区,对因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中小微企业扩大至受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所有参保企业,按每名参保职工不超过500元的
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可按每人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底。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其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最长不超过5年。
(九)扩大受疫情影响减免“两税”政策适用范围。扩大对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自有房产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两税”)到所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政策。用足用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坐落于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内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两税”政策。免征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自划定为中高风险地区的月份起至解除中高风险地区的月份止。
(十)推进房屋租金减免“应免尽免”。鼓励纳税人将出租给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的房产、土地免收租金,自2022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每免收1个月(含)租金,对免收租金的房产、土地免征3个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最多减免1年。2022年
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承租国有房屋(不含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承租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6个月租金或免费延长6个月租期。该政策与以往政策重叠的,除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二、精准落实金融政策,助力市场主体纾困
(十一)落实重点体贷款延期政策。引导域内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继续按市场化原则与中小微企业(含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等自主协商,对其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努力做到应延尽延,本轮延期还本付息日期至2022年底。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或隔离、受疫情影响隔离观察或失去收入来源的人,金融机构对其存续的个人住房、消费等贷款,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款期限、延期还本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不影响征信记录,免收罚息。
(十二)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力度。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用好降准释放资金和支农支小再贷款,推动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政策精准落地,加大对有融资需求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支持。优化“银税互动”中小微企业授信的审批和风控模式,继续扩大纳入“银
税互动”范围的企业数量。推动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支持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质押和定单等融资,以供应链融资和银企合作支持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抓住省级财政新增10亿元提高各市(地)纾困贷款周转金规模的机遇,积极争取省级新增贷款周转金资金支持,切实帮助企业解决临时性贷款周转困难,新增纾困贷款周转金执行期至2023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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