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社会各朝代的土地制度、赋役制度及国家经济制度、经济政策.
一、土地制度
1.井田制:
发展过程形成于商代,盛行于西周,瓦解于春秋,废除于战国.
内容和实质是奴隶社会的土地国有制,所有权属于周王,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诸侯臣下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井田制是奴隶社会的经济基础
中国朝代表作用适应并促进生产力发展.
瓦解随着春秋时期铁器牛耕的使用,大量井田之外的荒地得以开垦成为私田,奴隶主破坏井田制,井田制开始瓦解.
2.屯田制: 形成与发展汉末饥荒之际,曹操总结汉朝西域屯田经验,在许下屯田,后大范围推广. 方法统治者招募流亡农民,按军事编制,几十人一屯,开垦荒地,并设官管理.屯田农民享有土地使用权,按比例向官府交纳收获物. 性质与作用屯田是一种封建土地国有制,它使流民与土地
结合,稳定了社会秩序,促进了农业生产的恢复与发展.后来蜀、吴两国也在边境、军镇和其他一些水土条件适宜的地方,实行过不同规模的屯田.
3.均田制:
形成与发展485年,北魏孝文帝采纳汉族谋臣建议,在不触动官僚地主土地前提下,颁布均田令,推行均田制.隋朝和唐朝前期基本的土地制度.
目的增加政府财政收入.
内容①国家将掌握的土地实行分配.丁男受露田40亩,桑田20亩;妇女受露田20亩,奴婢和耕牛也相应受田.②土地不得买卖.受田者年老或死亡,露田归还国家,桑田传给后代.③官吏在任时可按级别在官府所在地就近受田.均田制是我国历史上较完备的一种土地制度.它以法律形式确认受田者的土地占有权和使用权.
性质与作用①封建社会土地国有制度.②确认了受田者的土地占有权和使用权.③有利于减轻农民负担,有利于恢复经济和民族融合.
瓦解隋朝和唐朝前期推行的均田制,限制了土地的买卖和无限占有,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土地兼并.随着封建经济的发展,天宝年间,土地买卖和兼并之风盛行,政府直接支配的土地日益减少,均田制无法推行.
4.更名田:
概念1669年,康熙帝宣布原来明朝藩王的土地,归现在更种人所有,叫作“更名田”.
作用一定程度满足农民土地要求,对清朝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1封建土地所有制大体分为三种类型:国家土地所有制、地主土地所有制、农民土地所有制.其中地主土地所有制占主要地位,是封建生产关系的基础.农民土地所有制虽不占支配地位,但却广泛而分散,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建立和长期存在的基础.
2关于封建土地国有制的形式:曾出现过屯田制、均田制等具体形式.屯田制在西汉、曹魏、金朝、元朝、明清初年都曾实行过.均田制始于北魏,流行隋唐.这两种形式,往往是在经
历了一场战乱和社会动荡之后,国家控制了大量无主土地的情况下实行.授田时,既不触动地主的土地,又能使农民得到一定土地,因此,都有利于缓和阶级矛盾和经济的发展.
二、赋役制度
1.中国古代赋税的主要内容
①以人口为依据的人头税和以人丁为依据的丁税.
②以户为依据的财产税,即调.
③以田亩为依据的土地税田租.
④以成年男子为依据的徭役、兵役和其他苛捐杂税.
①齐国"相地而衰征"和鲁国"初税亩":春秋时期,管仲在齐国进行改革,实行"相地而衰征",是指根据土地多少和田质好坏征收赋税,实质上承认了私人对土地的所有权.公元前594年,鲁国的"初税亩".国家法律规定把公田交给耕者,"履亩而税",即是承认了耕者对所耕土地的私有权.
②编户制度:两汉对百姓的管理,实行编户制度.那些被正式编人政府户籍的自耕农、佣工、雇农等,称为编户齐民.编户齐民具有独立的身份,依据资产多少承担国家的赋税和徭役、兵役,资产多的,要多纳税.编户齐民对封建国家的义务有田租、算赋或口赋人口税、徭役、兵役等.汉代的田租较轻,但人口税和更赋代役税很重.
③租调制:西晋的占田法内容包括"户调制",规定每户每年向政府交纳一定数量的绢、帛.北魏租调制规定:受田农民承担定额租调,一夫一妇每年纳粟2石、调帛或布1匹.丁男还要负担一定的徭役.
赋役制度,实行租庸调制.租庸调制规定: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缴纳一定量的谷物,叫作"租";缴纳定量的绢或布,叫作"调";服徭役的期限内,不去服役的可以纳绢或布代役,叫作"庸".唐朝的庸不再有年龄限制.租庸调制使农民的生产时间较有保证,赋役负担相对减轻,政府的赋税收入有了保障.
⑤两税法:780年,唐德宗接受宰相杨炎的建议,实行两税法.两税法规定:由中央政府确定总的税额,分配到各地征收;户不分主客,以当时的居住地,编人户籍;每户按资产交纳户税,按亩交纳地税,取消租庸凋和一切杂役、杂税;一年分夏季和秋季两次纳税. 两税法的作用在
于:一、使唐朝中期以来极端混乱的税制得到统一,在一定时期内,保证了国家的财政税收;二、改变了自战国以来以人丁为主的赋役制度,表明封建政府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有所放松;三、两税法规定贵族、官僚、商人都要交税,这就扩大了税源,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也相对减轻了农民的负担.这是我国封建社会赋税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和进步
⑥募役法和方田均税法:北宋王安石变法时推行.募役法规定,政府向应服役而不愿服役的人户,按贫富等级收取免役钱,雇人服役.不服役的官僚、地主也要出钱.这就减轻了农民的差役负担,保证了生产时间.方田均税法规定,政府重新丈量土地,核实每户占有土地的数量,按照土地的多少和肥瘠收取赋税,官僚、地主不得例外.这就增加了封建国家的田赋收入.
⑦ 黄册与鱼鳞图册:见教材P142
⑧一条鞭法:1581年,明朝内阁首辅张居正,鉴于赋役沉重,农民铤而走险的历史教训,改革赋役制度,下令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一条鞭法将原来的田赋、徭役、杂税,“并为一条”,折成银两,把从前按户、丁征收的役银,分摊在田亩上,按人丁和田亩的多寡来分担,这就大大增加了赋税中的货币比重.一条鞭法是我国赋役史上的一次重大改革,“役归于地”“量地计丁”,纳银代役的规定,相对减轻了农民负担,同时说明农民对封建国家人身依附关系的松弛;赋役征银的
办法,适应了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了货币地租的发展,有利于农业商品化和资本主义萌芽的增长.
特点及影响:见教材P147
特点:1将田赋、杂税和徭役等“悉并为一条”,统一征收,简化征收手续.
2将户丁负担的徭役,部分摊入地亩.
3田赋征银.
4废除里甲征解赋役办法,改为官办,差徭也一律改为“官为金募”,雇募劳力应役.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